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瞞分居尪生「別人的孩子」, 報戶口急偽造簽名吃刑責!?

她瞞分居尪生「別人的孩子」, 報戶口急偽造簽名吃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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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高雄市陳姓女子與丈夫分居,背地裡生下1子;她明知道孩子的生父另有其人,苦惱報戶口卡關,私自在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丈夫簽名,同意讓孩子從母姓,涉嫌偽造文書,遭高雄地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然而,陳女不服,上訴扯丈夫曾說「妳自己的事情妳自己處理」,才會下筆簽名,但高雄地院二審不採信,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等罪,在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常見,也很容易發生。在一些已具備文書內容,只待有制作權人簽名的文件上偽造他人簽名,使本來無法律意義的文件,成為他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時偽造文書罪就成立了。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有發生損害的可能,那就夠了,不必要有實際的損害發生。


回到本案

在本案中,由於陳女在生下孩子時,與丈夫尚未離婚,所以該小孩會被視為「婚生子女」,但由於陳女為避免與丈夫溝通的麻煩,遂在為孩子報戶口時偽造丈夫的簽名,簽在「子女從姓約定書」上面,並交予戶政事務所登記,犯下大錯。

事實上,既然該孩子不是與丈夫所生,就是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的方式,分為有「生父認領」與「無生父認領」,在辦理報戶口的程序上,都有一定的流程及文件,在本案是「無生父認領」的狀況,在辦理文件中並不需要「子女從姓約定書」,若是陳女早上戶政事務所人員詢問清楚,就可以避免這次的犯罪了!

一般民眾常常不了解法律的規定,僅靠著自身經驗或是一些人云亦云的說法來決定處理的方式,這是的習慣是非常不正確的。若是對於法律規定不了解,千萬要搞清楚在自身狀況上如何適用法律,甚或提早預知自己的風險和在,才可避免不必要錯誤及麻煩發生!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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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秘密」,分為國家機密及私人的秘密,在本章所要處罰的是侵害私人秘密的行為,所謂「秘密」是不想要讓他人知悉的一切訊息,規定在刑法第315條至第319條。而至於國家機密之犯罪則分別規定在外患罪章、瀆職罪章及妨害公務罪章,將來會再向各位讀者介紹。在侵害私人秘密的各罪,均不設有過失犯的規定,所以若
台北捷運某位廖姓女夜間巡查員,在2016年10月26日晚間7點多從蘆洲住處騎車前往捷運北投站上11點的夜班,卻在行經環堤大道時不慎摔車造成腿部受傷,手術後因不良於行,頻向公司請假,嗣於2017年1月遭公司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
前參謀總長、一級上將羅本立前年12月以92歲高齡過世,卻爆出子女爭產鬧上法庭,羅本立生前自書遺囑,指定將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由2個兒子繼承,長女羅曉娟被排除在外,她與兒子羅守志去年3月自行遷戶口、換門鎖強行入住,胞弟羅法正報警。台北地院依毀損、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判母子各拘役25日、20日,可易科罰金
介紹完了債權不履行,從民法第242開始到第245條,是屬於「債之保全」的範圍。前面提到了許多應該要賠償的狀況,包含了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等。但如果對方在請求之前就先偷偷脫產,就算最後告贏了,強制執行還是拿不到錢。所以如何「保全」自己的債權,重要性相較於前面提到的請求基礎,有過之而無不及。在民
本次介紹的是詢問機率最高的妨害名譽相關罪,人格是人在社會位置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對其侮辱或是傳播虛構的事實,都是對其名譽聲望的傷害,所以刑法設有處罰的規定,以維護個人在名譽及信用的法益。而由於攻擊名譽的犯罪與公益無涉,所以如果被害人不願意追究,司法就不介入,此為該罪章需要告訴乃論的原因。 在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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