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抱石的門票有包含保險嗎?

2023/02/15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日前在IG上發佈了抱石受傷意外求償案件的文章,獲得不少迴響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前往我的IG瀏覽網友的討論
https://www.instagram.com/les1ieeeee/

其中有朋友就好奇留言:「我以為抱石的門票已經包含保險了!」
這個問題真的很棒
所以這次就特別開一篇來介紹室內活動場館業者的公共意外責任險
首先,我們可以先從國內最知名的連鎖岩館公布在網頁上的使用規則窺見端倪
原岩攀岩館《安全守則與使用規則》
「本場地已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額度依照台北市政府法令規定投保。入場費用不含旅平險與個人保險,如有需要請自行投保。」
意思是原岩攀岩館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其他跟意外傷害有關的旅平險、意外險、傷害險,都沒有包含在門票當中

一、台北市政府的法令內容是指什麼?

104年發生的八仙樂園粉塵暴燃意外是近年來各縣市明定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額、強化相關規範的契機。
當時有500多名遊客受傷送醫,雖然八仙樂園和活動主辦單位都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因為單一事故的保險總金額只有5,000萬元,對於這樣的大型意外事件遠遠不夠。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開始就觀光遊樂業、各類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各類活動,依照性質、場地、參與人數等風險,制訂分類分級研訂不同的投保金額,以滿足實際需要。
以抱石館最多的台北市而言,規範內容如下: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4條第1項
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6條 (節錄)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
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600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3,000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300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6,600百萬元
實際上,每個縣市對於保險金額的規範略有不同,對於應投保的產業、規模也略有不同。
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東縣、宜蘭縣、基隆市等縣市,都定有與臺北市類似的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部分縣市則沒有針對室內運動場館設有強制投保的規定。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7 條第1項前段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附表:
五、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等類似場所。
中央法規的部分,則是可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找到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規定,所以如果是設置在「公寓大廈」裡面的抱石館,就會受到本法的規範,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公有岩館的怎麼規範?

如果你是一個超級細心的讀者就會發現,前面台北市政府的規範只講到「消費場所」,那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的攀岩館是不是沒有包含在內呢?
(如果你有發現的話,蠻適合去當律師的!)

是的,運動中心、體育館、校園內的攀岩館,因為屬於公共運動設施,必須適用教育部頒訂的規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教育部《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 
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600萬元。
(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3,000萬元。
(三)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300元。
(四)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6,600萬元。

四、什麼是公共意外責任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是針對「營業場所」或「活動事件」提供責任保險,對企業經營者來說,是用來分散企業營運風險,對社會大眾來說,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果業者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公共意外責任更是保障消費者可以獲得賠償

業者需負責時,才會賠償

一般而言,發生意外事故,營業場所有消費者或員工受傷、或財物受到損害,依法應由業者負賠償責任,並且被求償時,保險公司才會代為賠償。

五、如果消費者在岩館摔傷,公共意外責任險會賠償嗎?

前面已經說到,「依法應由業者負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會代為賠償」,所以如果業者對於意外事故發生的原因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就不會賠償。
這部分可以參考筆者先前寫過的「【消費糾紛】在抱石館受傷,能否向抱石館求償?」一文,來判斷業者是否應負擔賠償的責任。

六、如果業者沒有依法投保的話,會怎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7 條第2項前段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依照上面的規定,如果業者沒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投保的話,管委會可以代為投保,再向業者收錢。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強制提供水域活動服務的業者,除了要幫遊客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外,還要投保傷害險,立法目的既然是為了透過保險機制,使發生意外的遊客可以獲得保障,當然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 所以應投保卻沒有投保,使遊客無法獲得理賠的業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業者沒有依法投保,相關的強制投保規定都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保護他人法律」,業者就要負擔賠償責任,而且公司負責人很有可能要連帶負賠償責任。

七、岩館有可能為入場者保傷害險、意外險嗎?

普通傷害險、意外險

一般的傷害險、意外險都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才能投保,此外,還必須提供投保者的個人資料、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完成作業流程之後,保險才會生效。
雖然理論上岩館業者可以和保險公司談定一定的方案,如果入場的客人有意願投保,就由岩館協助與保險公司聯繫、加保,但客人入場後要先填資料、繳費、等保險公司完成加保的流程,在程序完成前,客人都不能上牆攀爬,實際運作上可能會有很多問題。

待記名傷害保險

針對許多人來人往、遊客對象無法掌控的業者來說,不需要事先提供被保險人姓名的「待記名傷害保險」可能是解套的方式,這種保險的保單上不需載明被保險人姓名,等保險事故發生時,經保險公司調查、了解實際狀況後,才決定給付對象。
可惜待記名傷害保險因為比較難計算損害、在實務上使用的較少,保險公司對於岩館這種規模較小、很容易發生意外傷害、道德風險*又高的場所,承保意願也不高,多半還是運用在工地、遊樂、交通工具等法律明定的場所 。
*備註: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假造事故的風險。舉例而言,消費者有可能在他處受傷,再前往有投保待記名傷害險的岩館,攀爬後假裝摔落,製造在該岩館受傷的假象。

八、結語

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知道,多數縣市其實沒有以自治條例強制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岩館若不是設置在公寓大廈裡面,就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義務。
當然,比較有責任感,或是希望分擔經營風險的業者還是會自己加保。
結論是,岩館的門票雖然「可能」包含了「公共意外責任險」,但是在岩館沒有過失,消費者自己從牆上摔落時,公共意外責任險是不會理賠的。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消費者平常就要把自己的意外險、傷害險買起來,不要寄望別人幫你買的保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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