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前開始就有海外的婚姻介紹所,可以透過婚姻介紹所的媒介,認識居住在國外的伴侶(據說滿多人會跑去夏威夷找另外一半的),而現在認識另外一伴的管道越來越多了,不管是網路或交通方式的改變,都讓線上交友或是遠距離戀愛的難度降低許多,也導致異國婚姻的比例越來越高。
然而如果是不同國家的人要跨越「文化」、「種族」、「思想」上的差異來維持婚姻本來就比一般的婚姻來得難!而如果真的沒辦法維持婚姻了,就必須走上離婚這條路,那小孩在爸媽來自不同國家的情況,就有可能會發生離婚後互搶小孩,甚至把小孩帶回自己居住的國家的情形!
據報導指出有一名法國男子與一名日本女子總共育有兩個小孩,分別是6歲的兒子與4歲的女兒,但這兩個孩子在2018年被媽媽帶走。然而在日本並沒有可以讓離婚後的配偶雙方共管孩子的法律制度,所以其中一方單方面帶走孩子且拒絕另一方探視的現象不會被處罰!這名法國男子(爸爸)因此在奧運會場外絕食抗議,呼籲外界關注日本的法規問題[1]。
另外一個發生在台北市的案例,有一名離婚的男子雖有和前妻約定面會女兒方式,但是在2016年1月間未經前妻同意、擅自將年僅5歲的女兒帶往美國洛杉磯,時間長達2年才返台,引發雙方均提民事官司,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除此之外,前妻為了防止女兒再度被帶走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台北地院家事法庭就此裁定,前夫未來必須在前妻陪同下才能與女兒見面,且不得未經前妻同意將女兒送出國[2]。
像這樣的案例,離婚後小孩被爸爸或媽媽直接帶出國的例子其實非常的多,小孩面對夫母離婚就已經夠傷心了,萬一還見不到自己的爸爸或媽媽,想必對小孩的身心發展也有嚴重的影響啊,離婚後如果前伴侶強行把小孩帶出國該怎麼辦?
擅自將未滿16歲的小孩帶出國有可能構成刑法準略誘罪
- 刑法準略誘罪:刑法第241條第1、3項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通常是直接把小孩送出國,或是讓前伴侶完全無法與小孩取得聯繫較容易構成準略誘罪。
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 可向法院聲請核發「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內容之暫時處分[3]:以避免就算終局裁判作成後,但是因為小孩已經被對方帶出國,而導致親權或會面交往無法實現。
以上方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最後,我想說的是,不管是不是異國的婚姻,對小孩子來說,雖然爸媽的愛情已經逝去,但是親情永遠是存在的。
[3]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