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無人知曉的夏日清晨》是導演是枝裕和的經典作品,故事改編自1988年的日本巢鴨兒童遺棄事件,講述了四個小孩是由母親與不同的男人所生下,母親為了追求自己的人生,期待與別的男人共組家庭,將四個孩子遺棄。
而這四位孩子因為遭到母親的遺棄,無法離開家裡、無法上學(因為沒有報戶口的關係),更是不能讓別人知道,最後四個孩子有一位死亡,長子雖然盡責的面對生活起居的各種困難,但是內心卻仍然渴望過著正常的青少年生活。
而在導演安排的劇情下,都透露出這個悲劇並非無人知曉,只是被刻意忽略,算是間接控訴社會的冷漠[1]。
像這樣的社會案件其實並不是個案,在拋家棄子多年後,因為年老需要人照顧,而回過頭來,希望子女可以盡扶養義務的案件,屢見不鮮。
如果真的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除了感到無奈與心寒以外,真的必須要被父母予取予求嗎?
誰有扶養義務?
- 依照法律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的義務[2]父母跟子女間就是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要應扶養子女,子女長大以後也對父母有扶養的義務。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的時候,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義務人。
父母如果有謀生能力,還可以跟子女要扶養費嗎?
如果父母有退休金或是有固定的資產,例如房租收入等等,而這樣的收入是可以維持生活的話,子女就不負扶養義務。
也就是法律上是看父母有沒有收入或資產可以維持生活,如果父母沒有辦法維持生活的話,就必須由子女負扶養義務。
子女如果曾受到父母不合理的對待,可以減免扶養義務嗎?
- 依照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也就是子女還是要對父母負扶養義務,但是可以減輕應該負擔的金額):
* 對子女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但是如果已經有上述情形,而且情節已經達到重大的話,法院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就是子女不用再對父母負擔任何的扶養費)
就前面《無人知曉的夏日清晨》裡面所描述的情節,是媽媽遺棄小孩,任由小孩自身自滅(有可能達到身體及精神上的虐待),後來也沒有再寄錢過來了(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就依我國民法來說,可能已經達到情節重大,而可以由法院免除子女對媽媽的扶養義務。
[2] 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