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性戀的霸權社會,只是把不說破的歧視埋得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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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難解的人生,當然不是一條法案通過後就能花好月圓
本篇文章獻給正在遭受痛苦的你/妳,真的有一群人默默的在努力守護你/妳的自尊,讓不同性別的人得到真正的平等與解放。
台灣長期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無法參與國際組織,台灣的平權運動和整個社會形勢都得到了難得的發展,由此可見,實屬難得。 有人指出,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但這違反了憲法賦予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利的法律。 政府有關機關應於釋字第 748 號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否則屆滿時,同性二人可依民法向戶籍登記結婚。這為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立下重大里程碑 ,並明確聲明性別歧視是憲法保護範圍內的平等。 政府需要負責在給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本文解釋了社會變革、社會運動和政治進程的所有三個方面,來淺談 LGBTQ+族群在台灣發展的成因與現況。

社會變革

婚姻價值觀的變化
傳統的亞洲社會賦予男性以地位和權利的特權。 女人在婚姻中只能是丈夫的附屬品,可以買賣,可以作為生育機器。 但是,隨著女性受教育率和就業率的提高,以及社會對男女角色的期望不斷變化,現代人的婚姻已不僅僅是感情基礎(中華民國憲法, 1947)也強化了交流與互動的平等關係。
每個人都在某種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影響或控制,無論他們是否意識到這一點
「LGBTQ+」這個術語涵蓋了大量群體,即定義自己的性和性別認同的個人,其身份可能很複雜且基於歷史(Russell et al., 2009)。 在台灣「同性戀」現在可以用來泛指所有性少數群體,即不一致的異性戀。 然而,在美國的性別平等運動歷史上,性別認同和性取向等術語是通過運動或自我認同逐漸發展起來的。 台灣通常被視為亞洲少數幾個 LGBT 權益友好的地區之一(Cheo,2014)值得注意的是,與更加個人主義的西方國家不同,傳統的亞洲價值觀是以家庭為導向和社會和諧的,而異性戀環境使 LGBTQ+ 族群難以建立他們的自由、生活方式和身份。根據Herdt和Koff的說法,大多數LGBTQ +個人的父母比他們的朋友或熟人更難以接受他們的性取向(2000)所以不說破,也是成了一種平衡。
性別認同是生命的一部分,在矛盾中仍奮力抓住一絲解放
  面對壓力,每個人有不同的方式應對。在壓力下,應對方式決定了一個人的行為方式。學習發生在文化背景下(Nasir & Hand, 2006)人會從家庭和社區學習應對機制以應對大多數人的偏見是很常見的。儘管台灣人一直傾向於支持平等的人權,但仍然有人反對同性戀,因為同性戀不受他們的宗教支持等等原因,許多LGBTQ+人群因為害怕受到迫害、歧視和拒絕而隱藏自己的性身份,有些人甚至選擇已婚生子,這也表明他們的性身份是靈活的。

社會運動

台灣民主化和自由化
集會、結社和討論自由權允許人們組織合法的集體行動,通過組織協會或聯盟、遊行、集會、示威、請願、公開聲明和宣傳冊等方式與政府溝通(Hanna,2016),這是同性戀運動和各種人權運動出現的基本制度因素
台灣女權運動與男女平權運動的關係與興起
   台灣的女權運動與同性戀運動之間有著微妙的關係。 一方面,當時女權組織的工作很多是女性同志,她們在女權組織中吸收了女權主義思想,但同志們也將同志平權的價值觀帶入了婦女運動中。 所以後來,在婚姻平權的活動中,會看到很多女性團體的幫助,因為這一代的很多同志平權人士,在女權運動中都有很深的根基, 台灣有優勢增加通過同性婚姻法的機會很大部分是「女性的政治權力」。 台灣憲法規定,各級選舉必須保證女性名額,必須由法律規定(《婚姻法典》,2019 年)。 根據選舉罷工法的規定,在地方選舉中,每五人至少要選出一名女性; 在中央一級立法委員會的選舉中,當選政黨名單中的女性必須佔一半。 引起台灣同志族群平權活動關注的重要事件如下:
  • 1986年
祈家威作為台灣第一位出櫃男同志被譽為同志平權先驅,此次國際記者會引起全球媒體關注。
  • 1990
  第一個同志團體“Between us”成立。
  • 1996年
1996年彭婉茹被殺,她是一位非常重要的女權活動家,她的死震驚了社會。 隨後1998年對《家庭暴力預防法》進行了修訂,改變了「法律不管家務事」的公私分明的傳統觀念。 同年,民法大修,夫妻權利發展為平等權利。 在此之前,已婚婦女不能擁有自己的財產,必須以丈夫的住所為住所,離婚後子女撫養權自動歸還丈夫。
  • 2000
2000年4月20日,初中生葉永鋕的屍體躺在學校廁所裡。 因為長相和女性化的性格被欺負,葉永鋕的死亡加速了兩性平等法的立法進程,也影響了行政機關的態度。
  • 2002-2004
2002 年性別平等法,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這兩項法案都是亞洲首創,而且影響深遠,將性別歧視定為非法。 性教育法是根本,因為在課本中,學生要了解「性取向」,這樣更多的人才能認識到性取向是一個光譜概念,而不是男女二分法。

