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補就業服務法漏洞,勞動部二個新規定!
  • 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僱許可,未料有失聯移工鑽漏洞,失聯後每天依舊打電話與雇主聯繫、卻未提供地點,導致明明曠職失聯,卻無法通報,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誘移工打黑工
  • 過去會有移工失聯後親自或透過第三人向雇主或主管機關(如:1955、來源國駐台辦事務、地方政府)等告知移工「去外面住」卻未明確告知地點,導致明明未到工、雇主不能通報失聯
https://www.istockphoto.com

👉《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明定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且有無法聯繫外國人、無法確知外國人本人所為、或未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查認並非屬實等就算「失去聯繫」。
👉《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明定,就算移工失聯未滿3天,雇主可以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平臺上即時登錄,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並明定3天內尋獲及3天後尋獲相關規定。
原則也指出當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時應在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將最新住宿地點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或自行通報至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外國人變更後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及有無聘僱關係爭議等事項。
https://www.istockphoto.com

👉《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外國人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雇主通知及政府機關執行查察之處理原則〉
➠〔雇主通知執行查察之時機及方式
當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依本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雇主得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雇主可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專勤隊(以下簡稱專勤隊)及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執行查察,
✔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線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即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

➠〔專勤隊警察機關查察尋獲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外國人之處置方式
  1. 專勤隊及警察機關應至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料,並通知雇主或其委任之仲介機構,由雇主或仲介機構陪同外國人返回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
  2. 雇主或其委任之仲介機構拒絕陪同外國人返回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或雇主同意外國人自行離去者,專勤隊及警察機關應通知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由該專線人員詢問外國人計畫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並紀錄
  3. 專勤隊及警察機關認外國人有人身安全遭危害或有遭危害之虞等不宜通知雇主情事時,應給予外國人必要協助,並通知勞動部1955專線,由該專線人員詢問外國人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再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後續調查及安置等事宜

⛛〈曠職未滿3日內失去聯繫外國人尋獲後,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處理原則
  1. 雇主及外國人〔雙方合意繼續聘僱〕關係,外國人繼續為雇主提供勞務。
  2. 雇主及外國人〔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依本法相關法令或「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辦理。
  3. 雇主〕提出相關事證終止與該外國人勞動契約,經當地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情況後,函知勞動部依本法“第73條第3款後段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
  4. 外國人〕提出相關事證終止勞動契約,經當地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情況後,函知勞動部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依法通知及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作業程序
雇主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通知時點
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者,雇主應依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外國人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依聘僱許可辦法第68條規定,同時副知勞動部。雇主已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機關後,亦可逕至勞動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提供事證
  • 雇主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提供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外國人行蹤不明前最後地點及無法聯繫外國人事證〉等。
  • 外國人失去聯繫3日之計算方式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後,雇主應於發生連續曠職3日並失去聯繫時之次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例如外國人於111年8月1日起曠職失去聯繫,至8月3日已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8月4日起算3日內(即8月6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又如因期間末日8月6日為星期六,雇主得於次星期一即8月8日通知。

⛛《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程序
  • 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
勞動部接獲雇主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後,應依本法第73條第3款前段規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及依第74條第1項規定,應即限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 異常案件處理
  1. 勞動部發現有通報異常或屬“高風險名單”(例如外國人於第三人處,由第三人通報外國人失去聯繫者、雇主曾不實通報經裁罰者、或雇主最近一次通報失去聯繫之6個月內有多次通報失去聯繫人數累計達10人以上,且經撤銷達2人以上者),由勞動部1955專線人員進行初步查證,續行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優先查處及回報。
  2. 當地主管機關於接獲上開通知後,應參照「執行外籍勞工管理及訪查實務要點」規定辦理訪查雇主、外國人及外國人失去聯繫之處所。
  3.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為雇主規劃安排者,當地主管機關訪視未遇外國人本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以書面命外國人於3日內至當地主管機關到場說明。當地主管機關應將訪查表、通知外國人報到之公文書及送達證書等具體調查結果函知勞動部。

⛛《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之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之處理原則
變更住宿地點通知
外國人〉於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應將最新住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由〈雇主通知〉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或自行通報上開資訊至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
訪視外國人探求真意
當地主管機關於外國人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之3日內,應依聘僱許可辦法第34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調查事實及證據相關規定,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外國人變更後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及有無聘僱關係爭議等事項。
訪查未遇外國人處理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為雇主規劃安排者,未經變更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確認真意及有居住事實前,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訪視並探求真意之通報地址為其住宿地點。外國人如須再次變更於雇主管理以外之其他住宿地點,應依前2款規範辦理。
https://www.istockphoto.com

