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勘驗」,相較於「鑑定」是由具專業知識背景的鑑定人所做,勘驗是由法官或檢察官以自己的感官去體驗犯罪事實過程中的人、事、物。雖然兩者的文義上有些許相近,但在實質上的意義相差甚遠,應予以區別。有在法院擔任過法官助理一職的讀者,想必三天兩頭手上就有證據(例如監視錄影檔案、錄音檔案等證據)需要勘驗,作成勘驗筆錄,給法官確認後,在開庭時提示給訴訟當事人所用。畢竟沒有人可以單憑書面證據去可以去想像整個案件發生時的場景,需要透過紀錄當下情景的檔案或是到現場去感受一下,雖與身歷其境尚有差距,但已盡可能在腦中模擬案發過程,如果有看過日劇HERO(久利生公平應該是最腳勤的檢察官),應該可以懂得這段文字的意義。剩下的就看我們所介紹的內容囉!
勘驗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