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荒已經不是一兩年的事了,這要從整個警察體系的結構與文化問題慢慢說起。
以交通事故處理為例,當初設置「交通分隊」專責處理的目的,為的是透過專業知能培訓及工作單純化,精進車禍處理的品質。照此邏輯看來,「偵查隊」的目的不就應該是刑事工作專責嗎?
「偵查隊」早期稱作「刑事組」,這個編制遠比交通分隊的歷史悠久得多。在2005年正式改制,基層刑警從「刑事偵查員」改職稱為「偵查佐」,並提升薪資待遇,這是當時某警政高層視刑事警察重於行政警察,其積極推動下的結果。然而數十年下來,待遇福利提升之後,反而越來越少人願意投入刑警工作,甚至資深幹練刑警自願改調制服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什麼不為人所知的原因嗎?
ㄧ、待遇與工作量不成比例
刑警的「警勤加給」是制服警察的1.6倍,大約多了4000多元,俗稱「刑事加給」。根據我的親身經驗,這筆錢著實不符合刑警的龐大工作量。比起制服輪班制,刑警的排班確實單純得多:第一天值日(目前主流是較人性化的12小時,某些縣市還是全天24小時),第二天之後都是10至12小時,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沒有深夜班。
◎制服警察的工作內容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定,制服員警的工作是值班、備勤、巡邏、臨檢、守望及勤區查察(後來更名為「家戶訪查」,其實是換湯不換藥),看似單純的勤務,實際運作卻很複雜。單指巡邏,基本上就是在線上等著處理事故:刑案、車禍、糾紛、違規停車、鬧事、戒護⋯⋯所有透過110報案的案件,原則上都由值班派遣線上巡邏處理。在繁雜的地區派出所,保守估計每2個小時會有5到8件的110案件(這還不包含民眾自己到派出所報案,以及直接打電話給派出所的),爆量的情形更是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另外一提,110派案系統的提示音實在太尖銳吵雜,2個小時的值班下來,真的讓人煩躁不堪。
也就是說,制服員警一整天的班是相當緊湊且忙亂的,休息的時間沒有太多,除了值班、備勤在派出所內,其他勤務幾乎都在外「戰鬥」。備勤雖然表面上是在派出所內,但實際上也是處於備戰狀態。在文化上,備勤就是負責承辦案件的,常見的是受理民眾報案及處理交通事故(巡邏是負責車禍現場維護交通疏導,而大多數的單位都是採用「巡邏兼備勤」的方式,由兩個巡邏員警中的一個兼任)。
上述情形,只適用在繁雜的派出所上。實際上有更多派出所是一整天接5件案件不到,偏遠地區更是常常零報案,就像我一位調去離島的前輩所說:「我剛到這裡時,常常把電話拿起來聽聽看:不是電話太多,而是根本沒有電話,要聽聽看電話是不是壞掉!」令我捧腹不已。省去了處理瑣碎案件的工作,制服員警上的班幾乎可以用「休閒」來形容。詳細狀況我也不描述了,如果你曾經有進去過偏遠、鄉下派出所的經驗,應該會發現裡頭只有1、2個人上班,恬靜地泡茶聊天,甚至還能夠熱情地服務外來賓客或民眾。這是因為他們一天接觸的人太少,擁有足夠的情緒精力去面對民眾,這是在「上班如戰鬥」的派出所中,所不容易看見的。
◎刑事警察的工作內容
刑警的工作,不外乎值日、刑案偵查與地區探查三種。跟制服員警不同,刑警的班表編排是以一個4人(普遍而言)的小隊為單位,輪值日的小隊主要負責駐地安全、通訊聯絡和現行犯移送;刑案偵查就是佈線辦案;地區探查就是去了解並熟悉轄區內的人、事、物,特別是重要地方人士以及治安顧慮人口。以上,只是我的官方說法。
實務上的「值日」運作情形是:一上班就要開始辦理前一天深夜的現行犯案件移送,包含整理卷宗、贓證物點收與保管、嫌犯的指紋蒐集與照相、繕打移送書及公文送批,依照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每個人犯至少要花費30分鐘到2小時在上述流程上。根據我過去的經驗,平均每天會有至少3件的現行犯案件(以酒駕為最大宗),這個數字會隨著分局的繁雜程度、人員編制的多寡及績效的要求程度而增加。
