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蟑螂

更新於 2022/06/1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近日突發的一件時事,剛好可以談到大家比較陌生的話題。首先是超馬好手林義傑與友人經營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因涉及包攬訴訟罪嫌的事件,此顧問公司故意上傳盜版影片到網站,讓網友下載轉傳後再對網友提告,並抽成網友和電影公司的和解金,行徑被批比「著作權蟑螂」更惡劣。不過林義傑有在臉書喊冤,聲稱自己沒做違法之事,還稱BT影片下載的種子,「用GOOGLE大神搜尋,就會跑出一大堆」。
所謂著作權蟑螂,又稱版權蟑螂、著作權流氓。通常用於形容兩種人,一種是原版權擁有者自行將作品上傳至網路,引誘他人下載使用,當其他人使用後再以法律手段提告侵犯著作權,並藉由和解牟利。另一種則是本身並不擁有版權,但藉由向原版權擁有者購買版權(有時甚至未取得版權)或是取得告訴委任後,再向違反著作權的其他人提告,並藉由和解牟利。
但也是有批評者反對這種行為,因為他們認為這類行是鼓勵創作此類(易被盜用的)作品並利用版權法的高額賠償條款賺錢。結果非但不會真正保護版權,反而會扼殺人們創作作品的意願。
回到本案,首先自國外取得許多不知名電影的授權,利用其未在台灣上映,再利用下載軟體BT*上傳這些電影種子,開大上傳速度,引誘網友下載再從BT搜尋其他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接著與這些下載者談和解以取得和解金,近1年全台各地檢署在受理該公司的告訴案件,就有近千件。其實台北地檢署查辦這類案件已非首例,在今年地檢署已起訴4名著作權蟑螂,當時查出此等人不具律師資格,卻承攬影視公司取締盜版影音光碟業務,利用上述手法,4人在8年內共獲利1578萬餘元。
這件案子也有3人否認犯罪,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此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及《刑法》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予以起訴,目前全案正在法院審理中。至於1人因坦承犯行,且表示因為多種慢性病纏身,已不堪訟累,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1年。
而這次由於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子,光是在近1年內,各地檢署就收到不少他們公司的案子,有些地檢署還被該公司的案件塞爆,更有檢察官上檢察官論壇交換心得,因此引起曾辦類似案件的地檢署智財組重視,開始調查,才發現該公司的手法更進化,不僅自己自國外取得電影授權,還故意上傳種子故意引誘網友下載,再從BT搜尋其他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以此獲得不法利益。
其時涉嫌犯罪的過程就是,當網友發現有人提供電影種子上傳或分享影片,紛紛利用BT軟體下載同時上傳時,顧問公司就重整上傳速率,即可取得最多其他下載者的IP數目及百分百下載的情況,然後再將這些IP使用者的資料提供給得利公司具狀提出刑事告訴,而這些被查獲IP的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刑事追訴,只好支付3至6萬元不等甚至還有高達10萬元的和解金,再從中抽取35%至45%不等和解金。
可見明知分享軟體的特性必須參與上傳、下載影片,才能取得所有參與者的IP,同時為了取得極大量的IP,竟在取締的過程中未曾報警一同蒐證或委請公證人或律師見證,全憑自己上網分享影片,再調整上網速度,取得參與者的IP,以此非法方式蒐證提告,獲得豐厚利潤。
與此同時,還不用任何蒐證成本,只要在電腦上參與分享及下載就可以取得IP,然後再以簡單一張告訴狀將所有IP列進去,就要檢警針對這數十上百個IP發動偵查,而這些公司也樂此不疲的引進影片交由這些非律師的人取締、朋分和解金,過程中很明顯就是涉及引誘公眾犯罪,以圖私利了,當然案件還在審,實際的情況可能還未有定論,但可以稍微了解著作權蟑螂在現今社會的實際手法,以供警惕。
*BitTorrent協定(簡稱BT,俗稱位元洪流、BT下載)是用在對等網路中檔案分享的網路協定程式。和對等(point-to-point)的協定程式不同,它是使用者群對使用者群(peer-to-peer),而且使用者越多,下載同一檔案的人越多,下載該檔案的速度越快。且下載後,繼續維持上傳的狀態,就可以「分享」,成為其使用者端節點下載的種子檔案(.torrent),同時上傳及下載。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3會員
    31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康映謙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這是村上春樹《身為職業小說家 第五回》的仿作, 以其主題帶入我的想法,但也小心不要超出內文, 就如同音樂作品的取樣(sampling),但錄製成新的 歌曲。 先姑且稱為仿作 希望哪天就可以不需要模仿了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各國沒有孩子的已婚夫婦的數量一直在增加。根據美國人口普查的數據,1970年40%的已婚夫婦有孩子,而2012年只有20%。雖然這一統計數字沒有考慮有孩子的未婚夫婦,但它顯示了傳統的家庭單位正在發生變化。
