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訊被罵」是現代大多SNS使用者都碰過的問題,不少人仗著網路上不需要使用真名,而且說什麼也查不到,就肆意妄為。這也使得「私訊罵人可否提告」成了相當熱門的法律諮詢問題。今天就來分享與使用社群網站私訊被罵有關的各種法律問題,希望看完這篇文章後,各位網友都能更清楚自身狀況是否能告,就算沒辦法提告,是否有其他方法能夠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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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
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本條成立的要件除了罵人外,還要符合「公然」的狀況。這條文是為保護我們的名聲才出現,會受損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在外人面前丟臉、失去面子。而如果只是「私訊」罵人,這與兩個人關在一個房間內互罵沒兩樣,不會被外人聽到,也不會有名聲受損的問題。所以私訊被罵是不能提告公然侮辱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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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侮辱不同,只要因為對方說出「出門給我小心點」、「找機會問候你父母」這類讓人身心懼怕的加害言論就會成立,沒被其他人聽到也無所謂。不過,這恐嚇內容還得特別注意,不是只要感到懼怕就構成犯罪,還得留意是否會帶來任何不利。像「小心我報警」、「再不和解我明天就去提告」就是很典型的例子,雖然很怕被告、被抓去關,但那也是有錯在先、合法的爭取權益手段,與沒來由地動用私刑、對人不利相差甚遠。故私訊恐嚇他人依然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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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訊屬於密閉場合,被罵了也只有自己與對方看到,所以不會構成任何名譽上的毀損。言下之意就是無論被罵得多難聽,都不太會有刑事責任,告了不會留下案底。但畢竟名聲很珍貴,被罵的人通常難以任受這種奇恥大辱,即便沒有刑責,也還是會侵害到人格權。
想提告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訴訟,必須自行至法院提告,警方不介入任何民事案件。雖然法律上沒有相關的賠償金標準,但通常這類案件的賠償金都不算太高,除非是社會地位極高的大老闆、公眾人物,否則普通小百姓的名聲在法律上真的不會佔到太多便宜。不過,對於想透過法律討回公道之人,花點訴訟成本來給對方一點下馬威,有時候還是很不錯的。加上打官司本來就是一件麻煩的事,即便最後訴訟結果不如預期,也早已給對方帶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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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部分社群網站與手機電話訊息都自帶封鎖功能,但對於某些「不嫌事大」之人而言,想說私下罵沒辦法告,不但照三餐發辱罵訊息打擾受害者,被封鎖了就再創一個帳號來罵,似乎不把對方搞到崩潰不罷休。尤其有些人因為工作性質特殊或擔心有緊急需求,晚上睡覺時不能隨便把手機關機或開靜音,根本沒辦法阻擋這些擾民又不堪入目的言論。
雖然私訊罵人這件事本身無法提告,但罵得太過頻繁還打擾到他人生活,已經嚴重妨害正常使用手機的權利。其實這樣的情況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了,刑責比公然侮辱還來得更重。如果被人傳訊息辱罵太多次、太誇張,可以提告刑法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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