除此之外,通報火災現場要去、通報聚眾鬥毆要去、通報ATM疑似詐騙車手要去、通報重大刑案或矚目案件要去、通報攔截圍捕要去⋯⋯這些情形會因為各個分局內部規定有所差異,總之,值日小隊常常必須因為這類案件通報,而在駐地與現場之間往返奔波,造成生心理上不小的負荷與疲累,好不容易熬過了白天的紛紛擾擾,以為晚上總算能睡覺休息時,派出所一通電話:「學長不好意思,我們這裡有一個酒駕現行犯,等等就送過去。」就必須準備爬起來初步審閱卷宗、嫌犯安全搜身,再繕打制式文件,把嫌犯送進拘留所休息一夜,等待隔天的值日小隊接案移送。一個晚上一件就算了,萬一遇到一件剛接完不久、另一個派出所又打電話來的「績效良好」情況,就能可想而知:值日人員的睡眠與休息是遠遠不夠,而且零零碎碎的。
一夜醒來,把案件移交給接班的值日小隊,交接相關工作後,新的一天的刑案偵查又要開始努力奮鬥了:前一天收案的贓證物該入庫(地檢署證物庫)就要入庫、手上的偵查案件該請票的,就跑地檢署請票、該跟監蒐證的就跑現場,有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製作筆錄的,就在辦公室等著不一定會來的人,空檔時間也很難閒著,因為桌上還有堆積如山的刑案公文要處理。我真的要說,現在的刑警除了辦案,花最多的時間就是在消化公文上。公文類型林林總總,就算是我們常說的「垃圾公文」(通常是別單位的回覆公文、副本公文),也要花時間簽陳、併案或歸檔;更多的是派出所偵辦完畢陳報上來的刑案公文,刑警必須先花一些時間了解案情脈絡,再審閱卷內文件有無疏漏或缺失,如有,就要再請派出所承辦人補正;如果沒有,那就可以製作刑案移送書,把案件正式移送到地檢署。
辦公文用講的都很簡單,事實上公文卻是擊垮刑警的最大主因。有太多刑警因為沒有能力處理公文,被降調制服離開刑事工作,雖然說這些人的能力與態度等個人因素本該被檢討,但複雜的公文類型與可怕的公文量,已足以讓許多刑事圈內人員萌生退意,圈外人望之卻步。
⋯⋯什麼?我沒提到「地區探查」?把上面「刑案偵查」的工作搬過來就是了。工作那麼多,誰還有餘力想著去拜訪地方人士或列管人口呢?
二、從中央到地方的各式各樣專案
這兩年來的警政署花樣是越來越多,專案發布是越來越頻繁,全國性緝毒(毒品)、肅槍(槍枝)、打詐(詐欺集團)、掃黑(幫派)、緝賭(職業賭場)不一而足,再加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自己推動的專案,幾乎每個月都有專案評比,力求表現的高層個個摩拳擦掌,開會要求各單位追求專案績效,甚至自恃官威公然恫嚇,績效沒達標就如此如此、這般這般,搞得人心惶惶,無論是派出所或偵查隊主管,無不嚴加要求下屬拿出績效數字,什麼精緻偵查、什麼法律程序,許多人在雨後春筍般的各項專案壓力下,背棄了警察工作所必須服膺的法令,選擇鋌而走險,步上違法的深淵,忽視嚴謹的法律程序,才能更快地取得績效。又為什麼要快呢?因為很多專案期程大概都只有7天,包含情報、蒐證、請票到抓人,事實上短短一個禮拜根本沒有辦法「好好地」去做好每一件事情,也因此產生許多所謂的「偵查技巧」,說穿了就是遊走在法令的灰色地帶,縮短偵查的時間,好讓績效能夠在專案結束前「生」出來。雖然派出所與偵查隊都會分配專案績效標準,但重擔基本上還是扛在偵查隊的肩上。
在長期畸形的績效文化浸淫下,不少刑警心中的天秤早已蕩然無存,誰能拿出實質績效滿足上級,誰的生活與待遇就能更輕鬆。違法被發現的隱性風險與成為長官紅人的顯性利益,顯然後者的誘因更大。因此,刑警的風險實在太高,職場上除了必須承受「遵循法治」所可能帶來的「績效不彰」效果,同時也可能必須承受「違法的人績效好,考績獎勵樣樣有;守法的人績效差,工作備受刁難」的心理失衡,開始自我懷疑從事刑事工作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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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勤區VS刑責區
我先舉個實例,解釋一下這兩個對大家來說相對陌生的名詞。
臺北市政府警察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整個派出所轄區依照里鄰分成33個區域,稱作「警勤區」,由33個員警分別負責各該警勤區內的綜合業務,俗稱「管區」。老一輩的人應該會知道,早期管區會隔一段時間就到家裡查戶口,瞭解家裡的居住情形,這就是先前提過的「勤區查察」工作。