    前幾天帶家裡寵物去獸醫診所,本來想說選平日午後應該是個人少的時段,沒料想到場時店門口已經人滿為患、百獸橫行;等待的時間冗長,診所也不大,坐在裡面可以看到各家的寵物進出自如,前一刻旁邊還是兩隻花貓,轉眼就變成一隻柴犬;雖然沒有到雞飛狗跳的地步,但小小的獸醫院也好不熱鬧。
    數位發票或許是填補他的變化,但在我眼哩,那已經算是另一種開始了,他不再是每一個月都有不同顏色;需要在開獎時辛苦對獎;可以拿中獎的發票去便利商店換商品的那種發票了,他好像曾經很重要,在以往的日子裡有許多的記憶,但他的消失與轉變,若沒有今天的遭遇,也不會令人回憶起。
    臺北大縱走七段各自豐富多樣的路徑,擁有各具特色與代表性的山巒、地景元素與特色物種。從每一段的土地紋理、人文歷史與植物風情中誕生的故事,這些故事從大自然在土地上綻放的姿態和人與環境交會後的生命裡反思命運。
    上篇說到上課方式的改變,這次來說日常作息的不同,老實說就算把時間拉到去年,其實生活的日常已經沒太多的改變,畢竟疫情也是起伏波動,我們家很早就開始準備,至多是口罩多屯幾盒,酒精多買幾瓶;唯一幾個差別感受就是回家洗手的頻率頻繁了,出門運動不戴口罩也會突然不習慣。
    這是村上春樹《身為職業小說家 第五回》的仿作, 以其主題帶入我的想法,但也小心不要超出內文, 就如同音樂作品的取樣(sampling),但錄製成新的 歌曲。 先姑且稱為仿作 希望哪天就可以不需要模仿了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各國沒有孩子的已婚夫婦的數量一直在增加。根據美國人口普查的數據,1970年40%的已婚夫婦有孩子,而2012年只有20%。雖然這一統計數字沒有考慮有孩子的未婚夫婦,但它顯示了傳統的家庭單位正在發生變化。
    前幾天帶家裡寵物去獸醫診所,本來想說選平日午後應該是個人少的時段,沒料想到場時店門口已經人滿為患、百獸橫行;等待的時間冗長,診所也不大,坐在裡面可以看到各家的寵物進出自如,前一刻旁邊還是兩隻花貓,轉眼就變成一隻柴犬;雖然沒有到雞飛狗跳的地步,但小小的獸醫院也好不熱鬧。
    數位發票或許是填補他的變化,但在我眼哩,那已經算是另一種開始了,他不再是每一個月都有不同顏色;需要在開獎時辛苦對獎;可以拿中獎的發票去便利商店換商品的那種發票了,他好像曾經很重要,在以往的日子裡有許多的記憶,但他的消失與轉變,若沒有今天的遭遇,也不會令人回憶起。
    臺北大縱走七段各自豐富多樣的路徑,擁有各具特色與代表性的山巒、地景元素與特色物種。從每一段的土地紋理、人文歷史與植物風情中誕生的故事,這些故事從大自然在土地上綻放的姿態和人與環境交會後的生命裡反思命運。
    上篇說到上課方式的改變,這次來說日常作息的不同,老實說就算把時間拉到去年,其實生活的日常已經沒太多的改變,畢竟疫情也是起伏波動,我們家很早就開始準備,至多是口罩多屯幾盒,酒精多買幾瓶;唯一幾個差別感受就是回家洗手的頻率頻繁了,出門運動不戴口罩也會突然不習慣。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這篇文章描述了一位作者遭到著作權侵害的經歷,包括法律流程、提出刑事告訴、移付調解等步驟,以及最終的和解過程。作者透過分享自身的經驗,呼籲大家對侵權行為不要視而不見。調解委員也覺得對方的行為太荒謬。
    Thumbnail
    律師,我的攝影作品,遭他人改作做成品牌logo,我可以要求他下架嗎? 身為文創作者,自己的作品遭到他人不當改作,例如將自己寫的小說,中間加上幾個章節、或是改變結局,甚至是將其中的幾個場景拍成影片,抑或是畫家創作的可愛小圖,遭他人改作加上背景圖或是文字,都是實務上常見侵害著作權人改作權之案例,構成侵
    Thumbnail
    狀況: 一位作家朋友突然通知我被盜文了,而且是放在明顯做商業使用的部落格上,一次盜2篇文,大段大段地抄,沒附上來源出處,然後自己再補上一些資料,就當自己寫的文章使用。 抄襲者 三陽PE3鋁電池油電機車的鋁電池是充電電池新希望,還是唬爛! - 小丰子3C俱樂部 (tel3c.tw) 架構一樣,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與生成式AI模型生成式內容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令函 令函日期:112-06-16 令函案號: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AI與智慧財產權疑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2年6月
    Thumbnail
    在台灣很多創作比賽、徵稿的,到公部門的所有合作約定裡,真的滿常發生這種「領一筆稿費,文章就是別人的」「拿一筆獎金,你的創作就不是你的」,甚至你耗掉大半力氣完成的作品,都有可能因為一只合約就將作品拱手讓人。真心期待未來在台灣所有給創作者的合約,都能保障乙方應被尊重的權利。
