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蝸牛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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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則不顯眼的新聞:立法院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聲請回復原狀及準抗告期間,延長為十日。
一般人不太瞭解這是怎麼一回事。現在舉例説明如下:
一、聲請回復原狀: 不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間是二十日,從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如果逾期提起上訴,便不合法,要被駁回。假設某當事人由於居住地區大停電導致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全都無法運作,因而未能及時提出書狀,此種遲延耽誤上訴期間的情形,不應該歸責於當事人,他(或她)可以按照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的規定,聲請回復原狀,追復到原來狀態,保有原本可以合法提起上訴的權利。這就是説,即使逾期,仍然可以提起上訴,不會被法院駁回。回復原狀的聲請,本來必須在停電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提出,現經修正延長為十日,等到新條文公布施行後,更能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二、提起準抗告: 被告在案件偵查中不服檢察官所作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項處分,法定期間是五日,從檢察官作成處分之日起算,同法第416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如果逾期提出聲請,便不合法,要被駁回。現經修正延長為十日,等到新條文公布施行後,對於被告更加有利。
以上修正事項,具有加強保障訴訟權益的效用,值得肯定與支持。然查此一修正案,根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038號的記載,在民國110年10月間即已提出。第67條及第416條兩個條文,都只是把「五」日修正為「十」日,僅僅各改一個字而已,其餘內容並無更動。在沒有反對意見、毫無爭議的情況下,竟然用了一年半的時間,才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實在不可思議。我們經常會用「牛步化」一詞,形容處理事情速度太慢,這件法律的修正案,豈止牛步化,簡直要用「蝸牛步化」,才足以充分形容極其緩慢的離譜程度。立法效率如此低落,應當加以批判與譴責。
尤其莫名奇妙的是:準抗告聲請期間延長為十日,而對於第406條前段的一般抗告期間,卻仍然維持「五」日,並未配合一併修正。顧此失彼,立法品質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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