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台灣人都知道「行人地獄」何所指,並千方百計想積極改善,事實上最基本的源頭根本就是一個死結,無法解開。
1992年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訪問台灣,她眼光獨到,讚揚台灣在很多方面的成就,唯獨這國家沒有城市規劃。台灣人也很受教,開始研究城市規劃究竟是甚麼一回事。
按理來說,有城市規劃的地方必然顧及行人及車輛雙方的交通權益,但以「情、理、法」傳統的台灣風氣來說,就是最大的羈絆。
台灣的女生是全世界最強、最獨立的女性,男人騎單車在路上,都需要很多獨立性判斷,甚麼時候向前、轉彎、停止與及面對很多突然情況的反應,至少需要一些「膽氣」,而台灣的女生,甚至是老年的、體弱難行的,她們卻可以騎在摩托車上風馳電掣,揮灑自如。
當這些年老的女士,她們走動有點困難,把摩托車靠泊在最方便自已的位置,誰敢開罰單阻攔?為了方便,把摩托車在人行道上稍為安全地行走,誰敢批評?(因為很多行人道上根本行人不多)
又因為「情、理、法」這種順序風氣,有一條法例是從不執行的:
在台灣,自日治時期之1900年起,建築法規、都市計畫法規、縣市之建築自治條例強制規定一定要件下建築物須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將騎樓列入「道路」以及「人行道」加以管制。因此,騎樓在台灣等同於私有公用之公共人行道,其所有權人不得占用或停放汽車或妨礙他人通行。
筆者估計,台灣百份之九十有騎樓的房屋,是不可能從街頭一直暢順地可以走到街尾,所以行人被迫要走到車道上,百分之九十就代表了絕大絕大多數,如何改善?
城市跟鄉鎮是否適合相同的法例?這也耐人尋味。上面的「建築法規」,不但無法執行,還引申出旁枝細節。騎樓住戶為了預防雨季水淹的情況,把門前行人道全都填高了,又由於仍檔不住水淹,爭相比隔鄰填得更高,於是幾乎沒有一個騎樓下的通道,可容讓嬰兒車或輪椅完全無障礙地通過,只得走在車道上。
就算執法的人明知有法例,普羅大眾,較為基層的居民可不知道你的甚麼鬼法例,更加不管你有甚麼法例,在我家的門前,我便是法例,誰阻撓,我不投票給你。
「情、理、法」這種順序風氣,也有極為可取的一面,我從未見過有一個這麼有人情味、民風純樸可愛的國家。又因為這種風氣,孕育出「最美就是人」這樣的國際美譽。幸好我不是政治家,對我來說,這個議題根本就是一個解不開的死結。
資料參考-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