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勳章不是免死金牌(三)

2023/07/27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可想而知,黃效先殺人焚屍,極具新聞性和聳動性,因他是將門長子。

當時報載,據與黃效先同在韓國擔任譯員之同事說,黃效先很脆弱,同事咸以「大少爺」稱他,當他發起少爺脾氣時,大家都要讓他三分。

溫哈熊將軍(孫立人將軍之部屬、中國第一位西點軍校畢業生溫應星之子)當年恰是黃效先、楊士榮二人之同事,多年後,溫將軍在中研院近史所出版的口述歷史中,回憶說:「此人(指黃效先)上班經常遲到,且工作散漫,施組長忍無可忍,便責問他為何經常遲到?不料他竟答稱,因家中兄弟姊妹過多,早晨盥洗間不敷使用以致遲到,弄得施組長啼笑皆非。」

五月二十五日晨八時半左右,刑總將全案及嫌犯黃效先一併移送臺北地檢處,司法大廈立刻涌進了不少看熱鬧的人,爭睹殺人嫌犯的廬山真面貌,尤以女性爲多。

1956年5月26日《中央日報》3版

1956年5月26日《中央日報》3版

黃精神頹喪,偵查庭中說「頭痛得很」,檢察官准他坐著答話,經三小時半的偵審後,命收押臺北看守所。他在偵訊時的陳述,與刑總偵查結果並無不同,行兇原因是起於「變態性心理關係」,死者事事控制他,逼他要錢,因而激成仇恨,一時無法容忍,出此下策。

他在開庭前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說,他太對不起人了,希望社會忘了他,算他已經死了。話裡充滿了懺悔之意,兩次泣不成聲。

他說,楊士榮有一次在他家裡聽「曼波」,後來談到性,兩人竟發生了不可告人的事。此後,楊士榮就想控制他,向他借錢。三月初,楊向他借二千美金,說用支票抵押。他當時沒有這麼多錢,但楊不管他有沒有困難,一定強迫他做到,他警告楊不要逼人太甚了,楊也不理會。

過了不久,楊士榮又來看他,開口還是借錢,他沒有辦法,借給楊二百美金,要求楊寫一張欠條,楊竟回說,「幹嘛要寫借條給你呀?」

他還說,楊曾威脅他,要他聽話,要不然就把他的不長進情形,向大衆公開。因此,他對楊士榮又恨又怕。

後來,楊士榮又來借錢,說買了新房子,以後要分一半給他,要兩人住在一起,他更加害怕了,內心非常痛苦,所以向朋友借了一支手槍,準備自殺。

出事前兩天,五月八日那天,楊士榮拿了一張美金一千元的支票,讓他兌現,他被逼得沒有辦法,最後只得答應楊,叫楊「十日下午四點再來吧」。他說,這時候他還沒有殺楊的意思。

十日那天下午,楊來了以後,他約楊上樓,跟楊說,「你欠我的錢已不止一千美金,還要我弄錢?」楊聽了竟陰森森冷笑起來,他心裡害怕,就把所有的錢湊了七百五十美金給楊,還倒了一杯橘子水請楊喝,楊接了橘子水,說:「一杯水能解決問題嗎?」

他聽了又氣又恨,於是告訴楊,「你一輩子也拿不到這些錢了!」拿起手槍,對准楊的後腦,把楊打死。

有記者問黃,有沒有幫兇?他答說,他就怕事情給別人曉得,「哪裡還敢去請幫兇啊」。有記者問,這些私事本可以想辦法合理解決,何必下此毒手,鑄成大錯呢?他含淚低頭,一語不發。

判處死刑

半個多月後,六月十五日,臺北檢方偵訊結束,以「殺人毀屍罪」起訴黃效先。

檢方認為,此案非由「同性戀愛」引發,同性戀愛無據,乃黃效先片面之詞,不足採信,幫兇亦難證明,檢方窮詰無疑,不罪無辜。因此,此案實源金錢糾葛,黃手段毒辣,應予嚴懲,以正風氣,而幫忙移屍者龔學恒及借槍者張宗儉同被起訴。

七月二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一庭開第一次調查庭,訊問被告黃效先、第二被告龔學恆、第三被告張宗儉,證人有陳梅娘、楊士勛、被告黃效先之母黃金素勤、大姐黃述明、四弟黃紹先等人。

開庭前,法院後門及樓上走廊已擠得水洩不通,約有五六百人,皆欲一睹兇手黃效先之真面目;開庭時,法庭內外也擠滿了人,秩序混亂,竟有小孩被擠得嚎啕大哭。

死者楊士榮之母楊錢淑珍,攜帶死者的頭顱出庭,該頭顱浸於防腐藥水裡,裝在透明的大玻璃瓶中。楊母將頭顱往法庭上一放,指著黃效先說:「楊士榮在這裡,今天你要說實話!」法庭中頓時嘖嘖有聲,人皆惻然。

1956年7月3日《徵信新聞》第4版

1956年7月3日《徵信新聞》第4版

開庭後,檢察官宣佈起訴意旨:

第一被告黃效先爲謀財,且有同謀。黃效先辯殺人因同性戀而起,但兩方所陳,均無積極證據,經偵查結果,被告殺人係因金錢糾紛,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又殺人後燒屍,應犯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毀屍罪。以被告殺人手段毒辣,請求從嚴處刑。

第二被告龔學恆,於五月十一日幫助移屍時,已知爲屍體,應犯四項幫助毀屍罪。

第三被告張宗儉,將他人之手槍借與兇手,應犯幫助殺人罪,均請依法嚴辦。

檢察官宣讀完起訴書後,法官詢問被告「對起訴書有何意見」,黃效先答說,大部分是事實,又辯說自己殺人並非預謀,是實在受不了楊的要脅,借槍是想自殺,且是因為想自殺才買鞭炮,在家放了三天。

法官問黃,為什麼過不下去了?黃說,「這是精神方面上的(低頭),叫我怎麼好講,他一天天的逼我,把我看作什麼人了。」

法官拿出法醫鑒定書,交給黃效先看,該鑒定書說明,黃效先並無與人發生同性戀之現象。法官問黃「對法醫鑑定有何意見」,黃羞紅了臉說:「只和他發生過一次關係,只有一次。」

第二被告龔學恆是黃家的傭人,辯說,不知道當時幫忙搬上車的是屍體,「大少爺叫我搬,我就搬。」

第三被告張宗儉未出庭。

法官對被告的詢問採用閃擊方式,表面看來似無系統,實際在毫不相干的詢問中忽然提出最重要的問題,使被告的答覆無法閃避其詞。

七月二十一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黄效先死刑,黄效先提出上诉。

1956年7月22日《聯合報》第3版

1956年7月22日《聯合報》第3版

1956年7月22日《徵信新聞》第4版

1956年7月22日《徵信新聞》第4版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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