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出國,買票與他人擠飛機。然而,特別是元首出國,若可能的話多會乘坐「專機」。這不僅僅是在「安全」上較容易管理,同時也是體制尊嚴(地位)上的必需。元首出國坐專機,已經不是「個人」的喜好問題了,也不應該是「個人」可以恣意主張的事務。
然而,馬英九在當選「ROC先生」之後,首次出訪就選擇買票與民眾擠班機,值得予以討論。特別是新聞中:「到底和誰通過電話,或是見了面,馬總統不願多談,只表示該通電話的人都有通電話,該見的人都有見到,感覺非常好。」讓我們回憶了2006.08.03《產經新聞》的更正報導。真的始終如一。
既然馬「先生」採取「以民航機出訪」的特例,就必需先以1944年生效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的角度進行探討:
首先,「(總統)專機」是否屬於〈公約〉第3條定義下「用於軍事、海關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
又說:「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協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並遵照其中的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
何謂「國家航空器」(state aircraft)?
學者有補充意見,包括:海關航空器、警察航空器、軍事航空器、運送國家元首的專機、運送政府高級官員的專機、負有特別使命的航空器。然而,對於元首乘坐的定期民航機,如「先生」此次的行為,卻有疑義。
進一步說,不僅運送「國家元首」的專機,是「國家航空器」,運送「政府高級官員」的專機也是。如內閣制的日本或英國,首相的專機就是「國家航空器」。
因此,即使事前自稱「先生」也一樣,「專機」進入美國就要向美國申請,請求美國同意。讓美國決定應該降落何處,就得降落何處。這多沒面子!
但,若為避開載運國家元首或政府高級官員的專機為「國家航空器」的條約規定,改以一般「班機」出訪之,則除非有犯罪疑慮(如「先生」是恐怖份子等),美國政府是無法干預的。這是「機」的部份。
其次,根據美國移民法,馬「先生」並未申請放棄「居留權」,故他憑著「居留權」身份,是可以隨時隨地進入美國的。
新聞報導指出,頭等艙中還有「一位」一般旅客以購票方式同乘,一位就夠了,就能讓「班機」更加名符其實。
擁有「居留權」,又坐著「班機」、人和機都不必特別申請入境,馬先生「知法閃法」(不是低調)到無以復加的地步。難怪美國的薄瑞光所言:「我沒啥可挑剔的」(I have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問題是:Why he did this in such an unusual way?
何事值得「先生」捨棄安全的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