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突發的一件時事,剛好可以談到大家比較陌生的話題。首先是超馬好手林義傑與友人經營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因涉及包攬訴訟罪嫌的事件,此顧問公司故意上傳盜版影片到網站,讓網友下載轉傳後再對網友提告,並抽成網友和電影公司的和解金,行徑被批比「著作權蟑螂」更惡劣。不過林義傑有在臉書喊冤,聲稱自己沒做違法之事,還稱BT影片下載的種子,「用GOOGLE大神搜尋,就會跑出一大堆」。
所謂著作權蟑螂,又稱版權蟑螂、著作權流氓。通常用於形容兩種人,一種是原版權擁有者自行將作品上傳至網路,引誘他人下載使用,當其他人使用後再以法律手段提告侵犯著作權,並藉由和解牟利。另一種則是本身並不擁有版權,但藉由向原版權擁有者購買版權(有時甚至未取得版權)或是取得告訴委任後,再向違反著作權的其他人提告,並藉由和解牟利。
但也是有批評者反對這種行為,因為他們認為這類行是鼓勵創作此類(易被盜用的)作品並利用版權法的高額賠償條款賺錢。結果非但不會真正保護版權,反而會扼殺人們創作作品的意願。
回到本案,首先自國外取得許多不知名電影的授權,利用其未在台灣上映,再利用下載軟體BT*上傳這些電影種子,開大上傳速度,引誘網友下載再從BT搜尋其他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接著與這些下載者談和解以取得和解金,近1年全台各地檢署在受理該公司的告訴案件,就有近千件。其實台北地檢署查辦這類案件已非首例,在今年地檢署已起訴4名著作權蟑螂,當時查出此等人不具律師資格,卻承攬影視公司取締盜版影音光碟業務,利用上述手法,4人在8年內共獲利1578萬餘元。
這件案子也有3人否認犯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此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及《刑法》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予以起訴,目前全案正在法院審理中。至於1人因坦承犯行,且表示因為多種慢性病纏身,已不堪訟累,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1年。
而這次由於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子,光是在近1年內,各地檢署就收到不少他們公司的案子,有些地檢署還被該公司的案件塞爆,更有檢察官上檢察官論壇交換心得,因此引起曾辦類似案件的地檢署智財組重視,開始調查,才發現該公司的手法更進化,不僅自己自國外取得電影授權,還故意上傳種子故意引誘網友下載,再從BT搜尋其他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以此獲得不法利益。
其時涉嫌犯罪的過程就是,當網友發現有人提供電影種子上傳或分享影片,紛紛利用BT軟體下載同時上傳時,顧問公司就重整上傳速率,即可取得最多其他下載者的IP數目及百分百下載的情況,然後再將這些IP使用者的資料提供給得利公司具狀提出刑事告訴,而這些被查獲IP的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刑事追訴,只好支付3至6萬元不等甚至還有高達10萬元的和解金,再從中抽取35%至45%不等和解金。
可見明知分享軟體的特性必須參與上傳、下載影片,才能取得所有參與者的IP,同時為了取得極大量的IP,竟在取締的過程中未曾報警一同蒐證或委請公證人或律師見證,全憑自己上網分享影片,再調整上網速度,取得參與者的IP,以此非法方式蒐證提告,獲得豐厚利潤。
與此同時,還不用任何蒐證成本,只要在電腦上參與分享及下載就可以取得IP,然後再以簡單一張告訴狀將所有IP列進去,就要檢警針對這數十上百個IP發動偵查,而這些公司也樂此不疲的引進影片交由這些非律師的人取締、朋分和解金,過程中很明顯就是涉及引誘公眾犯罪,以圖私利了,當然案件還在審,實際的情況可能還未有定論,但可以稍微了解著作權蟑螂在現今社會的實際手法,以供警惕。
*BitTorrent協定(簡稱BT,俗稱位元洪流、BT下載)是用在對等網路中檔案分享的網路協定程式。和對等(point-to-point)的協定程式不同,它是使用者群對使用者群(peer-to-peer),而且使用者越多,下載同一檔案的人越多,下載該檔案的速度越快。且下載後,繼續維持上傳的狀態,就可以「分享」,成為其使用者端節點下載的種子檔案(.torrent),同時上傳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