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社區公設噪音好惱人! 沒有管委會該怎麼辦?

2023/02/08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台灣民眾除非特殊原因或家庭成員眾多,會選擇居住獨棟別墅、透天厝等,否則摸摸自己口袋,礙於房屋總價,一般大多會選住集合式住宅如中古公寓、社區大樓等。現在買個房子要顧慮許多「物理條件」,像是建材、建商口碑、交通位置等,民眾可以多爬文反覆比較。
和人一樣,房屋的屋齡越高,老毛病也跟著冒出來。管道間不定時發出詭異聲響、傳遍樓層的抽水馬達聲,諸如此類的不可抗因素,是屬於社區大樓內部設備引起的惱人噪音,應該如何妥善處理才好?
這期實價登錄比價王針對「住戶本身住宅大樓共用設施如果產生噪音」不同情況,民眾可以尋求哪些法律有效處遏止?
住宅大樓共用設施若產生噪音「與噪音源同大樓,有管委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共用設施產生的噪音,得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執行
(1)行政裁罰範圍及方式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第59條規定,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所定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民事賠償範圍及方式
對於受噪音干擾已造成損害的部分,受侵害的住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管理委員會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除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如請假看病的醫藥費、請假被扣的薪水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一般所稱之精神賠償,亦得一併請求。
【延伸閱讀】圖解/管委會是什麼?跟著小王一起了解
住宅大樓共用設施若產生噪音「與噪音源同大樓,無管委會」或「與噪音源非同大樓」: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72條第3款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
(1)行政裁罰範圍及方式
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民事賠償範圍及方式
受噪音侵害的住戶得依民法第767條第793條規定,請求除去、禁止住戶發生噪音。
對於已造成損害的部分, 受侵害的住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至於賠償範圍,除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如請假看病的醫藥費、請假被扣的薪水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一般所稱之精神賠償,亦得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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