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事業時,除了「貨出得去」外,更重要的是「錢進得來」,擁有穩定的現金流,公司才能永續經營。在疫情爆發期間,就曾遇到朋友經營事業被惡意拖欠貨款而來求助的情形。如果不幸被客戶積欠貨款,到底要如何處理呢?
接下來的文章將簡要和大家說明。
請求貨款時,首先要確定的是:還來得及請求嗎?
貨款的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
我國民法第127條規定,下列各款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其中,關於第8款所謂「商人」,實務上採取廣義解釋,只要是從事商業行為的人就算是商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民事判決)。因此,從事商業行為、供給物品所收取的代價(貨款),依照民法第127條的規定,請求權時效只有2年。如果超過2年才請求,對方有權可以拒絕給付。
那請求權時效何時開始起算呢?
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請求貨款而言,就從雙方約定賣家可以請款/買方應該付款的時點起算。
假設約定賣家出貨後就可以請求貨款,則請求權時效就從賣家發貨日開始起算2年。
超過2年才請求給付貨款,會怎麼樣嗎?
如果超過請求權時效才提出請求,對方有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主張請求權已經消滅而拒絕付款(法律專業用語為「時效消滅」或「罹於時效」)。
以貨款為例,請求權時效是2年,如果超過2年才向對方請求付款,除非有其他時效中斷或承認事由(民法第129條),否則對方只要簡單說一句罹於時效,就可以合法拒不付款了。
賣家超過2年時效才請求付款,而買家也付款了,事後買家可以主張已經超過時效,請求返還貨款嗎?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只是賦予買方取得抗辯的權利。如果買方不主張「時效消滅」,直接付款,事後買方也不可以用「當初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民法第144條第2項)。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請求權時效」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公司的經營者、會計部門必須特別留意應收帳款的收款情形,及時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討、中斷時效,以免不小心超過時效,導致款項難以追回。如果發現有臨近2年或超過2年的貨款尚未收回,可以儘速備妥相關證據資料諮詢律師,確認是否有中斷時效的事由、時效是否已經消滅,商討後續處理方式。
若要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最重要的是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交易情況、賣家已經有權請求貨款。此時,如果可以提出契約、客戶簽回的報價單/訂單或本票、簽收單等正式書面紀錄,說明出售的產品或服務內容、買家確認已經受到貨品、約定的貨款、付錢期限等,會是比較有利的情形。
要是沒有前述的正式書面紀錄,就必須盡可能搜尋過往的對談紀錄(郵件往來或通訊軟體訊息均可),蒐集足以證明「雙方確實已經談妥交易內容、金額」的證據,像是提到貨品品項、數量、貨款金額、付款期限等的對話紀錄。
要是過往的對談紀錄中,沒有足夠的證據,又該怎麼辦呢?這時就必須積極蒐集證據,以書面要求對方給付積欠的款項,再將相關對話紀錄予以保存。
從上面的說明,會發現事後要蒐集證據,曠日廢時又不容易。因此,經營事業、從事交易時,最好事先透過書面將交易內容、雙方權益逐一記載清楚。一方面便利雙方事後核對交易內容和流程,另方面可以作為證據資料,若事後真要尋求法律途徑救濟時,才不會口說無憑。
甚至,可以進一步透過條款的設計(例如要求交易對象提供本票/保證人作為擔保,或是約定在款項全部清償錢,賣家仍保有商品的所有權,可直接取回等),減少被倒帳卻又難以追償的風險。
書面契約對於小金額但高頻率的交易而言,尤其重要。實務上發生很多案例,小規模營業人出貨後,事後買家隨便找個理由表示商品有瑕疵而拒絕付款。有時候交易的標的金額不大,賣家考慮追償要支出的費用後,只能忍痛放棄。如果這樣的交易只有少數幾次,賣家或許還可以承擔;但如果交易頻率很高,那賣家又能承受多久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前設計一份制式契約,將主要的權利義務內容明確記載清楚,之後按照每次交易品項、內容進行微調,會是比較保險的做法。
小提醒:
關於契約,在之前的《簽約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呢?》文章中,有簡單分享一些注意事項,供大家做為參考。如果希望針對自己事業的交易擁有一份專屬客製化的契約,可以委託律師撰擬,或者將現有的契約委請律師審閱、修改,增加對自己的權益保護。
這篇文章就先分享到這裡,讓大家吸收、消化。
下一篇文章再和大家分享後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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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