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導,美軍已派遣百名現役軍官來台,多數進駐陸軍新兵訓練中心及後備旅給予建議。國防部表示樂觀其成,細節不便說明。(詳見「中國時報」民國112年4月19日A2版焦點新聞)
回顧美國與我國斷交前,美方曾依《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派遣軍隊來台協防(當年設有美軍協防司令部及美軍顧問團),並經簽訂《在華美軍地位協定》,於民國52年4月12日換文生效。我國對於美軍勤務外的個人犯罪行為,在相當範圍以內,有權行使司法權予以追訴處罰。所謂相當範圍,是指危害中華民國安全、致人死亡(包含過失犯罪)、搶劫、強姦、縱火、非法持有或販運毒品等六類犯罪案件而言。協定生效後的當年11月8日晚間,便有一名美國空軍中士駕車肇事,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靠近南昌路交叉處,與一輛三輪車互撞,車上乘客二人死亡。經送交鑑定結果,認為三輪車伕有80%肇事責任、美軍有20%肇事責任。案經起訴審判,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該美軍成立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可易科罰金定讞。自從兩國斷交後,協定失效,美軍撤離,就再也沒有美軍刑案了。
媒體所説美國現役軍官進駐新兵訓練中心及後備旅一事,國防部表示其細節不便說明。對於我國兵役行政及國防自主,是否有所侵犯,在此不作評論。目前的美國在台協會(AIT),名義上是非營利(non-profit)的民間單位,實際上相當於美方駐在我國的外交機構。依照《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條規定,該協會美籍人員的職務上行為,享有豁免我國民事及刑事訴訟的特權;其豁免的項目與範圍,由外交部核定。上述來台美國現役軍官的地位如何界定,國防部未有說明。假使認為可以納入該協會人員的範圍,他們便能夠享有同樣的豁免權。至於個人非職務上的行為,倘若觸犯我國法律,即應完全接受我國司法偵審,並無已往斷交前只有六類犯罪案件的限制。例如其在例假日外出因酒醉而駕車肇事,既非執行職務,就不能豁免按照我國法律所須負擔的民刑事責任。因此,他們可以享有豁免的項目與範圍,外交部基於維護我國主權的立場,應當妥慎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