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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認祖歸宗|被告拒絕驗DNA,法院會怎麼判定?」的問題,非婚生子女,想要回去認祖歸宗,於是提出訴訟程序,那法院會如何做判斷?以下我們詳細說明:
【 認祖歸宗 相關案例】
小明當時已經有了家室,卻在外與小美發生關係而生下小凱(非婚生子女),如今小明已去世,而小凱想要回去認祖歸宗,然而,小明的子女都不同意小凱回來認祖歸宗,小凱只好向法院提出請求認領子女訴訟,那法院會如何看待?
一、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
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
民事訴訟法343條規定:
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提出書證)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原告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其事實部分負舉證責任。
原告聲請勘驗DNA(血緣DNA檢驗鑑定),必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與「生父」間有存在親子關係之高度可能(例如:提出父母親在交往的照片、父親有提供撫養費用),法院認原告聲請為正當而命血緣鑑定時,被告雖不負舉證責任,但有協力義務,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規定、第345條第一項規定,斟酌卷內全部事證資料,作出對被告不利之判斷,而認定原告提出的主張為真實。
二、法院如何看待這件案例?
小凱先向法院提出媽媽小美與爸爸小明有在交往的事實以及小凱出生後的資助養育費用,並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提出以鑑定DNA的方式證明小明和小凱間有自然血緣關係,於是法院先審酌相關證據,認為小凱有高度可能性是小明的兒子。法院就會提出裁定的方式,命雙方驗DNA且需要在期限內完成;小明的子女雖不用提出舉證責任,但有協力義務的責任,卻無理由拒絕驗DNA,法院就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再準用同法第343條規定、第345條規定,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資料,認定小凱提出之主張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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