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造法,主席萬歲
林益世貪污等案,一審判決出乎社會意料之外。但讓人傻眼的並不是結果,而是法官鋪陳判決的方式。
在三權分立體制下,法官雖崇高但基本上仍是司法從業人員。他不能嵌入自己的偏好,只能根據立法部門的決定(法律)從下而上適用法條。所謂的自由心證,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從上而下另創法源或恣意而為,一切須在法律授權下為之。
細讀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資料可知,法官超乎異常的對於檢察官指控的罪行做了從上而下的學理探討,目的似在排除法條前提,從而排除適用特定法條。
判決書不但罕見的以兩圖示「解釋」法條所無的各種「職務上之行為」的類型,還在創造了「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收賄」概念後據以進行推論。
此舉是學者所擅長方法論上的「建構模型」。但法官就是法官,突然變身為諄諄教導學子的法學教授,令人不解。
就第一線司法實務而言,此舉無異於「法官造法」──破壞三權分立的基礎。嚴格而言,即使貴如大法官在進行解釋仍須小心翼翼,避免踰越權力分立的紅線。一般法官,當然更無穿越三權的自由。
除此之外,判決書仍有推論上的矛盾。如雖承認中鋼「固有不得不配合之實質影響力」,還法外附加「影響力之來源」以及「充其量係來自被告林益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等創見,從而以「法定職權」保護了被告。判決書也出現「憲法上不自證己罪及緘默權」的法學者或律師的辯護用語。這幾位法官,曾在其他判決書上如此諄諄法理嗎?還是,判決書其實不是寫給被告而是寫給社會?或者,連他們也不知道判決書上寫了些什麼,好似判決書是法學教授+律師團寫好的,法官只是照本宣科?
從政治效果而言,曾為馬核心的成員涉重案被荒腔走板的判決,其意義並不只是「有罪者可能無罪」,而是反過來「無罪者也有可能有罪」。那些挑戰馬主席權威的黨內同志對此必然心知肚明。這雖是一審判決,二審與三審的結果猶未可知,但二審宣判的時間上必然已跨越七月底,一審判決已夠定天下了。
至於林案判決中唯一的罪行「財產來源不明」,據稱是〈貪污治罪條例〉增訂通過兩年多的適用首例。神來一筆「證明」了辦過皇親國戚的該法並非紙老虎一隻。未來馬政權將可大書特書其廉政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