👉《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
連續曠職三日
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三日不到工者。
失去聯繫
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無法聯繫〉外國人。
  2. 接獲外國人聯繫,但〈無法確知〉係外國人本人所為。
  3. 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
  4. 接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經查認並非屬實。

非屬失去聯繫
外國人於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日起三日內,已向下列相關單位之一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認屬實者
  1. 中央主管機關(包括運用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通報)。
  2. 當地主管機關。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自行安置不屬於本款)💯
  4. 原籍國駐臺代表處。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屬〉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第五款規劃者,外國人自行變更住宿地點後,〈未告知雇主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雖有告知,但經當地主管機關進行訪視時,未會晤外國人本人,且未依該機關之通知到場說明,致無法探求真意者,
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認定處理。💯

外國人於下列期間,有連續三日失去聯繫之情形,由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聘僱許可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相關事證辦理通報
  1. 入國未滿三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之期間。
  2. 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三日。
  3. 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或依法令限期出國而尚未出國之期間。
  4. 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終止,尚未廢止聘僱許可之期間”。
  5. “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經雙方合意暫不提供勞務之期間”。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4會員
488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美國科技業掀起裁員潮,記憶體晶片大廠美光台灣分公司也未倖免,有台灣員工在社群平台上透露被無預警資遣,明明前1小時還在開會,突然就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交出識別證,10分鐘內走人。比起一般企業裁員多採「非自願離職」,要走一段較長程序,還要給預告工資,美光裁員10分鐘「領紅包簽名走人」與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與
小朱畢業不久後,就到一家小公司上班,老闆說「只有3個員工,沒有強制保勞保,所以就不會提繳6%的退休金」,讓他相當困惑,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以後的退休金不就一場空? 「這是不正確的」,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包含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等,就是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也就是說
據新聞報導目前國內失聯移工人數已達8.3萬人,日前傳出以「特赦」方式解決失聯問題的訴求。勞動部表示,解決移工失聯問題,應思考如何保障合法雇主及社會共同利益,移工失聯原因複雜,但主要都是為了「錢」,若移工失聯無須付出代價,如同變相鼓勵失聯,將導致失聯情形加劇。 為強化源頭管理,勞動部已規劃行蹤不明比率
請「特休假」需要提前告知嗎? 員工老是遲到就請特休假,可以嗎? 這是法條競合適用跟處理人性的問題! 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對事不對人。 《勞基法第 38 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
勞基法第15條之1有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1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裁判字號: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原   告 鄭00 被   告 李00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 105年10月7日前往被告擔任董事之「問題甲國
美國科技業掀起裁員潮,記憶體晶片大廠美光台灣分公司也未倖免,有台灣員工在社群平台上透露被無預警資遣,明明前1小時還在開會,突然就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交出識別證,10分鐘內走人。比起一般企業裁員多採「非自願離職」,要走一段較長程序,還要給預告工資,美光裁員10分鐘「領紅包簽名走人」與勞基法的預告期間與
小朱畢業不久後,就到一家小公司上班,老闆說「只有3個員工,沒有強制保勞保,所以就不會提繳6%的退休金」,讓他相當困惑,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以後的退休金不就一場空? 「這是不正確的」,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包含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等,就是勞退新制的強制提繳對象,也就是說
據新聞報導目前國內失聯移工人數已達8.3萬人,日前傳出以「特赦」方式解決失聯問題的訴求。勞動部表示,解決移工失聯問題,應思考如何保障合法雇主及社會共同利益,移工失聯原因複雜,但主要都是為了「錢」,若移工失聯無須付出代價,如同變相鼓勵失聯,將導致失聯情形加劇。 為強化源頭管理,勞動部已規劃行蹤不明比率
請「特休假」需要提前告知嗎? 員工老是遲到就請特休假,可以嗎? 這是法條競合適用跟處理人性的問題! 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對事不對人。 《勞基法第 38 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