政治進程

修改同性婚姻法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出爐,宣布現行民法不保障同性婚姻,違背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平等權利的宗旨 . 政府必須在兩年內立法。 否則,期限屆滿,同性二人可依民法向戶政署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重大里程碑,明確宣告性傾向歧視。 屬於平等憲法保護範圍,政府也有責任在此期間內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Chen, 2019)
矛盾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修正案中爆發
  關於保護同性戀權利的爭論不多。 目前,討論主要集中在是建立民法,實現普通法平等,還是建立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
  1. 支持修改民法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繼續燃燒。 支持修改民法的人士認為,只有這樣才能符合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既要讓同性戀者享有與普通夫妻同等的權益,又要強調他們的婚姻並無二致。 如果連最基本的普通法都保護不了,再另立一部特別法,則充滿了分歧。根據慣例,只有修改民法,才能落實婚姻平等的真正權利。
2. 支持特別法單獨立法
  但是另一派反對修改民法,堅持另立一部特別法的人,則認為要使同性婚姻等同於普通婚姻並沒有那麼簡單,因為僅在條款上 「夫妻」等相關用語法律條文起碼三百條,涉及面太大。 兒童權益方面的爭議也很多, 同性婚姻的配偶所生子女是直系血親還是婚內婚姻關係到民法上的婚姻推定問題都很複雜。
  然而,以宗教為基礎的保守運動出現。天主教和新教領導人在 2007 年組成了一個聯盟來捍衛作為異性戀結合的婚姻,信仰與希望聯盟 (FHL) 發起了一場徵集簽名的公投活動,將在未來做出改變,結婚要靠普選。 公投主題 10 - 「你是否同意保護兩個同性的權利和利益,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他形式經營永久共同生活?」在多數支持下,政府將根據公投結果在三個月內提出同性婚姻特別法。 (何女士, 2019)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of Taiwan, 2018)
在投票倡議的幫助下獲得同性婚姻開創了亞洲先例
  台灣於 2018 年 11 月 24 日舉行了由選民發起的全民公決,以確定同性婚姻合法化。雖然婚姻立法和 LGBT 權利在西方民主國家得到了更廣泛的擴展,但東亞的類似努力卻很少受到關注。 迄今為止,沒有一個東亞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大多數國家在其他 LGBTQ+ 族群權利方面也落後於西方國家。(Lin, I., 2019)台灣同性戀者已嘗試各種方式爭取婚姻權 ,最終通過司法救濟贏得了同性婚姻依法平等的保護。 司法補救的特性決定了它在平權運動中的作用,但之所以能成功,是與台灣良好的司法制度有關,更不用說同性戀者的不懈努力了,也對香港、印度法院的連鎖反應取消了部分刑事定罪。 (Han, E., 2019)。

現況

同婚三年,對於同志歧視仍在
  雖然台灣首先在亞洲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它像其他儒家社會一樣強調集體秩序而不是個人權利。亞洲家庭和社區不是保護西方文化中的人權,而是保護社會的義務和網絡(Adamczyk & Cheng, 2015)今時至今,仍是嗅得到那「不常表露,也不易消除」的差別
  • 「我不反對同性戀,我的孩子不是就好。」說是接受同性戀,但發生在自己孩子身上又是另一回事,也是在讀懂這樣非文字的「假友善」社會氛圍下,至今有些長輩們仍難以啟齒與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志。
  • 根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與彩虹平權大平台於2020年所做的台灣同志(LGBTQ+)職場現況調查顯示,和和主管、職務高於自己的人出櫃的填答者均低於三成。
  • 全球猴痘疫情不斷蔓延,網絡上可看到把猴痘歸咎於同志群體的歧視言論,例如:「不要玩別人屁股就好」、「噁心的死臭甲」分化了不同性向的工人階級,在醫療匱乏與父權壓迫下,猴痘強化對於同志群體的歧視,這也表明了世界資本主義醫療體系並無法有效合作、對抗疫情蔓延的社會問題。
天下父母心,身為同性戀的家長對孩子的付出沒有比其他父母少,甚至更多,如果社會覺得是他們沒把孩子帶好,這對他們並不公平
  其實同志所面對的障礙,也是社會所有人共同面對的未來,無數男女,仍被傳統家庭價值綁架,我們都不夠勇敢,一定要以入婚姻、生兒育女,營造一個有妻有子的家庭樣貌,才是成功與驕傲?
同志們是天生如此,而非受後天環境影響
  現今已有許多研究有很好的證據表明遺傳和非社會環境對性取向的影響,也就是說,遺傳、荷爾蒙和子宮內的影響似乎很重要,而童年和青春期的社會環境並不影響成人的性取向。這並不是說科學應該被理解為提供對人性的完全確定性的解釋,或者性取向科學是完全否定人類能動性的東西。性取向,根據其身份、吸引力、性喚起和行為的科學剖析維度來理解,只是更廣泛的人類經驗的一個例子,即我們發現我們可以在我們既不能選擇也不能改變的生物學和環境中,在我們的經驗和自我理解的背景之下,現在由科學提供信息,在宗教上道德和靈性得以運作,不理解這一點只會使神學變得貧乏。

結語

  放眼亞洲,台灣曾經是距離同性婚姻合法化最近的國家。 但公投後,台灣政府必須參考公投結果,作出適當回應。 儘管同性婚姻仍將受到立法保護,但無法納入民法。 對同性戀群體的打擊顯然不是短時間內可以恢復的。 但是台灣的案例證明,即使是傳統的亞洲風格,如此強調家庭、傳統和階級,也能推動像同性婚姻這樣的進步法案,當然其他地區也可以!
台灣婚姻法的推進過程,再次展現了公民社會的力量,也表明台灣是一個繁榮的民主社會 (Rich, T.S., 2017)。看到社會進步的軌跡,這些成果絕不是憑空而降,而是許多前輩長年在性別平等教育的努力與堅持,一個人的思考與行為,是受到社會文化的形塑,這些社會運動都不是終點,而是開拓社會思考的起點,但亦顯示出要達到真正友善的環境,性多元族群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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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權被重視時,和平才會存在。」—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教育不會立竿見影,但卻是解決衝突的關鍵,用文化觀念看待人類生存的脈絡,在這裡我們一起反思與討論生活周遭的「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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