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根本不浪漫!牛郎其實是罪犯?【文學X法律】探討牛郎織女cp的法律問題

2021/08/14閱讀時間約 14 分鐘
(圖片來源:保庇Now)
閃瞎單身狗的七夕又快到了!(噢不~其實是商人又找到各路手法來掏光男友的口袋~但花小錢賺大驚喜,說不定晚點就可以掏出…嘿嘿~沒有啦!)七夕是亞洲版的情人節(In English, it is called “Chinese Valentine’s Day),或許大家都對故事脈絡有些許印象。用谷阿莫的方式解釋就是:一為牛郎看到仙女在河邊洗澡,就偷了人家衣服,想不到還抱得美人歸,但她天上的父親知道後氣噗噗,決定把女兒召回天上,之後只能一年見一次面(還踩在喜鵲搭建的橋上),真的可以說是史上最古老、最狂的「遠距離cp」!
一、牛郎與織女的故事
《牛郎織女》是中國四大民間傳說之一,其他三者為《梁山伯與祝英台》、《白蛇傳》、《孟姜女》,不過也有一說取而代之《牛郎織女》的是《董永與七仙女》(但其實故事內容和《牛郎織女》並無二致,只是人物角色的名字和男主角職業有差異而已)。
「兩情若是長久時,又豈在朝朝暮暮。」_宋・秦觀〈鵲橋仙〉

故事是這樣開始的(在這裡必須要註明,由於民間傳說有許多版本,我僅採用兒時故事書的版本,附加自己的口白):
牛家莊有戶人家,哥哥弟弟一同生活,弟弟名為「牛郎」。兩兄弟辛勤工作耕田,日子還算安穩。直到有一天,(A)哥哥娶了殘暴的嫂嫂回來,嫂嫂每天都會差役牛郎,甚至必須要賺到足夠的銀兩(或等同金額的農作)才能返家,否則就不斷虐待他。
某天牛郎在田邊發愁,擔心沒有賺到足夠收入回家,又要接受嫂嫂的冷嘲熱諷、謾罵施壓。此時,有位白髮蒼蒼、滿臉白鬚的老人朝牛郎走來,告訴他:你朝我手指的方向看,有座山坡,山坡上有一頭有靈性的牛,牠會幫助你脫離苦海。(牛郎豈會知道,原來老人指的「脫離苦海」就是「脫魯」啊~)循著老人的方向走去,果然見到了他所描述的那頭神牛。神牛見到牛郎一來,便開口說話:我是被玉皇大帝貶到人間的神仙,你把我帶回家,我會助你一臂之力,讓你離開現在痛苦的生活,過上快樂的日子。
神牛接著說:玉皇大帝有七位美如天仙的女兒(是說她們本來就是仙女了,好嗎= =),最小的女兒叫「織女」,雙手靈巧,擅長針線活,負責天宮所有的仙衣。(現代就是讀服裝、設計、織品系的料耶織女~)七仙女每日黃昏都會化成天鵝,下凡到湖中沐浴戲水,把仙服化為的羽毛(即為「羽衣」)披在湖岸,你時間一到,就(B)先在湖邊觀望,(C)撿起岸邊其中一件紅色衣服(現在想想,應該七件都撿起來才對,這樣更幸福(?)變成東方版《牛郎王子與七仙女》),(D)擁有該衣服的女子之後便會成為你的妻子,與她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根本沒有好嗎?)
果不其然,如神牛所說,牛郎看到湖中有七位女子正在嬉鬧,有說有笑,他撿起岸邊紅色衣服,之後再偷偷躲在岸邊觀看動靜。時間一到,仙女上岸,穿上自己的衣服,可憐的織女找不到自己的羽衣,只好看著姐姐們披上羽衣,
飛回天宮去(姐姐們應該傻眼貓咪吧?但怎麼沒有留下來幫妹妹找衣服啊?)
