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太想說,因為這不應該是我說的,應該是和理非說的,但是我見到都半年了好像沒有人認真的提出。而這時候已經出現一堆本末倒置的想法,那我唯有自己說,那就是:
別少看這問題,這定義非常的重要,因為這決定了哪些行為該做、哪些行為不該做,哪些行為被認同或不認同。任何不合這個目標的都會被當成質疑的材料。
例如中共的宣傳機器就很明顯把抗爭爭取的定義為「撤回逃犯條例」,為何這樣定義?因為這個逃犯條例真的有撤回了,他們就對外面自己的信眾說,香港人目標已達,抗爭還在持續只是香港人自己有問題或太貪心。
「五大訴求」是香港抗爭的憲法
還好很早就有人提出「五大訴求」,想出這五大訴求的人對這抗爭有很大的功勞。這其實是這次抗爭的憲法,他阻止了任何個人,組織去修改目標,令抗爭散水,任何叫抗爭者投降或撤退的理由都失效,修改成四大訴求之類的嘗試也失效。
是的,這是一場「法治」的抗爭,大家不是被任何人領導,而是被一堆條文所領導。是一些非常明確的條文,而不是真普選和民主之類,空泛而任人解釋的條文。
大臺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憲法存在。五大訴求是香港民間巧合地創造了的憲法,而且民間也尊重,並檢查所有階級的人都要遵守,社運明星或議員都無法侵犯他。中共也無法重新定義抗爭目標,他們也無法收買一個憲法。
五大訴求是條文,背後有著一個統一的出發點。這點是我希望和理非(特別是KOL和學者)說出來,但我等了很久都沒有人說的,原因不明。
那就是「合法性」(Legitimacy),事實上所有抗爭的目標,都是爭取這場抗爭的合法性。
抗爭的訴求,都立基於「合法性」
五大訴求最重要的一點是「撤控」,為何要撤控?那是因為我們認為,香港人針對政府做不義的事情,做出的抗爭,不是犯罪,而是保衛香港的行為。
任何為此做的行為應該是合法行為。就像一場自衛戰爭中,軍人與民間協力的遊擊隊,他們攻擊敵軍不會被控謀殺,破壞建築物與橋樑方便我方撤退不會被控刑事毀壞,運送裝備與後勤不會被控走私,要求民眾抵抗敵軍不會被控擾亂公安,伏擊敵軍並不是恐怖活動而是自由戰士。
為何開槍射人可以不是謀殺?因為「合法性」,而也因為敵軍沒有合法性,是非法侵略者。如果你要講要人人平等,敵軍應受法律保障,就算是穿上制服的侵略者你也不能射擊,如果你射擊了就要全部拉上法庭去審判。就算你動機良好也是違法的謀殺行為。
那麼你的社會是必然會被侵略者毀滅的,你以法律手段否定和瓦解了一切保護自己社會的行為。
侵略者來謀殺你不會質疑和懲罰自己,因為他們目標明顯也不在乎你的法律,你動不了他們,但你會把自己的保衛者拉上法庭,一句法律就這樣寫,犯法就是不對,用法律程序去拷問你的自己人。
也就是抗爭者「無罪」,也就是所謂的革命無罪,造反有理,所以沒有一個抗爭者應被捕,沒有一個抗爭者應被控,而「撤控」只是技術上的做法,在香港特區政府還存在的時候,我們要求他們撤控去做出類似的效果。
但堅持抗爭無罪是很重要的。
所以為何要將他定義為抗爭,甚至戰爭,因為如果你不這樣定義,那他就是「暴動」。如果抗戰不是抗戰,你認同軍政府的法律,那所有參加抗戰的士兵與遊擊隊,就是法律上的謀殺犯和刑事毀壞犯,拿敵軍物資的就是竊賊,後勤人員就是走私犯,依照軍政府的法律,以上人等一概犯法,軍警也只是依法執法。
這也是戰爭中為何會把敵軍貶低為「匪」,因為如果自己有合法性,而不承認對方的合法性,那軍隊就是武裝搶匪,遊擊隊與民間協力人就是暴徒與有組織犯罪。金主就為有組織犯罪提供資金。
對於抗爭者,特區政府是「偽政權」
爭取合法性的同時,就必須否定對方的合法性,即,即使未能撤控,我們也只能和必須堅持,香港特區政府控告抗爭者的法律,特別是《公安條例》,本質是不合法的。
《公安條例》由臨時立法會恢復,我們香港人不承認臨立會的合法性,故此他的所有法律皆不成立,所有建基於他們法律的控告皆不成立。建基於他的所有控告和拘捕,都是非法行為。
我們必須堅持,香港人的抗爭不是犯罪,而是保衛香港的行為,目前港府的控告和拘捕才是非法的。Souce: Studio Incendo CC BY 2.0
因此被控的人不僅沒有犯罪,而且參與控告,認同,以及執行的人,很可能要負上向被這些條例滋擾的香港人賠償的責任。而當事人在光復時,應該已逃亡國外,但屆時的香港政府有合法性,就可以藉外交手段情商外國政府去配合處理。就像當年對待納粹一樣。
我們在理念上,只能否定自1997年7月1日之後的建制合法性,所有在那天之後的法律,都未受香港社會廣泛認同,沒有先天的合法性,所以在香港光復之日,這些法律皆自動失效。
