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內容
|第29話|證據法則(六)證據方法-鑑定及通譯

前言

在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證人的部分,而關於證人的定義中,關鍵在於證人在作證時所敘述的過程必須是「親見親聞」,如果不是親眼目賭或親自體驗或參與到事實發生過程的全部或一部分,那就無法成為證人。但其實還是可能有機會會到庭作證,只是不是以證人的身分作證,而是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作證,其作證的原因並不是對於事實的親身經歷,而是因為其有特別的專業知識,例如在很前些日子很知名的刑事鑑識學專家李昌鈺博士,就是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以自身專業知識對於案件的部分事實,作出專業上判斷,並將該專業判斷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之一。而關於「通譯」,即是將其他不同語言翻譯成中文而在法庭中參與到溝通意見的人員,其有語言上的專業,性質與鑑定人相類似,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準用鑑定人的規定,所以就不再贅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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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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