前言
我們在上一話中結束了民法總則編的介紹,在本週正式進入「債編」的介紹,在民法總則編中所規定的原則性內容可以適用在債、物、親屬及繼承等編的法律行為及法律狀態,而債編中所規定的內容則限定於「債」的行為與狀態。債編的法律條文很多,在初學習時難免會沒有方向感,先為各位讀者建立體系感,往後在學習時可以隨時對照本篇文章的圖文,今天我們會就債編所規定的章節做個概括性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先鳥瞰整部債法的全貌。
壹、「通則」及「各種之債」
債編下面有「通則」及「各種之債」二大章,其中「通則」中所規範的內容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及債之消滅,也就是規範怎麼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開始到債的法律關係消滅。
而「各種之債」中所規範的是各種法律所規定的典型契約類型,例如最常見到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贈與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合夥契約等等,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社會生活中,由於私法自治原則下,契約類型不單只有「各種之債」所規定的典型契約類型,還有許多型態的非典型契約,有可能是典型契約的混合,也有可能與典型契約一點都不相似的契約類型。
貳、通則
一、債之發生
「債之發生」這節所規範的內容包含了「契約」的基本性、通則性的規定,至於個別性的規定則留在「各種之債」中規定。而「代理權之授與」則與民法總則中第四章法律行為中的「代理」相互連結,在架構上其實不算是債之發生。其餘的就是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相關的內容規範。在此節所連結的概念為「
請求權基礎理論」,當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時,必須要以債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