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羈押|違反跟騷法,怎樣的行為會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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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跟騷法羈押|違反跟騷法,怎樣的行為會被羈押?」的問題,因跟騷法甫施行不久,以下我們會分享相關實務判決,討論法院如何判斷違反跟騷法行為的羈押必要性?而後續是否有具保的空間?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 跟騷法羈押 案例】
  A和B為夫妻關係,雙方為離婚與否爭執不下,A甚至不斷以臉書對話恐嚇B,讓B出於畏懼而向警方報案,然經法院裁定緊急保護令後,A仍持續對B進行恐嚇。
  因而,B不得已僅能對A提起刑事告訴,後續A遂多次收回前開的對話紀錄,並以願意離婚為條件,要求B撤回刑事告訴。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A有可能被羈押嗎?
一、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裁定羈押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依照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法官於訊問行為人,發現行為人實施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跟蹤騷擾、或違反保護令等行為,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反覆施行之虞,即可預先羈押行為人,以確保案件偵查進行並保障受害人權益。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1)剛開始法院准許羈押:
  基於A於案件過程中,皆否認部分犯行,除自陳有收回過往恐嚇對話的行為,並仍以願意離婚為條件,要求B撤回刑事告訴,且經法院裁定緊急保護令後,A仍不改對B的恐嚇行為,而於收到緊急保護令該月,甚至還有5次犯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再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跟蹤騷擾的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中,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保不得駁回的案件,因而,縱然A事後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法院仍有裁量權限。故,法院作出准予羈押的處分。
(2)後續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後續A願意坦承全部犯行、並吐出犯罪細節,已和B達成離婚共識,將會由社工與雙方家長介入離婚處理,願意支付2萬元具保費用;另外,B已具狀撤回全部刑事告訴,且普通保護令案件,後續也業經允許核發長達一年半效期的保護令,堪認B尚得受一定程度保障。故,法院就作出准予停止羈押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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