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瞞分居尪生「別人的孩子」, 報戶口急偽造簽名吃刑責!?

2021/08/25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新聞內容》

高雄市陳姓女子與丈夫分居,背地裡生下1子;她明知道孩子的生父另有其人,苦惱報戶口卡關,私自在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丈夫簽名,同意讓孩子從母姓,涉嫌偽造文書,遭高雄地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然而,陳女不服,上訴扯丈夫曾說「妳自己的事情妳自己處理」,才會下筆簽名,但高雄地院二審不採信,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等罪,在日常生活中,其實很常見,也很容易發生。在一些已具備文書內容,只待有制作權人簽名的文件上偽造他人簽名,使本來無法律意義的文件,成為他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時偽造文書罪就成立了。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有發生損害的可能,那就夠了,不必要有實際的損害發生。

回到本案

在本案中,由於陳女在生下孩子時,與丈夫尚未離婚,所以該小孩會被視為「婚生子女」,但由於陳女為避免與丈夫溝通的麻煩,遂在為孩子報戶口時偽造丈夫的簽名,簽在「子女從姓約定書」上面,並交予戶政事務所登記,犯下大錯。
事實上,既然該孩子不是與丈夫所生,就是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的方式,分為有「生父認領」與「無生父認領」,在辦理報戶口的程序上,都有一定的流程及文件,在本案是「無生父認領」的狀況,在辦理文件中並不需要「子女從姓約定書」,若是陳女早上戶政事務所人員詢問清楚,就可以避免這次的犯罪了!
一般民眾常常不了解法律的規定,僅靠著自身經驗或是一些人云亦云的說法來決定處理的方式,這是的習慣是非常不正確的。若是對於法律規定不了解,千萬要搞清楚在自身狀況上如何適用法律,甚或提早預知自己的風險和在,才可避免不必要錯誤及麻煩發生!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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