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牌,獎金也是應該的!!!

2021/07/29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1. 我國在東奧獲牌數量已超過歷屆奧運紀錄,對於選手當應予以獎勵,而得獎選手可取得國光獎金!!!!
  2. 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選手予以獎勵
    國民體育法第22條:「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3. 奧運前8名可獲獎金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4條:「運動選手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成績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屬該競賽項目最末名次者,組團(隊)單位得申請獎勵:一、綜合運動賽會(一)國際奧會主辦者:1.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八名...略。」
  4. 按成績名次分算獎金(論功行賞的概念)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8條:「國光體育獎章分三等九級;其等級、獎助學金金額及申請資格,規定如附表。」(註:第一名為一等一級:新台幣2000萬元;第二名為一等二級:新台幣700萬元;第三名為一等三級:新台幣500萬元....至第八名為二等三級:新台幣90萬元)
  5. 可以月領,未成年則必須月領,如果月領累計請領之金額未達一次領之金額即死亡,可由繼承人繼承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4條第1項:「獎助學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得奧運前三名者,得選擇依下列金額按月領取月獎助學金:一、奧運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二、奧運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八千元。三、奧運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同條第3項:「第一項但書受獎人未成年者,應領取月獎助學金。」及同條第5項:「受獎人領取月獎助學金,於領取總額未達一次領取獎助學金金額前死亡者,餘額應納入遺產,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繼承之。」,所以像是19歲的羅嘉翎需先月領喔(我國民法雖修正成年年齡為18,但須至112年實施,目前仍以20歲為成年)
  6. 也是會有獎金爭議的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又我國羽球全國性單項運動組織為中華羽協,中華羽協並未於賽前向被告提報系爭賽會,且中華羽協經核定之國際賽會名稱為世界羽球錦標賽(World Championsh ips)、世界青少年羽球錦標賽(World Junior Champions hips)及亞洲羽球錦標賽(Asian Badm intonCh ampionship s )等3 項國際賽會,有各協會參加國際運動會申請國光獎章及獎助學金賽會名稱核定表可稽(本院卷第167頁),系爭賽會未屬經核定為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之獎勵賽會。從而,被告以原告參加系爭賽事,不符獎助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之獎勵對象,否准原告申請獎勵,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歡迎聯繫,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0223966080,waele0430@gmail.com,Line:@036nxkvu 專業領域:公共工程、政府採購、促參BOT、捷運土地開發、公辦都市更新、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保險理賠、勞資爭議處理、商標申請及一般民事、刑事、行政救濟等案件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