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創作者」不存在了,你我「就是內容本身」,而且我們無能為力。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我們還剩下什麼,是自己能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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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談到,短影音平台的蓬勃發展,靠的是一年365天都有的最新趨勢(trending),它可能是一段音檔、一個梗圖、一個手勢、一段舞蹈。

這段話有一個十分可怕的潛在危機。

如果那是你的音檔,如果梗圖上是你的臉,如果舞蹈是你編的,如果影片是你做的呢?

如果你不想要它變成最新趨勢呢?

你真的有選擇的餘地嗎?


先是音樂產業

當ipod首次出現時,音樂產業不是先有巨大的動盪和洗牌,而是極大的抗拒。消費者先驚訝於一個月只要99美分,就可以聽成千上萬首的歌的划算價碼。而且不是盜版,是正版的歌。歌手先被說服了自己的唱片不再是一張一張的賣,是一首一首。而且你要和平台上成千上萬首歌,一起分食那個99美分。

再來是Spotify,著名歌手Taylor Swift還因此下架了她的音樂,因為這種利潤分配模式極度不平衡,對創作者來說是很大的傷害。

但是,在聽音樂這件事情上,受驚的消費者還是很快的接受了這個便宜大碗的事實。接下來是不得不接受的歌手。

下一批呢?作者。


電子書

電子閱讀器一樣提供了低廉的價格,讓讀者用少少的錢閱讀整個平台的文章。例如Audible, 例如亞馬遜的Prime Reading。

時至今日呢?Medium一個月花上5美元(約新台幣150),方格子一個月149元,你就可以擁有這個世界上所有文章的閱讀權力。

這當然是誇示,不是全世界,只是全平台。


但,這有差別嗎?

不久以前,我們寫出的文章,是一個產品;我們做出的歌曲,是一個產品。

而現在,我們自己就是一個產品,這讓剝削和競爭來到新的高度,而且我們都無能為力。


你我就是「內容本身」

如同上一篇文章所談到的,平台的蓬勃發展需要用戶不斷的生產趨勢(trending)內容,其他用戶必須不斷的花時間跟上現在的趨勢,然後在趨勢上參與並生產自己的內容。接著用戶獲得點閱,並在趨勢消褪以後,繼續尋找/製造下一個趨勢。許多社群娛樂平台,都靠著這種使用者生成內容(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成長茁壯。

但這對個人創作產生了什麼影響?

如果你是小歌手,從CD時代的「整張唱片」,到ipod時代的「一首歌」;現在的最小單位連「一首歌」都不是,而是短影片的「15秒音檔」。你的歌聲和樂器演奏,會被拿去做成其他的人reels和TikTok短影片。

你在Youtube和IG上辛苦做好的影片,在你精心挑選的晚上七點鐘,流量高峰時段發出去了嗎?很棒,你現在對影片已經沒有了控制權平台直接提供了「混搭」與「剪輯」,鼓勵全平台的使用者剪貼你的影片,重新製作包裝成自己的。

你上禮拜喝酒喝到斷片,被朋友拍下來的蠢樣很有趣嗎?那你可能明天早上起來,就突然發現自己的臉被拿去做成梗圖,傳遍網路。你享受了你十五分鐘的成名。但同時間,你對於你的臉/照片將來會如何被使用,無能為力。


上述的這些情況,並不是在說你沒了著作權、或是人格權,那些都還在。

你只是沒有控制權,而已。


而已?


我們就是內容,而我們無法控制我們的內容。我們就連臉都不是自己的了,還有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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