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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下的資料數據,在法制上應如何看待與處理?

2021/04/24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每個人使用後的數位足跡,都被拿去利用,轉換成利潤分配,難道當事人不會覺得很奇怪或不舒服嗎?還是覺得說無所謂?只要方便就好,至於使用後的數據或個資被整個產業鍊甚至世界拿去利用都沒差?

在暢銷書《21世紀的21堂課》裡面,作者哈拉瑞有寫到:「就長期來說,只要取得足夠的資料數據和運算能力,資料龍頭企業就能夠為我們做選擇或操控我們。該由誰擁有資料數據?我自己?政府?企業?人類全體?該如何規範資料的所有權?這可能是這個時代最重要的政治問題。如果不能趕快找出答案,我們的社會政治制度就可能面臨崩潰。」。
確實關於資料數據的定義、性質、效果與影響,我們應該有更明確的政策與法律規範,畢竟資訊科技發展已從虛擬空間逐漸衝擊到我們實體的世界,尤其在法律層面更是如此。
這邊所說的「資料數據」,當然指的是「大數據」,就是巨量的資料,具有大量、多樣、即時、不確定等特性,必須藉由電腦對該等資料進行統計、比對、解析才能得出客觀且有利用價值的結果。關於大數據的應用案例,著名的有:Amazon用大數據分析預測與客製化客戶未來的商品需求與活動、IBM Watson用大數據分析與客製化病患療程、Netflix用大數據為消費者提供客製推薦內容並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自製影片與購買版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用大數據分析熱門YouBike站平日假日的借還車趨勢。
從上述的應用案例也可知道,大數據依據來源不同,能分為個人數據、商業數據,及政府數據;也可依據是否經過技術處理,分為原始數據及衍生數據。比較值得說明的是「衍生數據」,它是指將蒐集來的原始資料進行一定程度技術處理後的數據,又可分為「去識別化的數據」(例如我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將個資以匿名或遮蔽等方式達到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以及「經二次加工的數據」(例如分析與建模)。
現今對於「數據」的法律概念,仍是以「個人資料」的思維去處理,此從台灣個資法第1條所稱「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的立法目的就能知曉一二。但其實在數位資料經濟的浪潮下,我們還是應該正視「大數據」的財產價值,所以有論者提倡應建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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