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後,財產在未經分割繼承之前,如果任意動用,可能會涉及不少刑事責任,務必留意!
親人過世後,往往會有相當的開銷要支出,例如生前的住院及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實務上往往是由兒女直接拿著親人的存摺、印章到銀行提領款項來支應,但這樣便宜行事的後果,就是必須要面對刑事責任!我們以下會詳細說明。
親人過世後,其名下的存款屬於所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不得任意動用,目前主要金融機構都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才准許繼承人動用死者(也就是被繼承人)名下帳戶內存款,例如:(1)存款憑證、(2)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全部戶籍謄本(含記事欄)、(3)存款人死亡證明或除戶之戶籍謄本、(4)稅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正本)、(5)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6)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如果直接以親人名義到金融機構,填寫取款憑條提領款項,會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1. 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親人既然已經死亡,卻偽以其名義填寫取款憑條提領款項,使金融機構誤認親人尚存在於世,故會成立偽造文書以及行偽造文書罪(法定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使金融機構誤認親人尚存在於世,而交付款項,亦會成立普通詐欺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若是基於個人私利而提領款項,還會再成立普通侵占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最常見的抗辯是:「我不是為一己之私去提領款項,我都是用在喪葬費、住院費及醫療費等,我不應該有罪!」
然而,不管款項究竟用在什麼地方,使金融機構誤認死者尚存在於世,進而填寫取款憑條而提領款項,光以這點來說,依然會成立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及普通詐欺等罪名;頂多不會另外成立普通侵占罪而已,另外法院在量刑時,也會認為情節輕微、可責性低而予以輕判。
另外常見的抗辯是:「我母親生前就有授權我可以去提領款項,所以在她死後我當然有權利去提款!」
這條路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法律上認為,人在死亡後,權利義務主體已不復存在,生前之授權也會因死亡而失其效力,因此也無法成為脫罪的理由,頂多法院在量刑時,會認為情節輕微、可責性低而予以輕判。
親人過世後所留下來的財產都是遺產的範圍,若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是經過正當程序,任意動用,會涉及到諸多刑事責任,甚至也會同時有民事賠償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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