這時牛郎跳了出來,兩人情意相通,之後便結為連理。兩人努力過日子,牛郎耕田、織女織衣,之後育有一子一女。有天,玉皇大帝知道織女已落入凡間,頓時勃然大怒,請王母娘娘將織女從人間帶回,可憐織女已有子女的深深牽絆,百般不願回到天上。另一說是,牛郎始終沒有把羽衣還給織女,直到有一天,織女從小孩口中得知羽衣藏匿處,帶著小孩飛回天上。此說法可參考接下來會提到的詩句典故。)不過,(E)最後還是讓王母娘娘給狹走了。此時牛郎無可奈何,神牛又在危及時期,助他一臂之力。神牛坦承自己的陽壽已盡,要牛郎等牠斷氣後,把牠的皮剝下來,披在身上,就可以飛上天宮(原來是得到道具:飛天斗篷啊~)。牛郎帶著孩子,披上斗篷,到天宮找尋髮妻,想不到王母娘娘知情後,拔下自己的髮簪,瞬間化成一道閃電,把天空劈成兩半,讓牛郎、織女與孩子不得重逢,此時,兩邊都哭得呼天搶地、泣不成聲,驚動了整座天宮,玉皇大帝於心不忍,請喜鵲(怎麼不是鴿子,原來天上的等級也不一樣啊~)代為傳話,允許這對鴛鴦七日得以見一次面,想不到喜鵲聽錯而誤傳(喜鵲如果你是口譯員,你就GG了耶,案主不會給你下次機會了),傳牛郎織女要在每年的七月七日才能見面,之後喜鵲為了贖罪,便在每年七月七日搭成鵲橋,讓牛郎織女得以相聚。

我們所知的《牛郎織女》其實是隨著不同時代、不同文人的加油添醋才形成如今的面貌。接著,就一起來看看《牛郎織女》的故事流變吧!
二、《牛郎織女》的典故與文學流變
《牛郎織女》明文記載最早可見於《詩經・大雅・小東》:「維天有漢,監亦有光。跂彼織女,終日七襄。」此處指的「牛郎」、「織女」是牛郎星、織女星。
隨後,漢代《古詩十九首》的第十首〈迢迢牽牛星〉(沒錯~就是以前高中國文課本,古文四十篇的其中一篇!):「迢迢牽牛星,皎皎河漢女。纖纖擢素手,札札弄機杼。終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漢清且淺,相去復幾許?盈盈一水間,脈脈不得語。」此處的牛郎、織女星已徹底人格化了。(超像動畫給物品人設一樣,星星的人設get!)也能看出落在天空兩側的牛郎織女星遙遙相望、苦苦相思。
接著,漢代劉安《淮南子》:「七夕烏鵲填河成橋渡織女」而漢代應劭《風俗通義》寫道:「織女七夕當渡河,使鵲為橋。」從這兩句可以看出,喜鵲搭成為橋。
魏晉南北朝的南朝梁芸《小說》是當今故事架構最完整的:「天河之東有織女,天帝之子也。年年機杼勞役,織成雲錦天衣,容貌不暇整。帝憐其獨處,許嫁河西牽牛郎,嫁後遂廢機杼。天帝怒,責另歸東西,但使一年一度相會。」織女是玉皇大帝的女兒,擅長織布,但長得不算好看,許配給牛郎,豈知織女婚後不織布,大帝氣噗噗,把織女發配邊疆,讓她跟她的男人一年只能見一次。(大帝好狠啊~所以別惹爸爸不開心)
到了晉代,干寶《搜神記》中的《毛衣女》寫道:「豫章新喻縣男子,見田中有六七女,皆衣毛衣,不知是鳥。匍匐往得其一女所解毛衣,取藏之,即往就諸鳥。諸鳥各飛去,一鳥獨不得去。男子取以為婦。生三女。其母后使女問父,知衣在積稻下,得之,衣而飛去,後復以迎三女,女亦得飛去。」(白話翻譯就是:豫章新喻縣有名男子,看到天裡有六七位仙女小姊姊,穿著很像羽毛類的衣服,不知道她們是鳥還是人,所以躲在附近,偷拿其中一件羽毛衣,其他件沒有拿,除了一隻鳥以外,其他穿羽毛衣的「鳥」都飛走了,這名男子娶了沒羽毛衣可穿的女子,之後生了三個地表最強情敵。女子之後請女兒去問孩子的爸,到底把羽毛衣藏在哪裡,發現原來藏在稻附近,所以拿回自己的羽毛衣,穿了上去後飛走了,過不久也把三個女兒接走了,一起飛回天上去。」(把牛郎留在地表,很好,誰叫你竊取他人財物,又逼為妻,生下女兒)。在《搜神記》的版本中,比較看不到織女對牛郎的濃情蜜意,一切都是逼不得已的感覺。
唐代詩人杜牧〈秋夕〉:「銀燭秋光冷畫屏,輕羅小扇撲流螢。 天階夜色涼如水,臥看牽牛織女星。」
就是寫一個想很多、想戀愛的少女在晚上看星空的織女星,想想牛織cp一年一會的愛情。

三、現代版牛郎絕對是罪犯,警察杯杯就是他!
