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中的第一節通則中,重點除了「物上請求權」的內容外,就是「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了。在本話中所要介紹的就是取得時效的部分,而其制度的目的是在於保護長期存在的法律關係,以達到法律秩序安定的公益目的,讓原本是無權利之人,在經過法定期間的占有下,使其取得物權,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的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釋字第291號、第350號)。
壹、取得時效制度
所謂取得時效,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其權利的意思繼續行使其權利,經過一定法定的期間後,進而取得權利的制度。而關於取得時效的制度下,民法對於動產及不動產定有個別的規定,關於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規定為民法第768條及第768條之1,而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規定為民法第769條及第770條。
貳、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民法第7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