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開庭叫少年自掌嘴!少年法庭不適任法官需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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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指出,苗栗地方法院有少年法庭法官開庭時要求少年自己掌嘴,司法院卻未見思考少年法庭法官的退場機制。壹蘋新聞網楊永盛攝資料照片
【作者:鄭胤宏/國立清華大學學生】111年11月,政府正面臨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藉此檢視政府有沒有確實保障兒童權利。可惜直至為止,司法院表現仍是差強人意。110年3月新聞報導,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開庭時要求少年自己掌嘴,直至111年9月,都還有苗栗地方法院陳報該名法官遺失卷宗的進度。司法院仍未見思考少家庭法官的退場機制。

我國目前不適任法官懲處之規範

少年法庭,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專責審理少年事件,對觸犯《刑法》或曝露於危險中的少年,採取積極且有別於成人的措施。少年指12歲到18歲未滿,受《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意指未滿18歲)保護。公約除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外,其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亦指明「對兒童司法系統 內的專業人員進行持續和系統的培訓」(第39段)、「兒童法院應當明令禁止並懲罰構成有辱人格待遇的措施」(第74段)。
少年事件更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少年事件須依法保密、不公開審理,少年事件多以法官獨任審理,成長中的少年相較成人更加細敏脆弱⋯⋯可見法官良窳極為重要。像上述案例,如獨任法官於不公開審理過程要求少年摑掌,若非社工願意檢舉,恐怕這樣的事件還難以揭露。而司法院對於少年法庭不適任法官應如何退場,仍未能規劃出一套停職或急速處分機制,將其與普通法官相提並論。
普通法官懲處制度,依法官法規定:法官的職務監督人或法官自律委員會,都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法評會認有懲處必要,則移送職務法庭;無必要,則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自律委員會亦得向人事委員會建議,人事審議委員會得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得再糾舉或彈劾移送職務法庭⋯⋯簡言之,監察院糾舉或職務法庭予以停職處分前,不適任法官都能在少年法庭繼續留任。

苗栗地院法官失職個案處分因應

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第2次法官會議於8月19日的提案值得讚許:「修正《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關於少家庭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對於少家法庭不適任法官之退場機制,對於有嚴重疏失、嚴重傷害兒少權益之不適任法官,強制調動離開本院少家庭,予其他有意願及適任之法官擔任少家庭法官之機會,是否妥當,提請議決。」先行調離少年法庭「疑似」不適任法官至其他法庭,是兼顧法官工作權與兒童最佳利益的解決方法。惟司法院仍無提出全國一致的配套。

缺乏退場配套經得起國際審查嗎?

甚至司法院曾因請求法官評鑑時效超過,但仍認為有必要予以追究前述不適任法官,改轉由監察院立案,這無疑是自證法官法有修正之必要。司法院對於少年法庭不適任法官,無法在事先預防、保護兒少、無法在調查時暫時將法官調離少年庭、事發後又無法依法官法評鑑不適任法官,轉由監察院協助。請司法院盡早思考少年法官退場機制,如何預防類似事件,回歸《少事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才不會在國際審查時捉襟見肘。
本文刊於壹蘋新聞網:https://tw.nextapple.com/forum/20221108/49023D50AD151475AF9E0D74D7B3E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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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鄭胤宏,我的夢想是:「書生一掬傷時淚,誓灑大千救眾生。」現為中華兒童及青年協會理事長,文章刊於品觀點、聯合報、自由時報、奇摩新聞、中時新聞網、壹蘋新聞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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