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南Josh遭家暴並已離婚,昨日晚間,國師Josh在粉專PO了一篇文,內容在講他在法院調解的傻眼經歷,過程中,調解委員不僅自我介紹是律師,並以輕視的語氣多次提到「我們都知道家暴的條件很容易成立」、「夫妻吵架難免嘛,我也被我老婆打過啊,家裡的東西也有被破壞過,我都沒有還手喔,你要跟對方結婚,要經營婚姻關係就是這樣嘛」。
一、在法院調解尋求公正,是否搞錯了些甚麼?
眾所皆知,法院是追求正義的場所,但事實上,「法院調解」跟「法院判決」可不一樣,法院調解是由法院指派的「調解委員」在調解室,協助訴訟雙方當事人「搓合」兩邊都能接受的結果;法院判決則是由「法官」親自調查事件,透過多次開庭調查證據,給兩造當事人一個合於法律規定的公正判決。
以矮袋鼠律師破百次的陪當事人調解經驗,當事人往往都會期待,在法院調解中能得到公平的結果。但事實往往與認知相反,在法院調解,從來都不是一個講對錯、論是非的場合,而是調解委員想盡辦法讓雙方達成一個彼此都「勉強」接受協議的場合。
由於調解委員調解失敗時,只有最基本的車馬費,拿不到獎金,這就會導致基層調解委員用盡各種花招來勸,不管是情緒勒索、不管是先把金額砍半再拉高,又或者裝腔作勢罵完兩邊當事人再勸和,堪稱為了大約三千元的獎金,使出渾身解數,就是為了調解成功。
我見過的調解委員分成兩類:
第一類,開場說明兩邊當事人都沒錯,是外界因素造成的錯。這時,如果其中一方開始提到關鍵字:「是對方的錯。」調解委員絕對會用最大力氣阻止對方繼續怪罪,因為這類字眼是導致調解破局的最大原因。
第二類,開場調解委員就會說:「雙方其實都有錯」,試圖把錯怪在雙方身上。但實際上不管哪類委員,他們言下之意要傳達的都是:
二、委員,粗暴言論大可不必!
本事件最有爭議的是,調解委員不當的言論,讓我們用法條來檢視看看,調委講得是否屬實?
- 委員說「我們都知道家暴的條件很容易成立」: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暴的定義「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簡單來說,不管是被打、互咬、掐脖子這種身體上的不法侵害,或是像摔東西、罵髒話、嗆聲「待會砍你」等等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都算是家暴。看完家暴的定義,我就想請問委員,難道爸爸打小孩耳光、媽媽不給住在一起的阿嬤吃飯、阿公怒罵叔叔五字經,這些對你來說都是稀鬆平常的事嗎?
- 委員說「我也被我老婆打過啊,家裡的東西也有被破壞過,你要跟對方結婚,要經營婚姻關係就是這樣嘛」:由於家暴屬於告訴乃論罪,委員放棄提告,檢警確實沒有將委員的老婆提起公訴的權力。但是,委員自己放棄自身的權利,不代表台南Josh也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被害人受傷是加害人造成的,被害人選擇放下,是被害人決定讓自己從怨懟中解脫,代表他對人生的釋然,並不是由委員這個局外人可以評價,甚至帶著教育的口吻批判的事情。
三、男性受暴者通常是被父權社會判有罪的對象
社會上大多數人對於男性的期待,導致男性受暴者不敢求助。假設有位女性已婚朋友告訴你:「我被打了」,你大概會第一時間關心她、幫她打113,甚至帶她驗傷看醫生。但一位180公分的陽光大男生私下告訴你:「我被打了」,你會選擇一笑置之,還是開玩笑說:「那你有沒有打回去?」
其實這就是受暴男性面臨的困境,很少人能接住他們心中的痛苦,有人能知道Josh的辛苦嗎?上次被深愛的Amber傷害,這次被調解委員歧視,下次呢...?
這個社會從來都接不住受暴男性,因為這個父權社會從來沒有真正改變。
- 矮袋鼠律師(戴羽晨律師),全台執業律師,台大法律系雙主修社工系畢業,具有律師、社工師雙證照,曾擔任社工師約一年,現為誠聖律師事務所律師,兼職擔任高點補習班高普考講師,及桃園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