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資遣費

更新於 2021/05/08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若在一間公司待了一段時間,但因為公司規模因故需要做「縮編」或者要關掉「子公司」等等,若被約談選到是下一波「異動人事名單」,那麼心情自然會受影響。
下個月「貸款」該怎麼辦?「水電費」該怎麼辦?「家用」快見底了?諸如此來的「現金流」壓力一一浮現。
但相關的裁員解散公司,確定時「合法」嗎?
在相關「判例」及「函釋」「通說」都是「解僱」是「最後手段」才屬於合法,接著才是談「資遣」。
那麼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資遣我了,那我該怎麼分辨給予的「配套」是合理的呢?
資遣費新制規定,「每滿一年得1/2」平均工資,最高就是「六個月工資」,那工資計算標準是麼?
原領工資+經常性領取的獎金及加班費)/平均六個月=每個月資遣費的認定標準。
得饒人處且饒人,以和為貴。

就業服務乙級證號:00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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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生理假若不併入病假時,那麼薪資還是減半發給。 這會差在哪裡? 上一篇「淺談病假」有提到,若一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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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件車禍是這樣,A員工開著公司車往案場的方向去,途中被一台行駛於內側的小貨車,從內側直接切到外側車道,造成直行於車道內的A員工車輛車頭前端受損,拖去保養廠估價約八萬多元。 這下好了,到警局看了行車紀錄器,確定是小貨車全錯,這下該怎麼辦呢? 雙方都有第三人責任險,A員工的車沒有車體險,需要等一個月後
城城在某間知名公司工作,結果在過年後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上頭指出02/26、02/27以及03/01連續三天無故曠職,已違反公司員工守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對於城城來說實在是很冤望,02/26有病假證明02/27也有,03/01臨時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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