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不動就調病歷,保險公司是怎麼回事?

2021/06/02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這兩個禮拜幾乎每天都待在家,哪裡也沒去。每天看電視新聞播報的都是確診數字,沒有稱得上正面的訊息。但最近終於有件好消息,一件在疫情爆發前送的理賠,終於收到了給付通知。
轉換到保險經紀人還不到一年的時間,就收到客戶通知需要辦理理賠,心裡就有預感可能要花一些時間處理了。簡單敘述這個客戶狀況,他同時投保了兩家醫療實支實付,而此次是在醫院實行門診手術,收據花費金額大概四萬左右。
會讓我對理賠產生擔憂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客戶投保時間「未滿兩年」,而依照理賠規定,理賠人員會需要就客戶是否有「帶病投保」這點進行確認。而釐清的方式就是調閱相關病歷,確認此次申請理賠的疾病是否為投保前就有的「已在疾病」,確認不是後才會支付理賠金。
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公司因為這個原因要求客戶調閱病歷後才理賠,其實是於法有據且合理的,絕對不是故意刁難客戶。只是因為調閱病歷耗時,常常會讓客戶因為等待時間太久而對於保險公司觀感不佳。
之所以費時是因為保險公司必須先請客戶簽名同意後才能調閱,而且必須先查詢健保紀錄知道近期就醫的醫療院所,再個別向這些醫療院所申請調閱紀錄。健保署跟各醫院申請文件格式又都不同,加上文件往來耗時,才往往都要花費一個月以上的時間。
但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法有針對理賠延遲給付部分作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後,應在15日內給付,若延遲給付且原因可以歸責於保險公司,就必須另外給付10%的遲滯利息。必須注意的是調閱病歷的時間並不算在內,但我想保險公司也不太會故意拖延,因為一但理賠金額過大,10%的利息也是蠻傷的。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這件理賠其實算是完成了一半,因為同時送了兩間保險公司申請,目前只有一間完成給付。而已給付的這間公司在我去電詢問進度後,迅速的在隔兩天的晚上九點半接到理賠人員來電。但因為疫情關係,內勤人員大多也採輪流居家辦公,勢必會影響工作速度,我也不忍太苛責他們,只告知請他務必幫忙特別註記盡快處理,沒想到過兩天就收到理賠給付通知了。
雖然只有一家理賠下來,但因為規劃的額度足夠,單一家的理賠金額就完全可以補貼客戶此次所花費的醫療費用。而另一家的理賠金就可以當作客戶為了休養請假,導致收入受中斷的補貼。
從這個理賠案例可以知道,及早在還沒有體況前規劃保險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至少可以減少因為短期理賠被調病歷的機會。另外,隨著醫療技術提升,越來越多治療方式是可以簡單在門診處理無需住院,但門診進行的手術花費金額卻不一定比較少。所以在險種的規劃上務必要考慮到保障範圍是否包括到門診手術,以及保障金額是否足夠因應目前大部分的手術費用。
其實站在業務員的立場,一定都希望客戶的理賠申請能夠符合期待。但是否能達成也必須考量多項因素,例如投保前的內容規劃是否完整,投保過程中客戶是否確實告知體況,投保後的理賠申請原因是否在保障範圍內...等。
必須先確認我方有理有據,遇到保險公司理賠不合理的地方才能據以力爭。絕對不是鄉愿的要求保險公司什麼都要賠,這樣造成保險公司損率過高,反而會只幫了少數客戶而損害到大部分客戶的權益。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保險心裡學
保險心裡學
正在往保險業第二個五年的路上。 疫情期間保險也不時發生顛覆以往的變化,再次體認到保險需要的專業有多深,進修再多永遠只會更加體會自己的不足。 希望能透過分享自己所學,讓大家對於保險能有更正確的觀念。我堅信保險的意義與功能,但保險制度也需要大家共同的維護才能長久正常的運作。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