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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通姦罪早在幾年前就被宣告違憲失效,目前也還沒有其他任何刑法上的相關配套措施的出現。但受害者依然可以提告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來向配偶和第三者請求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
甚至於民法「離婚十大要件」中,「與他人合意性交」可訴請離婚的部分並沒有受到通姦除罪影響,若您手中有配偶與其他人上床的證明,那恭喜您有個相當強大的離婚籌碼。就算不離婚,也能拿來談判。可見外遇蒐證無論是在以前還是現在,都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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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不法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條文本身看起來規定得很模糊、有相當多解釋空間,但其實只要理解成「配偶的權益」即可。約會、戀愛、上床,這些毫無疑問都是配偶優先,沒配偶才會看有沒有穩定交往的對象。總之,結婚後就是配偶最大,已婚人士不能有配偶之外的對象。
若您的配偶搞外遇,就意味著侵害到您的配偶權。可以蒐集相關證據(照片、對話紀錄、證人目擊、懷孕墮胎證明),來要求那對姦夫淫婦付出金錢賠償代價。至於賠償金額,法律上沒有一定的標準,唯一能確定的便是侵害程度越高、賠償金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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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侵權賠償的證據,不用像通姦罪那般一定要有上床的證明,就連牽手、擁抱、寫情書這類看起來比較小的動作,也可能會成立(律師無法擔保訴訟結果一定有利)。外遇不見得有上床、沒上床不代表不過分,雖然侵害配偶權在通姦除罪前就一直存在了,但由於通姦罪太過「搶眼」導致一般人對民法侵害配偶權不太熟悉。
雖然侵害配偶權提告門檻比通姦罪來得低,但通姦除罪後,無法再讓警方破門而入蒐證,只能自行蒐集證據。這也導致許多不熟法律的受害者為了蒐集證據不慎觸犯妨害秘密罪,甚至是蒐集不到讓法院青睞的證據。建議無論對自己多有信心,提告前都至少要先與專業人士做法律諮詢,以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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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部分違憲前,像外遇這樣在婚姻中有責(或責任比較大)的一方,確實無法訴請離婚。後來因為考量到這樣可能會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便認為應該要「有條件」讓在婚姻中有犯錯的一方,也有訴請離婚的資格。雖然新法規還沒上路,但可能會往「必須過幾年才能訴請離婚」或「得支付一筆贍養費才能離婚」來修法。
這邊會建議配偶已經外遇的苦主,趁著主導權還在自己手中時快為離婚做準備,除非跟配偶達成和解,否則不要認為自己永遠握有可以情緒勒索對方的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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