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買房租屋,每個人都想擁有一個遮風避雨的家,但我們卻有可能因為這個「家」遇上某些棘手的不動產糾紛。民法上雖然給予購屋者與租客諸多保障,但就怕在遇到糾紛時,對方鑽法律漏洞(延伸閱讀:為什麼要尋求不動產法律諮詢協助?),害我們只能自認倒楣吸收所有損失。為了協助為相關法律糾紛所擾的民眾,本文以幾條常見的糾紛情況作問答,做你的不動產法律補給站。
Q1. 什麼是無權占有?可不可以寄存證信函?
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的人,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財產,在法律上又稱為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對無權占有之人請求返還財產。且所有人得以向無權占有人寄出存證信函,但建議請熟悉法提的民事訴訟律師處理撰寫會較妥當。
Q2. 若合約寫「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房屋賣方就不必負責?
若賣方已預先告知房子有漏水或壁癌等問題,買家也已表示接受,則買家不得以這些已知的瑕疵要求賣家負責,但如果賣家有意隱瞞、故意不告知的情形,因為違反交易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此時賣方仍應該負責。
Q3. 如果共有土地被竊佔,能提出告訴嗎?
若其中一位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土地,依照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此時,其他共有人可以對這個侵占土地的共有人提出民事訴訟,依照各自的應有部分比例來要求他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