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獄中服刑半年多後,一九五七年二月,黃父百韜生前長官友好、黨國元老何成濬等若干位知名之士,聯名替黃效先上書陳情:「黃效先犯國法,固應靜候司法判決,但黃效先自去年秋季起患精神虛弱症,曾一度由法醫押同赴臺大醫院就診,惟迄今病況並未減輕,而獄中醫藥設備未見週全,爲免發生意外,致不能接受其應負罪行,特請求准予黃效先交保在外就醫,俟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移送執行。」
一九五七年六月,一、二審均被判死刑的黃效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七月十三日,最高法院宣讀更審判決為死刑,因係發回更審,故黃效先仍可再上訴一次,黃效先辯護人以「上訴人素行優良,秉性溫和,請求量處較輕之刑」等語,再行上訴。
十月二十九日,歷時半年三審四判,最高法院對黃效先所犯殺人焚屍案定讞:「經斟酌上訴人犯罪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認為上訴人居心險惡,殘忍已極,犯罪情節至為重大,應科以極刑。至其焚屍滅跡雖非殺人手段,然亦足證明其犯罪後之態度毫無悛悔。原審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本刑範圍內,量處死刑,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將交司法行政部核批,黃的姊姊探監,告知死刑定讞,黃驚愕痛哭,精神甚頹喪。
黃家準備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長趙琛表示,對黃效先之全部案卷,最高檢以訴訟程序及三審判決引法斷事並無不合,故不擬提出非常上訴。
與此同時,死者楊士榮母親楊錢淑珍要求黃效先殺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已上訴至高院,正待開庭審理。
十一月六日,黃效先收到定讞判決書,在獄中痛哭。
十一月七日,最高檢察署收到黃效先辯護人呈請檢察長提出非常上訴的聲請訴狀。
十一月九日,黃效先聲請非常上訴被最高檢署駁回,四百餘國大代表、立法委員聯署上書蔣中正,爲黃效先乞命。
媒體採訪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刑事司表示:黃案判決案宗已審閱完畢,即將批核;死刑的執行,依法應予保密,如果黃效先確定執行死刑,執行前亦將保守祕密;尚未接到特赦黃效先的申請,依特赦法的規定,特赦是「總統的權力」。
十一月十二日,蔣中正發佈「總統令」:依憲法第四十條及赦免法第四條之規定將黃效先所受宣告之死刑減處爲無期徒刑。
一九六九年,黃效先假釋出獄,後來,黃家移民美國。
青天白日勳章不是免死金牌
一九五零年代,進入戒嚴時期的台灣,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非常有限,黃效先殺人案掀起的坊間傳言流傳至今,大意是說,黃效先被判死刑定讞之後,其母黃金素勤帶著先夫的青天白日勳章,去求見蔣宋美齡,願意以勳章換回兒子一命,所以黃效先特赦免死,該枚勳章被收回。依此坊間傳言,青天白日勳章被稱為「免死金牌」。
事實上,勳章的頒發、收回,都有嚴格的記錄,相關檔案中並無收回黃百韜青天白日勳章之記錄,因此,傳言屬不實,青天白日勳章不是免死金牌。
黃效先死刑定讞能夠免死,源自黨國元老、國民大會代表何成濬等三百餘人、立法委員等數十人、新加坡等處海外歸僑,以「其父黃百韜將軍爲國殉難,死事慘烈,遺孤髫齡失教,致罹大辟,請予原情特赦」「黃故將軍爲民族死節,請赦其遺孤一死之罪,藉以激勵忠貞」等語上書蔣中正,經行政院依據司法行政部審議意見,呈報蔣中正,建議依赦免法,將黃效先死刑減處爲無期徒刑。
當時的台灣社會,從黨國元老到黨政官員,再媒體輿論,都出現「特赦黃效先」的呼聲,只為保住黃效先這個「先烈遺孤」。有媒體稱黃效先犯下此案是「陷於楊士榮的同性戀陷阱,在心理上、精神上所受的刺激之深」;國大代表趙班斧更是投書《聯合報》:「黃效先並沒有卑鄙下流的同性戀行為」,籲「為先烈遺孤留一線生機。」
當時在《中央日報》擔任資料室主任的龔選舞,即在報社內部提議向讀者作「是否應特赦黃效先」的民調,報社主管同意後,《中央日報》公開徵求讀者意見,收到近千封來信,九成贊成特赦黃效先。
將門遺孤殺人焚屍,可得免死、出獄、移民,那些為殺人者聯名保命的黨國元老、黨政官員們可曾想過,亦是孤兒寡母、但非將門的受害楊家,該是怎樣的心境與景況?該如何面對未來?
被殺死焚屍的楊士榮,是怎樣的一個人、他與黃效先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已死無對證。白駒過隙,一甲子後的今天,他只是留在老人記憶中,那個被將門遺孤殺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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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國史館;
法務部;
1956年5月至1969年間的《中央日報》、《徵信新聞》、《聯合報》;
林博文:《50年代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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