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真的是無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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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0年8月24日發布最新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統計,現有2,971家、19,750人實施無薪假,一周內增加44家、718人,以製造業增加最多,新增一家五金零件製造業、塑膠防護器具製造業各通報50多人、40多人實施無薪假,主因都是國外訂單減少。

相關新聞

無薪假是法律名詞嗎?

「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不是法律名詞喔,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

法源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於經濟不景氣時,為避免大量失業影響社會安定及勞資合諧關係,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公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之定義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1 年 06 月 29 日 (81)台勞職業字第 18551 號函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將以社會對失業狀況所能忍受程度為衡量參據,又該忍受程度因經濟發展程度不同而有差別,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項措施,除雇主主動辦理者外,本會當會適時公告。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勞動部 109 年 7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130635 號函修正
二、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三、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六、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八、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 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九、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 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件),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https://www.pexels.com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 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勞動部 109 年 7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90130634 號函修正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指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

👉通報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程序


👉相關函釋

減少工時約定係針對工資、工時內容調整,屬勞資雙方自主協商為主,如雙方約定實施減少工時後,雇主未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無相關罰則,但如果雇主未依照協議內容實施,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未依照協議內容給付薪資或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公司實施減少工時(俗稱無薪假),減少後薪資如何計算?
1. 工資建議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1年起基本工資每月25250元,每小時時薪168元)。
2. 舉例:以勞工月薪3萬元舉例,一日薪資應為1千元(30000÷30=1000),若減少工時日數為4日,僅可扣減4000元,勞工月領薪資應為2萬6千元;並注意減少工時後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仍應給予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應按勞工原領薪資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議實施無薪休假期間,雇主仍應依「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約定,按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維持原提繳工資,不得調降。
勞工保險則可維持原投保薪資或覈實申報調整
勞工實際所得薪資總額如有降低,事業單位如為保障勞工權益,可約定不調降勞保投保薪資,或是本覈實申報原則,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申報調降其勞保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其調整均自申報之次月1日生效。且如採書面申報,並應於勞保、勞退合一薪調表註明「勞工退休金約定維持原提繳工資,不予調降」。
勞動條 2字第 1090130982 號函: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政府有補助

👉通報取消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

雇主如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恢復正常,或實施原因消滅,或改申請其他政府紓困方案終止實施無薪休假,則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並於告知個別勞工後,再通報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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