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簡稱SBIR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計畫目標在於運用政府政策工具,依中小企業所提之研發計畫提供資源協助,提高我國中小企業技術水準、進而提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及加速傳統產業之轉型與升級。
申請資格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三種補助
本計畫之補助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 三種補助說明如下:
1.「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2.「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KPI指標。)
3.「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申請方式分如下A、B、C三類: (1)A類: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及Phase 2+(須同時提交Phase 2及Phase 2+計畫書) (2)B類:Phase 2執行期間,提案申請Phase 2+(提交Phase 2+計畫書) (3)C類:Phase 2結案後,提案申請Pha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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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中央型SBIR計畫- 個別申請Phase 1計畫
111年度經濟部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高雄市
其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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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說明簡報/計畫書撰寫說明/計畫書格式(申請phase2、phas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