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2):巴勒斯坦問題的歷史◎UN
【Comment】或許是網路發達了吧?此次巴勒斯坦申請加入聯合國,並未引起獨派太多的激情。這是苦澀的成長?巴勒斯坦地區本來就是帝國解體所遺留領土的國際問題的一部分。先進入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制度中管理,1947年再進入聯合國〈分治計劃〉,預計成立一個猶太國、一個阿拉伯國,以及一個國際特別政權(耶路撒冷市)。
1948年戰爭中佔領阿拉伯國領土除了以色列(77%),還有約旦與埃及。其後這些地區也被以色列在1967年戰爭兼併。但是,佔領並非擁有主權。安理會於通過第242號決議,促請以色列從它在1967年的衝突中佔領的地區撤離。…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本來就是聯合國授權下合法代表巴勒斯坦人的當局並擁有觀察員資格。以巴間的談判,是基於兩國的糾葛(糾葛不解決,即使巴勒斯坦建國此一地區也不和平),也是基於聯合國的立場。因此,不僅美蘇(俄),也包括歐盟與聯合國都有義務介入。
【相關閱讀】
巴勒斯坦問題主要文件
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1):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程序◎UN
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2):巴勒斯坦問題的歷史◎UN
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3):耶路撒冷市國際特別政權◎UN
巴勒斯坦問題的歷史
1917年-1947年
一戰之後,隨著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的瓦解,巴勒斯坦問題成為一個國際問題。根據國際聯盟通過的《國際聯盟盟約》第22條有關委任統治的條款,巴勒斯坦與其它幾個前奧斯曼帝國統治下的阿拉伯地區一起交由英國委任統治。除一個委任統治地之外其它委任統治地全部按照最早的設想紛紛獨立。巴勒斯坦成為一個例外。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統治不是僅限於“協助管理和提供建議”,其首要任務是執行英國在1917年頒佈的《鮑爾弗宣言》,該宣言支援“在巴勒斯坦地區建立一個猶太國”。
從1922年到1947年巴勒斯坦被委任統治期間,大量猶太移民從其它地方,尤其是東歐湧入,30年代納粹對猶太人的殘酷迫害使該地區猶太人口急劇膨脹。巴勒斯坦人對獨立的訴求和對猶太移民的抵制導致了1937年巴勒斯坦人民的反抗,其後,在二戰期間和二戰之後,來自雙方的恐嚇和暴力從未間歇過。英國曾經嘗試過不同的方法讓這塊飽受暴力蹂躪的土地獨立,但均未成功。1947年英國將巴勒斯坦問題移交給了聯合國。
1947年-1977年
考慮了不同的方案之後,聯合國提議在巴勒斯坦建立兩個獨立的國家,一個是阿拉伯獨立國,另一個是猶太獨立國,並在耶路撒冷市建立特別國際政權(181號聯大決議第二部分)。分治計畫中設想的兩個國家中一個成為後來的以色列,在1948年的戰爭中以色列佔領了巴勒斯坦77%的土地,以及耶路撒冷的大部分地區。一半以上的巴勒斯坦當地居民要麼逃離要麼被驅逐出了巴勒斯坦。約旦和埃及佔領了分治決議本來劃分給巴勒斯坦阿拉伯國的其它部分領土,這個巴勒斯坦。
在1967年的戰爭中以色列佔領了當時約旦和埃及控制的巴勒斯坦其它地區(即西岸和加沙地帶),這包括之前未被以色列佔領的耶路撒冷殘留的地區,其後這些地區也被以色列兼併。這次戰爭導致了第二次巴勒斯坦人的大量外逃,據估計外逃人數達50萬人。安理會於1967年11月22日通過第242號決議,促請以色列從它在1967年的衝突中佔領的地區撤離。
1974年,聯合國大會重申了巴勒斯坦人民實現自治、民族及主權獨立以及重返家園的不可分割的權利。隨後一年,聯合國大會建立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聯合國大會授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聯大以及其它由聯合國主辦的各會議中以觀察員資格。
1977年-1990年
然而事情繼續朝相反的方向發展。1982年,以色列侵略黎巴嫩,宣稱要消滅巴解組織。後來雙方達成了停火協定。在得到保證在其撤離之後上千萬留下來的巴勒斯坦難民有安全保證之後,巴解組織的軍隊撤出貝魯特,轉移到了其它鄰近國家。其後在薩布拉和夏提拉發生了大規模屠殺難民的事件。
關於巴勒斯坦問題國際會議於1983年9月召開,參加人數眾多,除其它事項之外,這次會議通過了包括如下原則的《日內瓦宣言》:必須反對和拒絕以色列在被佔領領土上建立定居點,以及其所採取的改變耶路撒冷地位一切行動;該地區所有的國家均有權在安全和國際公認的邊界內生存,所有的人民均有權享受公正的待遇並過安定的生活;承認並實現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得合法權利。
1987年12月在被佔領的巴勒斯坦地區發生了集體反對以色列佔領的抗暴行動。以色列軍隊對這次抗暴行動的鎮壓傷及大量人員並導致了巴勒斯坦平民的大量傷亡。
1991年至今(和平進程)
1973年阿以戰爭後,整個19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各方在不同論壇為安全理事會第242和338號決議基礎上實現中東全面和平而不斷努力。冷戰結束與海灣戰爭及其影響等全球性變化對中東局勢都產生了影響。1991年10月,阿以認真恢復談判進程,在美蘇兩國共同主持下在馬德里召開中東問題和平會議 。聯合國秘書長的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但到1993年年中,談判似乎在若干政治和安全問題上停滯不前。在這些公開的外交努力的同時,以色列與巴解組織在挪威舉行秘密會談。雙方於1993年8月末結束會談並達成協議,這一消息使國際社會既吃驚又萌生希望。
