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瑤所著「窗外」,是敘述某某女中教國文的高三孝班導師康南,與班上被推選為學術股長的女學生江雁容,彼此產生師生戀的一部言情小說,在民國60年代甚為暢銷。後來拍成電影,女主角江雁容由林青霞飾演。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戀愛」一詞的註釋,是指「男女互相愛悅的行為」而言。男女雙方(或許也有同性者的可能)發乎情止乎禮的純真愛悅情感,沉浸其中,十分甜美。
師生戀之所以受到異樣眼光看待,至少有下列因素存在:(一)韓愈「師說」一文,開頭就指明:「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為人師表者,與學生談戀愛,有失分寸。(二)師生間的地位不對等,生活經驗也有差異,彼此愛戀,究竟是出於一方對他(她)方的喜歡?關愛?敬愛?依賴?討好獲取好的成績?或是發自真愛?往往不容易分得清楚。(三)師生之間必然有其年齡差距,為傳統觀念所排斥。「窗外」小說裏的康南,年紀比江雁容大了20多歲,受到江氏夫婦反對,便是一例。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已於今日公布(總統府公報第7677號)。先前在立法過程中,媒體報導多以禁止師生戀為修正重點之一。這種說法過於簡化,十分籠統,需要釐清。根據預定自民國113年3月8日施行的該法第3條第2款及同條第3款第4目規定,所謂禁止師生戀者,僅以下列情形為限: 〔師〕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 〔生〕未成年的在校學生 。 〔戀〕師生雙方發展親密關係。
按照教育部訂定的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同條第2項要求教師如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法律設定相當程度有關師生戀的規範,確實有其必要。《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公布後,上項防治準則將由教育部依該法第21條規定另行修正發布,成為補充規範。
從上述法規內容可知,師生戀的〔生〕,如果已經成年,或者已因輟學、畢業而離校,就都不在上述法條禁止之列。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的規定,已自今年元月開始生效,已滿18歲的學生,除非其〔師〕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動上,有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情事,否則不受法規的約束。至於大學教師與學生相戀,兩情相悅,更是成年人之間的自由戀愛範圍。
各方討論師生戀之事,更加在意其「戀」而後「性」的問題。如有犯罪行為,按其不同情節,可能會涉及刑法分則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的刑責(例如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7條對於未滿16歲人為性交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為性交猥褻罪)。已往曾經發生「狼師」的案例,便是指此而言。到了犯罪的地步,就不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能處理的範圍。「窗外」小說裏的康南與江雁容,未曾發生肉體關係,可說是純真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