(圖片來源:Meme梗圖倉庫)
不知道眼尖的讀者有沒有發現,在故事講解內文時,有用英文字母特別點出一些句子,這些內容即是,如果現在回去閱讀以前的故事,會覺得「不對啊!這樣犯法吧XD」(當然,這只是為了有趣而已,以前帝王時期,皇上講的就是金科玉律,更遑論民間故事,根本不是事實考據,但裡面的情節也是人性,可以讓現代的我們檢視這些行為是否合法)
(A)哥哥娶了殘暴的嫂嫂回來,嫂嫂每天都會差役牛郎,甚至必須要賺到足夠的銀兩(或等同金額的農作)才能返家,否則就不斷虐待他
Q:牛郎與兄嫂同住一個屋簷下,究竟嫂嫂對牛郎的言語暴力、威脅手段是否構成家暴案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A:是的!
家暴法第二條第一點列出「身體、精神、經濟上」都算,而嫂嫂符合對牛郎「精神、經濟上」的暴力(身體就不確定了啦,而且…剛好是牛郎…)
第三點也界定出家暴對象包含「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而且前部也寫明「同居關係」,故符合。
B)先在湖邊觀望
Q:究竟牛郎在湖邊看七仙女沐浴淨身,算不算偷窺呢?
根據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A:不構成犯罪,主要原因是仙女沐浴的池子屬於公開場合!
那麼,任意在公開場合暴露身體的仙女們,是否犯法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A:仙女小姊姊們是否構成犯罪處在灰色地帶,因為沒有檢舉,也不知道她們是否「不聽勸阻」,恣意要展現美好身材。
(C)撿起岸邊其中一件紅色衣服
根據刑法第320條(民109.01.15修正):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A:此爭點要分成兩部份討論:
一、牛郎的竊盜罪成立,紅色衣服為織女財物,是動產,就算最後偷竊失敗,由於是未遂犯,依舊要接受處罰。竊盜罪主要是針對「行為犯」,而非「結果犯」,行為人有竊盜行為與不法意圖,就構成犯罪。
竊盜行為指的是,1.未經擁有人同意 2.持有關係改變。
然而,此爭點特別之處在於,牛郎之所以竊取織女的羽衣,並不是為了要「佔為己有」,而是「娶織女為妻」(真正目的)。若牛郎竊盜罪成立,則神牛要依據刑法第29條處罰。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二、牛郎竊盜罪不成立,但仍可能衍伸出強制罪或民事損害問題,若牛郎竊盜罪不成立,則神牛的教唆罪也不成立。(此爭點感謝法律顧問Mason補充)
竊取他人財物固然是不對的行為,但財產擁有者也要自己好好落實看管個人財物的責任,不要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
(D)擁有該衣服的女子之後便會成為你的妻子
談到婚姻自由,就一定會提到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22條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另外,牛郎挾織女的財物(羽衣)並脅迫織女成婚,之後生下子女
刑法第221條(民109.01.15修正)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所以牛郎脅迫織女成婚違法。
提及憲法第7條、第22條,日前時事最相關的就是同婚大法官釋憲(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與通姦除罪化(刑法239條違憲,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E)最後還是讓王母娘娘給狹走了
是說織女也不好當,本身的存在就像財物一樣,先讓牛郎挾持,生下子女,在人間有牽掛後,王母娘娘試著「搶回織女,讓她重回天宮」,但織女已不願意,仍遭王母娘娘強行擄走。請問,王母娘娘的行為是否合法?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A:關於王母娘娘違反織女意願將其帶走,可以分成兩塊討論。首先,王母娘娘是奉「玉皇大帝」的命令,將織女帶回天宮。我們姑且將天宮(天界)與人間(地上)看成兩個不同國家,是故王母娘娘除了牴觸織女的「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自由」。
但是,假如把王母娘娘視為個人,不是國家單位,那麼,王母娘娘就違反刑法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罪。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補充
織女擁有一雙巧手,故農曆七月七日也是「乞巧節」,古代民間女子會在這天敬拜織女,希望織女娘娘能夠讓她們擁有一雙巧手,善縫紉,眼明心細。
謝謝你的閱讀~看到這邊,請幫我拍個手(點取下方的「拍手」圖示),好嗎?下次見啦:D
五、文獻:
全球法規資料庫
維基百科-牛郎織女
維基百科-台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保庇-鬼月有保庇/遠距戀愛好辛苦!為何玉帝拆散牛郎織女
此文原著於2020.08.23,刊於Medium
    中英譯者安妮塔的書櫃裡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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