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自由vs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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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新聞聳動標題:「結婚不必放棄交友自由」,並引高雄地院一原告提告侵害配偶權敗訴之判決,似乎對於近來沸沸揚揚的侵害配偶權事件,又是另一新見解。不過,詳細看了一下這個判決,或許是有稍微放寬了一點"正常交往範圍",但此本屬法官的自由心證,後續應該也會上訴,到時就看高院怎辦判斷,摘要一下這個判決:
  • 曖昧簡訊跟密切聯繫,不一定侵害配偶權
    "綜合上開實務與學者見解,本院認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之社交行為難免受到一定之限制,承上所述,通姦行為依實務見解,固勿論,倘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例如,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共處一室、與人裸湯共浴、與異性擁抱接吻,均應評價為 #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並視其情形之輕重,予以法律上之非難。反之,倘僅有有 #曖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密集電話聯絡(包含電話聯絡、會面、聚餐等)之行為,仍屬 #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換言之,每個人並不因結婚而即因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
  • 原告還是有點舉證不足啦!
    "若被告與...有不當交往行為,其理當會避嫌,避免友人或家人發現,豈有多次公開共同至被告親戚家...未違社會常情"
    "僅有被告各自騎車停放在...汽車旅館路前之照片,#並無拍攝到被告有與...#一起或前後進出...汽車旅館之照片,是原告主張被告與...一同前往...汽車旅館過夜云云,應事實不符"
    "是此,實難 #僅憑1張被告與...#牽手之照片,認定被告與..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
    "僅可看出...有拉被告手示意被告上車之舉,而被告上車後,#確無環抱...腰間之舉,已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與....於系爭影片中之互動情形宛如情侶,確實有逾越普通朋友關係云云,亦非事實。"
其實法官要做這麼突破性的判決,心臟也是要很強的,所以判決裡面在闡述怎樣係屬侵害配偶權的情形或要件等等,並援引學說及實務見解,算很認真了;但是,如果不找徵信社,其實一般人要怎麼蒐證,頂多就偷看一下另一半的手機或臉書.IG等等,哪那麼容易舉證,本判決在原告舉證上也似較嚴格,原告本件全敗的結果,未來在高院應該還有得打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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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恩律師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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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2022/04/18
最近又一件判決侵害配偶權不成立駁回的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22 號民事判決),雖然可能是目前唯二(其實是同一個法官判的)不承認配偶權存在的裁判,但未來(一定會)上訴後的高院認定,仍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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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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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按109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概認通姦行為雖有損及婚姻之忠誠義務,但未明顯損及公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及干預人民隱私,並可能對於婚姻有負面影響,該規定造成之損害大於其所欲維護之利益,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今年5月31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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