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婦幼警察隊表示,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言語、非言語及身體等3類。
1.言語:猥褻的話、開黃腔、話中不當隱喻。
2.行動上:毛手毛腳、胡亂吹口哨、色眼亂瞄、故意親(貼)近、糾纏不清。
3.視覺上:不堪入目的影片、色情海報、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
另外,還有一種為權勢性交,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主管以事業要脅,老師以加分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根據衛福部對性騷擾定義:「不論性別,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而不當影響對方正常生活之進行,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由此可知,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無論是肢體、言語、視覺上,只要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
還有一種則是性別騷擾,是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例如「男人婆」和「娘娘腔」等,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算是一種性騷擾。
也許有人會問:「你為什麼不反抗?」「你怎麼會去他家?」「你有證據嗎?」這句句質疑對被害者來說,都是二次傷害。
遇到性騷擾時,大多被害者時常無法立即反應過來,事情發生得太快,也來不及反抗。他們說:「當下我腦筋真的一片空白。」「不敢相信我敬重的前輩會這樣對我。」「是我想太多嗎?」
下面提供衛福部建議方法供參考:
✔️如果真的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
1、 相信自己的直覺:雖然不是每件事都會構成性騷擾,但請相信自己直覺。
2、 尋求情緒支持:你可以向朋友或同事說出自己的感受,不要因此自責、失去信心,或任何羞愧。
3、 向性騷擾者直接說「不」,要求停止性騷擾:美國平等僱用機會均等委員會建議性騷擾的受害者寫信給騷擾者,其內容包括: (1)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2)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3)受害者的希望,例如行為人停止騷擾行為,或道歉等
4、 詳實記錄每次性騷擾行為,作為申訴之用。
5、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 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6、 向管轄單位申訴: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向警察報案,或向場所主人提出申訴,由場所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7、 如管轄單位七天內未進行調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
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指出,高達4成的受害者表示不曾向任何人提及性侵受暴事件,大多擔心證據不夠充足,或者因為案件帶來的羞恥感、害怕原有生活秩序被破壞,而獨自承受創傷,令人感到憂心!!
婦幼警察隊表示,可以就近至警察機關報案,若知道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你可以選擇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加害人為該機關首長、部隊主管(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僱用人時,應向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你還可以透過下列管道申訴:
1.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或警察報案專線110。
2.地方主管機關
3.性騷擾防治法「再申訴專線」:1999轉分機3365、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