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親費多少才合理?可以拒絕給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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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以現在這種科技發達講求真實性的年代,還存在著這樣充滿解釋空間的的條文實在是有點罕見。「孝敬」的方式有很多種,對每個人來講意義也都不太相同。有人覺得「給錢」就是孝敬,也有人認為單純給錢是不夠的,除了滿足父母物質上的需求,還必須給予他們心靈上的陪伴
儘管如此,內心的想法可沒那麼好控制,況且台灣是個多元民主的國家,即便是高票當選的執政者,還是沒辦法得到全部人民的支持。更何況是那些硬梆梆的法律規定?
立法者當然也知道不可能,所以只能針對「表面」或「形式」來做規定。像是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要拘役罰款。都已經明確規定不能公然罵人了,卻還是每天都有人被告,在沒有法條規定的狀況下還得了?
孝敬」這樣的規定對人民來說確實有些太抽象,有時候父母們要的跟兒女們所給予的會有所出入。也因為每個家庭遇到的狀況都不一樣,這方面可能要請您自己去拿捏,與家人間達成共識。如果連私人情感上的都要靠法律規範,那種法條反而會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
筆者在這邊只能整裡幾個比較常見的狀況來和各位做討論,如果有筆者忽略的問題,歡迎提出

父母以身分來情緒綁架子女

大多數子女成家後,會將重心轉移到自己的家庭生活上,對原生家庭的關心程度也隨之減少。但父母們也要反過來想想,自己當年在成家時是否也一樣呢?
您可能會認為,在您生長的那個年代,每個家庭的子女平均數量比現在來得多,自己無法分身孝敬父母,還有其他兄弟姐妹能協助。不至於讓他們孤單一人。但您是否有想過,子女跟您一樣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憑甚麼他們一定要將大部分的人生都與您綁在一塊呢?隨著醫療的進步,人們的壽命越來越長,如果母親在25歲時生下子女,活到80歲才離世,那時子女也已經55歲了,難道要讓他們這時候才另外成家嗎?為了盡您所謂的「孝道」卻害得自己要到邁向中老年時才能開始替自己的人生做打算嗎?
莎士比亞的名著「李爾王」中,李爾王的小女兒曾經向他的父親說過:「我是以女兒這個身份在愛著父親,我對父親的愛不多也不少。我無法向您保證您是我這世上最愛的人,因為我的愛必須分給我的丈夫和我的孩子們。但我是愛著您的。」
筆者相信,孩子們即便在成家後也是愛著父母的。疏於陪伴讓父母孤單,這確實是他們不好的地方。也許您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與子女們互動,主動關心孫子女或是孩子們的配偶,很少人會拒絕主動釋出善意的人。

三代同堂的扶養問題

有些父母反駁,沒有不讓孩子結婚照顧家庭意思。只是希望他們婚後可以與自己同住,可以繼續互動並了解孩子在成家後的生活狀況,即使沒有同住也應該要不時回家探望父母。
現在也確實越來越多這樣的家庭筆者也覺得這是個不錯的方式。但大多數父母都有一個毛病,那就是「孩子永遠是孩子」。即便他們也生兒育女了,卻還是認為他們沒長大,開始「倚老賣老」,干預他們的生活或教養方式子女們恐怕會開始害怕與您接觸
雖然在這方面您確實是前輩,但時代一直在進步與改變,以往的方式不見得適用於現在,而且您也不可能陪伴他們一輩子。不如放手讓孩子們自己去嘗試,找出真正適合的方法。

法律上所規定的孝敬方式

就如筆者前面所說,心理層面的孝敬很難掌握。法律只能替父母們保障物質上的孝順。其中,民法親屬的第五章所規定的扶養義務中,一般親屬都是在「無謀生能力(無法工作)」時才能依法接受他人扶養。而父母即便還有工作能力,子女們還是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民法第1117條
這已經是法律上能做到的「最大限制」了,主要當然是保障老人家們年邁時可以安享晚年,不用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時還要擔心將來沒錢過活,不得不繼續工作。如果子女沒有依法提供父母扶養,父母可以依照法條規定向法院請求子女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民法上的規定父母不用太擔心因此害子女留下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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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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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代位繼承,可以解讀成「代替原本的繼承人繼承遺產」,也就是「原來的繼承人因故無法繼承」,就讓繼承人的被繼承人代為行之。至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可以自行決定的事,與因故失去繼承權有相當大的差異。
一位住在苗栗的邱姓男子自民國107年1月以來,到新竹、苗栗等收容所領養約20隻流浪犬。動保團體的志工發現被邱姓男子收養的流浪狗全部都失蹤了,便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後發現邱男收養的流浪狗都被轉賣給住在台中的莊姓男子,莊男再轉交給越籍阮姓男子宰殺食用。檢方也依照動保法將涉案的三人起訴。
基隆有位陳姓男子和許姓男子是高中時期的朋友,目前一起在基隆租屋居住,兩人也都有擔任過社區保全的經驗,便一起向同一家保全公司應徵工作。許男在上工第一天就向長官表示自己身體不舒服沒辦法來值班,推薦當時一起應徵的朋友陳男代班。陳男因為有類似工作經驗,所以非常快上手,公司的協理便很安心將工作託付給他先行離開
遇到難題有負面情緒想找人抱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想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可千萬不要只想著把律師拉攏到站在自己這邊,請盡可能從客觀的角度將事發經過據實以告,若自己是錯誤比較大的一方就更應該如此,知道的狀況越詳細越能解決問題。
買到假貨並在使用後給身體帶來負擔或永久損害,也可以依照受到侵害程度持醫生證明向代購索賠。但如果代購買到的是真貨,就要看商品究竟是在加工時就出狀況還是代購保存不佳變質給消費者帶來傷害,求償對象因此而有差異。
如果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案件應該要被處分,也不具有前面提到的不處罰要件,更沒有其他免罰的特別法規,那就還是要處罰。主管機關本身也沒有裁量該不該處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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