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被遺忘權主張人可以擁有覆蓋網路上對自己不利或不實的訊息,部分人認為是科技及人權之間糾纏的進步,有些人則以為會侵犯表達自由。
自從「大數據」一詞出現,全世界便強制被拉進0與1的汪洋裡。懵懂無知的學生利用網站搜羅新知;貪婪的商人利用這些優勢中飽私囊;政府甚至可以閱覽一切的資訊,只為了判斷你有沒有可能對位在十萬八千里外的總統發動攻擊。雖然這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崇尚民主、自由、以及普世人權,不過我們似乎都忘了注意在發展科技之時,關心人民被強迫揭露的權益及保護。
贊成民眾行使被遺忘權的論點是在網路上留有太多不利於個人之事蹟,可能會對當事人的生活或以後的權力產生負面影響,例如若是曾經有過外遇的男人痕跡被留在網海中,可能使他接下來交友皆會不順遂。但是另一派的論述則主張在眾多的資料中,為了「私人利益或原因」可能會傷及大眾的知情權以及所謂第四公民的媒體撰寫被言論自由所捍衛的文章,對公共利益產生影響。
「假如殺人犯刑滿釋放,你是否願意讓他住在你家隔壁?」,這是個讓2020年的韓國人非常痛苦的問題,強姦殺人犯趙斗淳刑滿釋放,他同樣希望行使他的被遺忘權,但基於公眾安全及社會觀感,青瓦台最終決定公布他的一切資料,並同時加強監視他的一舉一動。另一個決定漠視被遺忘權的國家正是我們生活的台灣,某球員希望撤銷打假球相關訊息,但高等法院用「公眾人物信息有公開性」為由擋下他的權利。
由此可知在台灣,能否行使被遺忘權在法庭上考慮的點是「是否危害公眾利益或安全」以及「原告是否為公眾人物」,但以我的看法來說,人的生命安全大於一切事物,如果我連生命都無法受到保障,何來行使權利一說?基本人格權固然重要,但這不是「如果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就可以說服的了民眾的。沒有確定可以行使被遺忘權的基本配套措施前,還是先記著不要忘記,才能保障更重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