也就是說目前香港政府是不合法政權,是「偽政權」,是被佔領者成立的傀儡政權。跟維琪法國、納粹黨、中國眼中的滿洲國或者香港三年零八個月(日本佔領時期)的地位相似,而一切對此的抗爭都是合法的保衛香港行為。
光復後的香港,新有代表性的議會重審所有那段時間的法律,予以保留及修改。至於被廢除或者有嚴重問題的法律,一切相關人員以及其相關法人必須被問責,並對整個社會作出補償。
這也是為何我們要否定建制的理由。你說你無法今天就推翻香港政府?但不等於要肯定他,就像你在抗戰期間在日據地區,在日據地區自然有其法律,敵後遊擊隊在不進行遊擊戰時也多守法生存,但是他只是權宜之計,所有敵後活動內心都不會認同日軍的法律。
你不能因為日軍佔領了當地的執法系統令他們配合,就認同日本對你的同伴們的審判。如果你否定了法律的合法性,那就不是違法。
而你做的一切,都是將「大家無罪」從理念變成現實,就像抗戰八年一樣,在1945年日本投降之前,那八年敵後活動皆是偽政權眼中的犯罪行為。但在1945年之後偽政權失去力量後,權宜就可以消失,這些將會被視為無罪行為,那就是「光復」。這八年來,這些人被當成犯罪者去看待審判囚禁甚至處決,不等於他們是有罪的。
若不否定現有建制,將會自相矛盾
請把自己當成間諜與敵後活動,你可以在佔領區選議員參政,但你的宣誓只是假誓,目標只是擾亂系統搜集情報。你可以當律師打官司,但你不認同這系統,不會尊重其法律,不會為了維護他虛耗資源。甚至樂意做一些否定系統的行為去幫自己人。嚴格來說你還可以做官參加軍警,只要你抱著間諜的心態去做。
「否定建制」的心理,是你這些行為的心理防護,一旦你沒有強烈的否定意願,你就很容易混亂。
如果你當佔領區的警察,你遇到遊擊隊員,你不是製造機會縱容放走而是真心的當成犯罪者,如果你是法律,你肯定那些司法並認為維護系統至高無上,如果你是議員,認為自己值得被尊重,那就是不知不覺認同佔領者的合法性的結果。到時你就會搞不清楚自己在做甚麼。
一旦你自己也承認抗爭者就是暴徒,就是犯罪者,你承認了那些法律,只求輕判和特赦,你的立場就自相矛盾了。
你會變成狼來了的小孩,呼喚獵人第三次來時,他們都不來了,因為你眼中這些人不僅不是應該被獎賞的無罪英雄、一支守護你的軍隊,反而當成是有待你救濟和體諒,只是行為剛好對你政治上有利的犯罪者、良心犯。
你不僅不認為,是這些人來保衛你,救援你。相反,你是幫一些犯罪者爭取從輕法落,但你還是不覺得他無罪,因為「他們客觀在法律上就是犯了罪」。只因為對於建制與法律的愛,多於這些人。
結果是你得了利益,變成了「幫人」的一方,而抗爭者最多只是損失減少,變成了「被幫」的一方。就算你打贏了官司或爭取輕判,公義也已經被完全摧毀。公義就是賞善罰惡,抗爭者在這種程序中被賞了甚麼?輕判是一種獎賞嗎?
你可以令他們輕判,但這只是技術上減輕立即的損失,跟止痛藥沒分別。最終的目標是連這輕判都不應該存在,必須被日後補償,而且還要獎勵,公義才會回復。
這樣抗爭者就算只被判三個月,都會心淡(心灰意冷),如果看到你覺得自己立了大功,大家在鼓掌,心裡都是不齒。因為一件他救你的義行,最後就被解釋成你救他,「英雄」卻被視為「受害者」,「可重新做人」。
這就參與抗爭的出發點來說恐怕是侮辱。搞那麼多為何會變成「被原諒」?
他們應有的是名譽,永留青史的英雄之名,他們應該被社會愛戴尊重,如果有一天要和解,應該是他們原諒迫害他們的人,而不是政府原諒他們。而同樣是和解,誰原諒誰就是合法性之差別,合法的一方原諒非法的一方。
現在這一刻做不到,不等於不應該以此為原則。
港府合法性薄弱,抗爭是「違法達義」
因此抗爭是為了合法性,所有人都必須堅持抗爭者的合法性,同時建制是不合法的,我們對建制的一切配合都只是玩弄建制,對建制的一切效忠都只能是謊言。
如果忘記了我們是在爭取「合法性」,而把合法性交給了政府,或言論行為上給予認同,那是不可行和自相矛盾的。
重申一次,抗爭者的抗爭行為皆是合法的,政府的法律是非法的,檢控是非法的。
非法政權的「合法行為」,是正負得負,即係非法。以不合非法政權法律的手段抗爭,可以是負負得正的合法行為。
這應當是和理非們對於抗爭行為的理解,而和理非那些被視為非法集會的,即使溫和,本質上也一樣是「以不合非法政權法律的手段抗爭」,也就是所謂的違法達義,特別是香港並非民主社會,他的法律合法性本身就很弱。這應該是大家的共識。
如果我們的基礎並非抗爭無罪,而是「應該輕判的犯罪」,而大家的態度是「等著為犯罪善後」,那抗爭恐怕是不能在這基礎上成功的。
若你自己都不認同他是撥亂反正的光復革命,他就會被視為無謀的集體犯罪。你必須二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