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每逢春節假期或連假期間,全台各處景點常常湧入大批觀光人潮,人滿為患,以至於汽車停車位往往一位難求。許多遊客為了貪圖一時之便,會請同車的親友先行下車找尋停車位,當找到位子後,再以「人肉佔車位」的方式阻擋其他車子停入,讓其他守規矩排隊等待車格的民眾深感錯愕。駕駛們對於此種停車糾紛似乎已經習以為常,常常摸摸鼻子就把車子開走,久而久之默許了這樣的行為,然而,這種人肉佔車位的行為是真的合法嗎?就沒有什麼方法來取締這些人嗎?
- 資料來源:北投大媽「人肉占車位」 嗆女大生:懂事點好不好...警方曝罰則(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104/2116352.htm,2021年11月4日)
佔用停車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依照上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規定可知,民眾以肉身占車位的行為已經構成第78條第4款的要件,若有阻礙交通,則警方可依法開罰新台幣(下同)300元;如果是在停車格堆放物品來佔用車格,則警方可以法開罰1200元至2400元。
佔用停車位是否違反刑法?
有民眾意見認為因用身體佔用停車格,造成後方排隊停車之駕駛無法正常駛入該停車格,迫使駕駛需要離開,而似乎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然而,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其係指行為人必須要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為之,也就是說,「強暴」為行為人需使用外在不法腕力,並達到使人無法抗拒的程度;「脅迫」則是以現在惡害之通知,使人心生畏怖,不得不作為或不作為某特定行為。因此,人肉佔車位的行為,客觀上並無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強制罪。
除了報警外,能否以其他方法讓人肉佔車位者離開?
依循正規途徑的話,只能報警,透過檢警機關來取締人肉佔車位者。然而,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來說,等待警方的到來往往緩不濟急,因此,有些駕駛會試圖「踩空擋催油門」、「緩慢持續靠進逼人離開車格」等等的方式阻止違反佔用車位者,但如操作不慎,雙方極易產生車禍碰撞,反而情況更劍拔弩張,原本有理的駕駛,可能反過來成為傷害的加害人,因此,應盡量避免這種做法。
結論
以人肉佔車位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8條,檢警機關取締後,得處以新台幣300元之罰鍰。然而,如若駕駛人不願報警,而欲以踩空擋催油門等等的方式逼違法佔位者離開,反而易造成雙方間的碰撞及糾紛,因此不建議以此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