1993年9月10日,以色列與巴解組織就相互承認換文,雙方代表並於9月13日在白宮舉行的一個儀式上簽署《關於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出席簽字儀式的有美國總統克林頓和俄羅斯外長安德列·科濟列夫。聲明簽署後,以色列總理伊紮克·拉賓與巴解組織主席亞西爾·阿拉法特握手。這一歷史性協定為巴勒斯坦人民在加沙地帶和西岸實現自治開闢了道路。它標誌著一個談判解決永久地位問題的進程的開始。
大會在1993年屆會上通過一項題為“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決議,對《原則聲明》表示支持,同時重申大會自己提出的若干原則以指導最後解決。此外,大會重申,聯合國將繼續承擔對巴勒斯坦問題應盡的職責,直至該問題得到全面解決。
1994年7月,亞西爾·阿拉法特返回巴勒斯坦,在加沙和西岸耶利哥地區建立巴勒斯坦權力機構。此後達成的若干協定使更多地區歸屬巴勒斯坦權力機構控制。
為了結束衝突,已就“最後地位問題”協定開始談判。尚待談判的困難問題包括:以色列撤出被占巴勒斯坦領土、最後邊界、難民、定居點、耶路撒冷的地位。中東迎來了一個新時代。
1995年9月28日,簽署了歷史性的《以色列-巴勒斯坦關於西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定》,即《奧斯陸第二項協定》,取代了1993年的《關於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奧斯陸第二項協定》規定了解散以色列行政公署,撤銷以色列軍政府,並將西岸分成三個區,每個區都由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不同程度地各司其責。
聯合國大會對迄令為止和平進程取得的成果表示充分支持。
在巴勒斯坦,第一次大選已於1996年1月舉行。阿拉法特主席當選為巴勒斯坦權力機構主席。他隨後任命了由21名成員組成的巴勒斯坦委員會執行局。安全理事會對選舉表示熱烈歡迎,稱之為“中東和平過程中邁出的重大一步”。
1990年代中期至末期,和平談判停滯不前,此後,以色列埃胡德·巴拉克和亞西爾·阿拉法特主席簽署了1999年9月4日的《沙姆沙伊赫備忘錄》。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對這一協議表示熱烈歡迎。
定居點建設和持續暴力給談判造成問題,此後,和平進程再度停頓。
2000年7月,克林頓總統在大衛營召開了中東和平問題首腦會議。秘書長科菲·安南對會議表示歡迎,希望在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之間建立“勇敢者的和平”。然而,以色列的巴拉克總理和巴勒斯坦權力機構的阿拉法特主席未能消除分歧,達成協議。
2000年9月,第二次巴勒斯坦起義爆發。
2001年1月初,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談判代表在埃及的塔巴會晤,再度作出努力。雙方在一份聯合聲明中表示,他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接近達成最後解決。然而以色列迫近的選舉導致巴拉克總理中止了會談。阿裡爾·沙龍當選為以色列的新總理。
2000年9月以來,政治、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狀況日益惡化。2002年間,安全理事會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對每況愈下的局勢表示了嚴重關注,並呼籲結束暴力和恐怖主義,從巴勒斯坦城市撤出以色列軍隊,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在2002年3月通過的一項里程碑式的決議中,安全理事會確認了兩個國家-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一個地區各自安全和得到承認的邊界內並存[1]的想法。
使這一憧憬變成現實的“路線圖”是由四方(美國、歐洲聯盟、俄羅斯聯邦和聯合國)制定的。“路線圖”設想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採取平行步驟,以便至遲於2005年年底達成最後的、全面的和平解決。雙方於2003年6月在亞喀巴首腦會議上作出了執行“路線圖”的堅定承諾。安全理事會於2003年11月對“路線圖”表示贊同。
儘管有一些進展的跡象,但暴力、以牙還牙和報仇的迴圈繼續不已,和平進程停滯不前。
以色列決定在被巴勒斯坦領土、包括在東耶路撒冷及其周圍修建圍牆。為了對此作出回應,大會於2003年12月請國際法院就修建圍牆的法律後果發表諮詢意見。2004年7月,國際法院認定在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修建的圍牆的路線違反國際法,表示以色列必修停止修建圍牆,拆除已經修建的部分圍牆,並對巴勒斯坦人的財產所蒙受的一切損失作出賠償。
2004年初,以色列宣佈從加沙地帶大部分地區和西岸一小部分地區撤出的計畫。2004年5月,“四方”為這項撤出計畫訂立了一些原則,表明撤出必須是徹底的,而且應繼而在西岸採取類似的步驟。“四方”還表示所有關於最後地位的問題,例如邊界和難民問題,均應由雙方根據國際公認的和平進程框架進行談判。
於此同時,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的人道主義狀況繼續惡化。秘書長一再呼籲國際社會竭盡所能緩解巴勒斯坦人民的困境,並敦促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採取必需的步驟,毫不遲延地達成和平解決。
http://www.un.org/zh/focus/palestine/background.shtml
1993年《關於臨時自治安排的原則聲明》
1995年《以色列-巴勒斯坦關於西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定》
[1]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02/s1397.htm accessed on 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