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後,子女還能拿金融卡從帳戶裡領款嗎? ▌洪宗暉律師

2024/01/0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讀者提問

民國112年12月中旬,正當阿洪為年底法院結案潮忙得不可開交之際,電子郵件信箱裡突然收到了一封讀者來信,信中的內容略為:「阿洪律師你好,我有看過你寫的『父母過世後,子女還能到銀行以其名義提款嗎[1]』網路文章,你說:『父母過世後,子女若拿父母的存摺與印章到銀行提款,即便目的是為了支付喪葬費用,仍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

▲父母過世後,子女還能拿金融卡從帳戶裡領款嗎? ▌洪宗暉律師

▲父母過世後,子女還能拿金融卡從帳戶裡領款嗎? ▌洪宗暉律師


我現在遇到的狀況是父親過世後,哥哥不是拿父親的存摺與印章到銀行提款,而是偷偷拿爸爸的金融卡從ATM[2]把帳戶裡面的錢通通領光,並據為己有,請問我哥哥的行為也是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嗎?還是這是一個法律漏洞,所以我哥哥不會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呢」。

此種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其實頗為常見,為了避免讀者們遇到相類似問題時,不知如何因應及處理,以下就由阿洪來為大家訴說分明。


*小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與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個案件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已經觸犯刑法「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

未經金融卡持卡人或其繼承人同意、授權,而持他人金融卡從ATM提款之舉,我國司法實務上一致認為前述行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的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

▌相關判決

1、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
戊與乙為配偶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戊於110年7月9日向乙提出協議離婚,並離開與乙之同居住所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未經乙同意或授權,持乙先前委託其保管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輸入該提款卡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預設程式誤判戊係有權提領款項之持卡人,以此不正方法提領本案合庫帳戶現金內共計14萬元得手。嗣乙清查本案合庫帳戶存款,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戊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判決:
任怡蓉為任光遠長女,任國全、任國傑分別為任光遠三子、二女。任怡蓉明知任光遠死亡後,其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即任怡蓉、任國全及任國傑等人所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就任光遠之遺產為任何處分行為。詎任怡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於任光遠死亡後,自109年5月5日起,持任光遠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方式,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領如附表所示各筆款項,共計20萬元,而以此不正方法透過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元大銀行對於存款帳戶提領管理之正確性及任國全、任國傑等繼承人之繼承權益…任怡蓉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內容可資參照。


📌小結:

  準此可知,讀者的哥哥持已故父親的金融卡,在未經讀者及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自ATM提領父親所遺款項並據為己有之行為,已然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規定之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絕對不是毫無刑事法律責任;俗話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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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註腳

[1] https://vocus.cc/article/6383fdfdfd89780001679276。

[2] ATM是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的縮寫,就是一般人俗稱的自動提款機。


感謝大家的收看 希望今天法律文章能幫助到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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