勞基法第15條之1有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1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裁判字號: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4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原   告 鄭00 被   告 李00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 105年10月7日前往被告擔任董事之「問題甲國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一種在員工離職後,限制其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前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或創業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廣泛應用於高科技、研發、金融及銷售等行業,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重要性: 保護商業機密:企業的商業機密是其競爭力的核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能有效防止員工將商業機密
Thumbnail
關於家事移工的勞動契約 家事移工有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工兩大類哦。 勞動契約內容,因東南亞四國的契約規定略有不同,這次以越南籍移工的勞動契約為範本,做個小說明哦 1.簽署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很多雇主在採行直接聘僱移工或是三年期滿欲立新約聘僱同一移工時,常常會忘了勞僱雙方仍要簽署勞動契約這件
Thumbnail
勞動契約書係勞動部與東南亞四國(泰、印、菲、越)協議移工薪資及休假條件內容所延伸製作而成的契約文書。 而移工的勞動契約內容,會因為各國提出的談判協商條件及所屬國籍,而有所不同及適用。 至於,勞動契約是自由契約的一種,既然主雇之間雙方同意並經要式書面簽署,自應遵守及履行,以維持恆平及公定性。 所
Thumbnail
外籍看護工的僱主和工作者必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等項目。各國政府與臺灣政府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和制訂,並依據外籍看護工契約範本作為基本勞動條件的依據。此外,文章還介紹了各國看護工勞動條件的休假規定及短照服務計畫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從一開始看日文求人票看得霧煞煞,到後來發現許多隱藏在漂亮敘述後的魔鬼,歸納出一套與担当面試時的必問大全,可說是這一年的的珍貴結晶哪~
Thumbnail
自2003年起,香港政府通過法例要求僱主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居住安排,此規定保障傭工在工作期間能獲得適當的居住環境和隱私。然而這一規定也引起了爭議,一些人認為傭工在僱主的住所居住會降低他們的隱私度,有人主張廢除這項規定。違反留宿規定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技術條件(需符合以下3擇1條件) (1) 專業證照: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指定項目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2) 訓練課程:產業類訓練時數達80小時。 (3) 實作認定: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之審認,取得實作認定證明。 具體怎麼進行實作認定....
Thumbnail
我國勞工之離線權雖然尚未立法明文保障,但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行政指導與司法實務來看,企業於立法「前」仍負有一定之法律風險,不可不慎。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一種在員工離職後,限制其在特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前僱主有競爭關係的工作或創業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廣泛應用於高科技、研發、金融及銷售等行業,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客戶資源和競爭優勢。 重要性: 保護商業機密:企業的商業機密是其競爭力的核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能有效防止員工將商業機密
Thumbnail
關於家事移工的勞動契約 家事移工有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工兩大類哦。 勞動契約內容,因東南亞四國的契約規定略有不同,這次以越南籍移工的勞動契約為範本,做個小說明哦 1.簽署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很多雇主在採行直接聘僱移工或是三年期滿欲立新約聘僱同一移工時,常常會忘了勞僱雙方仍要簽署勞動契約這件
Thumbnail
勞動契約書係勞動部與東南亞四國(泰、印、菲、越)協議移工薪資及休假條件內容所延伸製作而成的契約文書。 而移工的勞動契約內容,會因為各國提出的談判協商條件及所屬國籍,而有所不同及適用。 至於,勞動契約是自由契約的一種,既然主雇之間雙方同意並經要式書面簽署,自應遵守及履行,以維持恆平及公定性。 所
Thumbnail
外籍看護工的僱主和工作者必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等項目。各國政府與臺灣政府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和制訂,並依據外籍看護工契約範本作為基本勞動條件的依據。此外,文章還介紹了各國看護工勞動條件的休假規定及短照服務計畫的相關內容。
Thumbnail
從一開始看日文求人票看得霧煞煞,到後來發現許多隱藏在漂亮敘述後的魔鬼,歸納出一套與担当面試時的必問大全,可說是這一年的的珍貴結晶哪~
Thumbnail
自2003年起,香港政府通過法例要求僱主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居住安排,此規定保障傭工在工作期間能獲得適當的居住環境和隱私。然而這一規定也引起了爭議,一些人認為傭工在僱主的住所居住會降低他們的隱私度,有人主張廢除這項規定。違反留宿規定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技術條件(需符合以下3擇1條件) (1) 專業證照: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指定項目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2) 訓練課程:產業類訓練時數達80小時。 (3) 實作認定:通過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之審認,取得實作認定證明。 具體怎麼進行實作認定....
Thumbnail
我國勞工之離線權雖然尚未立法明文保障,但從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行政指導與司法實務來看,企業於立法「前」仍負有一定之法律風險,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