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夫妻雙方互控傷害、聲請保護令的狀況不算罕見。可能會有人認為判斷基準是「誰受傷比較嚴重」才會在法律占上風,但其實任何案件到了法庭上都只會看證據,所以光是被打得遍體鱗傷是不夠的,還得付上相關的家暴影音、驗傷證明,甚至是傳喚證人到場。
至於雙方當事人都提告家暴的狀況,當然也還是個別處理,原則上不會因為其中一方先聲請保護令成功,就不理會對方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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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互控家暴很像是同一件事,但法官通常還是會拆成兩件事來看。畢竟每個人受到家暴的程度與嚴重性不同,到了法庭上,還是會看聲請者是誰,然後給予合適的處分。
如果您與配偶不約而同互控家暴,建議您盡力加強手邊的證據,對方的理由是什麼、證據是什麼其實沒那麼重要。就算對方的證據資料不太充裕,也不會直接影響法官對您聲請保護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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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家暴發生當下報警,證據資料都得靠自己蒐集。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家暴後至醫院驗傷,就算無法證明傷害從何而來,也至少能夠證明確實遭受過傷害。
可能會有人想問,發生過後幾天才去報警是否來得及,其實這還是得看狀況,如果身上的傷口都已經好了,甚至根本都忘了是什麼時候發生或事發細節、也沒有相關證據,警察也不知道該如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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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其中需要經過法官審理且取得難度最高的就是「通常保護令」,大部分的家暴受害者,都會以此為目標。但同樣是通常保護令,根據保護令的內容不同,對方得遵守的條件也不一樣。像是「是否要搬出去住」、「與子女會面交往細節」等。
若夫妻倆都拿到了通常保護令,就得依照個別內容來遵守,並非相同的內容可以互相抵消。至於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限制的內容不如通常保護令那般多,但也同樣還是得看內容是什麼就該避免做什麼。要是嫌太過複雜,最簡單的方法便是「都不要接近也不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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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有些人可能第一次發生爭執就受不了並吵著離婚,有些人可能會有無法離婚的苦衷,寧可分居,也不想結束婚姻關係。但我們還是會想以專業法律人的角度來建議您,無法持續下去的婚姻真的別再拘泥了,拖久了日子也不會變好,甚至之後想離婚會越來越難,倒不如趁著還有「家暴」這個因素存在時離婚,放過自己也放過對方,讓彼此都能更快開始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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