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難眠,驚覺粉專私訊爆滿,挑幾個重複的問題統一回覆:
各位都問:「為什麼可以對社工上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不是規定只有抗拒、攻擊或自傷才能上銬嗎?
但大家忽略了《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的第4條:
警察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所以若真要討論對社工上銬的法源依據,其實是有法律上條文可以引用的。
有法律上的條文,但有必要嗎?
「我認為」完全沒有必要!
這是因爲剛剛提到《解送辦法》第4條的條文,寫的是警察「得」使用戒具,而不是「應」,意思就是,警察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上手銬。
再看同辦法第6條:
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既然警察有裁量權,那到底是基於什麼原因、什麼情形判斷要上手銬?
原因很簡單!就是要給媒體擺拍!
就是要抓一個戰犯讓輿論有發洩對象,不巧這個替死鬼就是社工!
再加上,現場狀況公然暴露手銬,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
我雖然110年才加入律師公會,成為正式律師,但目前也接觸超過百件刑案當事人,撇除重罪案件或在押案件,直接被上銬的案件少之又少
加上,過去耳聞其他律師辦案經驗,曾有警察先欺騙律師:被告要送地檢了,沒有要在警局問了,接著故意讓被告戴著手銬上押送車,給媒體擺拍,事後甚至還擺了律師一道,又把被告拉回警局問話,完全是藐視被告律師權,刻意在媒體帶風向
觀察昨天2則頭條,一邊是搞出蘇丹紅毒的負責人大搖大擺氣定神閒,
另一邊是根本與嬰兒死亡沒有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鏈太長的無辜社工遭到上銬逮捕,
司法到底要撕裂這個社會到什麼地步?到底要欺負社工到什麼地步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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