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充分言論自由的台灣,是因為台灣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台灣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人權。
那是不是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就可在隨心所欲發表批評別人.店家,公眾人物或是國家,文化等等個人想法分享文?
在美國有個法院判決很轟動全球的同志婚禮蛋糕案,我想不賣蛋糕給他們犯法了嗎?官司還歷經將近6年的訴訟最終告上了美國最高法院審理。
這個故事我第一次聽到的時候,還覺得是不是愚人節整人的劇情,美國有一間蛋糕店廣告裡宣傳「我們有最棒的結婚蛋糕」,而有一對同性的情侶到該蛋糕店想訂製婚禮蛋糕,但蛋糕店師傅,是位虔誠的基督教徒,他不相信同性婚姻,拒絕做蛋糕給他們,同性情侶說:「不賣蛋糕的行為等同歧視同性戀!」於是他們向公民權利委員會投訴,蛋糕店老闆就被依違反公民權利法案起訴了。一審跟二審的法官認為法律保障同性戀者享有與其他公民一樣的權利與服務,
判決蛋糕店老闆不能拒絕替這對同性戀夫婦提供服務。但蛋糕師傅主張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你們不能強迫我一定要祝福同性婚姻。我的蛋糕如同藝術品,我投入精神地細心雕琢,藝術蛋糕是代表我想傳達給新人的祝福,而這樣的藝術品是言論自由所保護的。
政府不能強迫我賣蛋糕給同性戀情侶。後續詳細的判決結果,留給有興趣的人自行去查詢。
我覺得當今台灣「言論自由」不應該被濫用!作為攻擊或是詆毀別人的手段。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憲法列舉的自由權,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而該限制應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要求。
假設今天的當事人是你,發表文章後,你被網友在底下留言批評,覺得你用心良苦寫出來的文章根本不值得看,內容實在讓她覺得很無聊,這人的文筆讓人不敢恭維阿!還勸其他觀眾不要來看,浪費時間。如果是您,當下看到留言會有甚麼情緒呢?
而有一種網紅,毒舌聞名,號稱個人味覺很客觀公正,但明明他在香港長大評論台灣美食,只因為來到台灣發展得很好,到新開幕餐廳店裡面用餐,內用餐點時直播或拍影片裡,分享這家餐廳的餐點不符合他的口味,覺得超難吃,最近還有一種網紅真有創意,已經看到蛤仔湯裡面有沙子還連湯帶沙整碗喝下去,喝完後用誇大形容那口感,就像在海邊跌倒嘴巴沾上海砂般!
還有網路名人拍片主題很矛盾,拍攝當地生意好且有在地人推薦是道地口味的餐廳,在店裡用餐,當場邊吃還邊拍影片說,這味道跟口味等級很糟糕!我的評分感覺是中下,我算是很客氣給評語了。這是對當地人偏愛口味有什麼意見嗎?
或許有人覺得愛看這種毒舌影片的觀眾大有人在,有流量代表這種毒舌主題有市場。甚至蠻多藝人是因為毒舌風格大受喜歡甚至是受到許多人讚賞而名氣很好。
參考網路資料
毒舌源自日本漢字詞彙,是一種使用尖酸刻薄的詞語對他人作出嚴厲批評及挖苦的說話風格。 並被批評為沒有同理心及惡劣作風。一開口就有殺氣,且得理不饒人。
曾經有間餐廳被知名網紅負評後,有人在負評底下留言說:其實餐飲業生意人很多都是辛苦人⋯這樣公開批評、煽動、影響,對店家、店家的相關人員來說應該是很不好受的!
我個人是覺得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但更要探討言論自由是不是就能無界限的當作去冒犯他人權利與名譽的擋箭牌?可以發表對立不友善評論或是放肆談論汙辱他人的權利。
譴責不當的言論引起對立跟衝突,我覺得更應該探討言論自由意義是什麼?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平權的信念,無論是什麼身分或是性別都應該互相尊重,公開發表言論與訊息都是與社會大眾互動的呈現,可以讓更多人知道你的愛恨情仇,喜怒哀樂,悲歡離合等等,而言論自由不應該是讓別人受到傷害,發表歧視、攻擊或嘲諷或是讓人覺得震驚的意圖做出不尊重他人的行為,並不是大家都得因為你有言論自由而容忍你的侵犯,台灣是文明國家,大家都有受教育,為何互相尊重與包容價值觀很難?
抵制濫用言論自由權利亂說話,做出傷害別人的行為。禾氣好財沙龍期待大家多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