而中山分局的偵查隊,則須負責整個中山分局包含大直派出所在內共8個派出所的轄區劃分,稱作「刑責區」,也俗稱「刑事管區」。據我了解,大直派出所的刑責區僅由一個小隊負責,除去幹部(小隊長)之外,由另外三個偵查佐包辦。換句話說,一個偵查佐所負責的區域範圍,平均相當於大直派出所11個警勤區。
試想一下,整個大直派出所的人口數、繁雜度與刑案案件量有多少?只有三個刑警平均分攤,每個人的公文壓力又有多大?光想頭皮就麻了上來。
此外,制服與刑警還有個根本上的文化差異,那就是責任制。制服員警也許上班期間仿若戰鬥,片刻不得閒,但下班後基本上不會有任何人打電話、打LINE煩你,打擾你的休息時間,但刑警就不同了,一旦自己的刑責區發生重大案件或者需要全體動員的臨時專案(通常是職業大賭場),即使你輪休、休假,甚至人在外縣市,只能摸著鼻子自認倒楣,回到辦公室參與辦案,直到案件宣告偵破。刑警責任制的最大缺點,就是不容易保有自己完整的休假時間,隨時ON CALL,這點相較私人或國營企業來說,倒是沒什麼區別。
在我從事刑事工作期間,也在輪休或休假時被叫回辦公室幾次,其中有一次誇張已極,那滋味實在糟糕透頂。那天晚上我盥洗完畢,將孩子哄睡後心血來潮,因為隔天放假心情大好,所以喝個兩杯紅酒犒賞自己,沒多久便帶著淺淺的酒意入睡。豈料,半夜4點家裡電話大響,我睡得太沉,除了我以外的其他家人都被吵醒,太太接了電話便把我搖醒,我昏沉地接了過來,竟然是辦公室要我回去弄一份資料,但其實那份資料早在下班前就交給主管了,卻因為分局長隔天一大早要接受媒體採訪,該資料有略作修正的需要,才大半夜叫我這個案件承辦人回去。我說我喝了酒,沒有辦法開車,竟然還大張旗鼓地叫值日小隊的一個同事開公務車來載我,我聽到瞬間酒醒,因為從來沒遇過這樣離譜的事。結果也可想而知,我也只回去改個小部分,花不了30分鐘的時間就完成,確認沒有其他問題之後,就叫了計程車回家。這段經歷我曾經說與一些體制外的朋友,無不瞠目結舌,說得自己也不禁啞然失笑,並帶著幾許喟嘆
我始終認為這是文化上的陋習,毫無人性可言,只可惜體制內的人莫敢異議、得過且過,才使得這種陋習被代代傳承,甚至被認為是不容改變的傳統。在我認識的刑事前輩中,有不少人幾乎沒有連續放假超過4天,幾乎沒有安排過幾趟闔家遠門,更遑論出國。人生短短如斯,連人生都必須被體制所制約,實在悲哀至極。
最後一種情形,沒人逼你放假回來辦公,你卻不得不。外勤刑警基本上都是輪休,並非固定週休二日,而地檢署及法院卻是按照正常上班時間,因此刑警手頭上握有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案件,若有討論案情、研擬偵查計畫甚至是請票的需要,都得在上班日進行,一旦遇到輪休,只能自己犧牲幾個小時的假期,這些時間上的犧牲無從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除了自己的案件進度條增加,沒有其他實質獲益,碰到需要長時間跟監蒐證的情形,倒還能夠跟主管商量以停休或調整輪休的方式排班,不然這些都是「報效國家」的時數,無從追討,「相忍為國」四個字,永遠是個既可悲又無奈的笑話。
末結
綜合上述,就應該能說明為什麼我在文章的剛開始就說:「越來越少人願意投入刑警工作,甚至刑警自願改調制服的例子比比皆是」的原因。我從制服轉任刑事至今,越來越覺得刑事在整個警察體系裡,是個非常重要卻不被合理對待的單位。偵查案件、盡力維護社會各個角落的治安固然是刑警的職責所在,但警政體制絲毫沒有真正通盤檢討沒有人願意從事刑警的原因,只會單純地用人力解決。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正式成立「刑事警察科」後,畢業生們多半會被各分局高層虎視眈眈,新鮮的肝出爐了,理所當然地就往刑警的空缺上填補,造成「編制在派出所,支援偵查隊」的詭異制度,也形成現今刑事單位一大堆制服警員支援的亂象。畢業生完全不懂刑事偵查實務,刑警在忙碌之餘還要指導新人,越能趕快跟上腳步,越能提前分攤多到爆量的工作;而支援警員沒有跟刑警支領同樣的警勤加給,卻從事跟刑警一樣的工作,究竟誰坑誰?誰才是這場「坑人大作戰」的得利者?看看你們心中浮現的那個答案便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