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頭看: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 內地=Mainland=大陸 ★
在CEPA的面前,扁案發展(藍營)或馬氏顢頇(綠營)已經完全不重要了。還會注意扁馬兩人,無非是被誤導的視聽。
該注意的是,已經有一些事項正在實施(如直航),一些則即將實施(如學歷認證與考試),這些實施完成後,沒有CEPA也差不多CEPA了。
以下來初步檢視CEPA:
1. 前言:
˙CEPA文件的名稱為〈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1](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2],並不是「中國與香港」,也不是「中央政府與香港」(西藏17條協議全名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十七點協議)1951.05.23 )[3]。若是「中國與香港」,則為外交條約,那會賦予香港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地位。若是「中央政府與香港」,則會降低中央政府的層級,變成與香港平起平坐。
˙此份文件也不是「協議」(agreement),那具有「條約」意涵,會承認香港的「獨立地位」(雖然可能還是次於「國家」的地位,如「自治領」),因此北京用「安排」(arrangement)。完全跳脫地位上的羈絆,而具有「上對下指導」與「下對上接受」的意涵。
˙採用WTO「關稅領域」(customs territory)的模式,稱香港的簽約對方為「內地」。並特別加註「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税領土」(refers to the entire customs territory of China)。
˙「內地」(the Mainland)[4]就是「大陸」(Mainland)的意思。已經在台灣實施並重新在執政先生口中不斷重複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其實已經開始賦予「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個地區」意涵:相對於「台灣地區」,「大陸地區」=「內地」。
2. 第二條:
˙明白寫著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CEPA是「一國」的法律架構。
3. 第四條:
˙主題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特定條款的不適用」。換言之,這並不是WTO架構下的法律制度,或者說,部份內容是優於WTO下的法律架構,可以透過WTO的兩個會員(香港與中國)決定排除WTO規則的適用。
4. 第五條:
˙關稅方面,香港對所有原產於「內地」的進口貨品(all imported goods of Mainland origin)實施零關稅(zero tariff)。相對的,「內地」則分2004「列舉」與2006「例外」等兩階段,對香港貨品實施零關稅。
5. 第六條 :
˙雙方互不實施違反WTO的「非關稅」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內地」對香港不實施「配額」措施(tariff rate quota)。
6. 第七條:
˙雙方互不實施「反傾銷」(anti-dumping measures)措施。換言之,當「內地」大舉傾銷,香港已撤除WTO下的保護網。
7. 第七條:
˙雙方互不實施「反補貼」(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措施。同樣的,當「內地」因為補貼而佔有價格優勢,香港已撤除保護機制。
8. 第十三條:
˙此條為「金融合作」:「內地」支持將銀行的國際外匯交易中心移到香港,並支持中國的銀行以併購方式開展業務。這是加深「內地」對香港金融的關係。為此,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合作。
9. 第十五條:
˙此條是「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mutual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問題是,什麼是「專業人員資格」,只限於經濟事務如外匯、證券交易員嗎?包括律師、會計師,或下一階段的老師、醫師嗎?
10. 第十六條:
在貿易投資便利化(trade and investment facilitation)方面,包括了「標準一致化」(standard conformity),換言之,至少在經濟事務上(也是香港主體性最關鍵的項目),與中國是希望「一致」與成為「一制」的。
11. 第十八條 :
這個CEPA,不影響「內地」或香港在WTO下的例外措施。換言之,內外有別嗎?值得觀察。
12. 第十九條:
為執行CEPA,分別於北京與香港設立執行機構「聯合指導委員會」(Joint Steering Committee),具有監督權、解釋權。可是,既曰「聯合」為何分兩地設立?
13. 第二十三條:
˙此「安排」(包括附件)都是「安排」的一部份也都在簽約日生效,且無須經過立法機關同意。這是殖民地總督總攬三權的傳統,當然也是北京的傳統,更是極權國家的傳統。未來,台灣這種軍事佔領傳統的地區,要注意這種「行政部門關起門來玩」的事件!
˙中文,多了這一項:《安排》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14. 簽約
簽約方,一方是PRC的「商務部副部長」(Vice Minister of Commerce),一方是香港的「財政司司長」(Financial Secretary)。無論如何,是不平等的。
[1]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2] http://www.tid.gov.hk/english/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3]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3538&prev=3732&l=f&fid=45
[4] http://www.tid.gov.hk/english/cepa/files/main_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