    新聞連結:谷阿莫遭5片商控侵犯著作權 辯護律師:詼諧仿作屬合理使用 大家還記得谷阿莫嗎? 曾經紅極一時的「X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2015年開始) 在2018年遭地檢署起訴 谷阿莫開庭時辯稱 主要是為教育及評論用途 上傳時, 不知道youtube是否會給獎勵金 有趣的是, 抗辯律師還表示谷阿莫是”
    Thumbnail
    我們藉由探討美國2013年、2015年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案例中的法律概念,來研究Google圖書搜索計畫/Google Book Search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進而援引適用在諸如微軟小冰這樣的創造型AI是否也構成合理使用。
    Thumbnail
    AI機器學習從訓練資料數據集Dataset開始,至AI產出的output,所有過程舉凡:資料數據集的重製、中間步驟的重製、模型的非文義性重製,皆有重製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Thumbnail
    隨著AI深度學習領域的快速發展,已在AI作品產生的過程中慢慢降低人為操作或人機協作的比例,甚至無直接人為介入的情況下,AI已能在極短的時間內生成無數創意作品(如上所述)。此時,就AI著作的著作權問題,必須一次釐清以下一連串問題:AI著作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標準?AI可否取得「著作人身分」?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這篇文章描述了一位作者遭到著作權侵害的經歷,包括法律流程、提出刑事告訴、移付調解等步驟,以及最終的和解過程。作者透過分享自身的經驗,呼籲大家對侵權行為不要視而不見。調解委員也覺得對方的行為太荒謬。
    Thumbnail
    律師,我的攝影作品,遭他人改作做成品牌logo,我可以要求他下架嗎? 身為文創作者,自己的作品遭到他人不當改作,例如將自己寫的小說,中間加上幾個章節、或是改變結局,甚至是將其中的幾個場景拍成影片,抑或是畫家創作的可愛小圖,遭他人改作加上背景圖或是文字,都是實務上常見侵害著作權人改作權之案例,構成侵
    Thumbnail
    狀況: 一位作家朋友突然通知我被盜文了,而且是放在明顯做商業使用的部落格上,一次盜2篇文,大段大段地抄,沒附上來源出處,然後自己再補上一些資料,就當自己寫的文章使用。 抄襲者 三陽PE3鋁電池油電機車的鋁電池是充電電池新希望,還是唬爛! - 小丰子3C俱樂部 (tel3c.tw) 架構一樣,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與生成式AI模型生成式內容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令函 令函日期:112-06-16 令函案號: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AI與智慧財產權疑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2年6月
    Thumbnail
    在台灣很多創作比賽、徵稿的,到公部門的所有合作約定裡,真的滿常發生這種「領一筆稿費,文章就是別人的」「拿一筆獎金,你的創作就不是你的」,甚至你耗掉大半力氣完成的作品,都有可能因為一只合約就將作品拱手讓人。真心期待未來在台灣所有給創作者的合約,都能保障乙方應被尊重的權利。
    新聞連結:谷阿莫遭5片商控侵犯著作權 辯護律師:詼諧仿作屬合理使用 大家還記得谷阿莫嗎? 曾經紅極一時的「X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2015年開始) 在2018年遭地檢署起訴 谷阿莫開庭時辯稱 主要是為教育及評論用途 上傳時, 不知道youtube是否會給獎勵金 有趣的是, 抗辯律師還表示谷阿莫是”
    Thumbnail
    我們藉由探討美國2013年、2015年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案例中的法律概念,來研究Google圖書搜索計畫/Google Book Search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進而援引適用在諸如微軟小冰這樣的創造型AI是否也構成合理使用。
    Thumbnail
    AI機器學習從訓練資料數據集Dataset開始,至AI產出的output,所有過程舉凡:資料數據集的重製、中間步驟的重製、模型的非文義性重製,皆有重製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Thumbnail
    隨著AI深度學習領域的快速發展,已在AI作品產生的過程中慢慢降低人為操作或人機協作的比例,甚至無直接人為介入的情況下,AI已能在極短的時間內生成無數創意作品(如上所述)。此時,就AI著作的著作權問題,必須一次釐清以下一連串問題:AI著作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標準?AI可否取得「著作人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